
一、執行終結產生哪些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條二百五十八條規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當事人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另外,在執行過程中如果有協助執行人的,終結的裁定也應對其送達。執行終結的效力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執行終結的裁定一經生效,執行程序就宣告結束,以后也不再恢復。
(二)實體上的效力。執行終結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強制力迫使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也不以執行程序保證權利人實現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但這并不意味著否認或推翻了法律文書對權利人所應享有的權利的確認,只是法律不再對其實施保障而已。
二、什么是執行終結
執行終結,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由于出現了某種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從而結束執行程序。其特征是(一)發生了特殊情況,執行程序沒有必要和不可能繼續進行;(二)執行程序永遠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復執行程序;(四)終結執行的權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執行終結,是民事執行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產生和發展適應了中國目前司法實踐的需要。實踐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權利都能得以實現,也就是說,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執行完畢,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風險。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執行工作的目標,我們有必要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
三、執行中止與執行終結的區別
二者不僅僅是適用情形不同,而且法律效力和結果也不相同。中止執行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執行程序,并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具備履行能力時,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相反,終結執行后,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不能再次依原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綜上,執行終結是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的民事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重大處分,裁定一經送達就立即產生法律效力,執行程序就此結束,以后不再恢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的規定,“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經過上述小編的講解,相信大家也應該差不多了解了相關的的問題。為了保障人們的權益,我國規定在我們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可以對那些不能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案件,裁定終結執行。以上內容有律伴小編為您整理,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方面的法律問題,歡迎免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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