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一、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如果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這四種財產設定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權自登記之日起設立。
因此,若房產在抵押之時沒有進行抵押登記備案手續,那么此時房產上的抵押權未生效。
二、先抵后租下抵押權未登記,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保護
先抵后租涉及到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與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的,當然這是在抵押權有效成立的情況下。由于抵押優先基本原則的確立,在抵押成立在先的情況下,租賃不得對抗抵押,即《物權法》第一百九十規定后半段,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由于不動產抵押權采登記生效主義,未經登記,不動產抵押權不成立,因而該條實際上確立了不動產抵押權設立后再行出租的,租賃不得對抗抵押。但如果之前不動產上的抵押權未成立,此時不動產上即不存在有效的抵押權。抵押人將不動產再進行出租時,承租人對不動產的優先購買權是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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