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管轄異議時,被告舉證期限應這樣確定
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異議,被告都應當依照法定期限向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即收到法院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供證據。
二、這樣確定的原因
1、由于行政訴訟是以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為核心的訴訟,因此,在行政訴訟中,被告不僅要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的依據,而且應通過其向法院提供的材料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2、此外,為了提高行政訴訟效益,實現程序公正,《行政訴訟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了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司法解釋還明確規定了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法院應依法判決其敗訴。
3、一般情況下對被告的舉證期限不會產生歧義,但當管轄權出現異議,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0條第2款規定的“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4、被告在行政訴訟中所舉證據,是其在行政程序中已經收集并作為具體行政行為事實依據的材料,與管轄權異議沒有必然的聯系,法律和司法解釋均明確規定了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之日起10日內舉證,受訴法院已經向被告發送了起訴狀副本,被告也收到了起訴狀副本,那么被告就應當在法定期限向法院舉證。被告有正當理由經法院準許延期提供證據的除外。
5、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對已經受理的案件依法無管轄權,而向受訴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受訴法院管轄的意見和主張。故管轄權異議僅涉及到法院管轄是否合法的問題,并不涉及到被告的舉證是否可以延期問題,無論哪一個法院管轄,被告都必須依照法定期限舉證。即使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成立,也不影響被告依法舉證,因為受訴法院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法院的同時,可以將被告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的證據一并移送,而受移送的法院則不應當重新接受被告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
6、如果允許被告可以在管轄權異議確定之后再重新確定舉證期限,那么行政機關明知不存在管轄異議的情況,為了故意拖延舉證,轉化證據,也可能向法院提出管轄異議,從而使一些本來違法、缺乏證據的行政行為,經過訴訟階段的修飾,以合法、證據充分的面目出現,這從根本上違背了行政訴訟的宗旨,不利于司法公正。
因此,無論當事人是否提出管轄異議,被告都應當依照法定期限向法院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即收到法院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法院提供證據。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您總結的關于“行政訴訟管轄異議時被告舉證期限應該如何確定”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對您有幫助。如果您還存在任何疑問,歡迎在本網進行律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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