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信托與委托代理有什么區別
委托代理的代理人和委托信托的受托人(如本案的管理人)都對委托人承擔著一種信義責任,從而給他們施加了一定的義務,不能辜負他人(委托人)的信任,例如,都必須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處理事務(意愿的體現就是委托授權或合同),不得將其責任隨意委托給他人,不得使個人利益與其承擔的信義責任處于相互沖突的地位,不得獲取任何未經委托人或法律授權的利益等。這是他們相似的一面,但他們更有不同的一面,正是信托這些與委托代理不同的方面,才是信托之所以為信托而不成其為委托代理:
1、?委托代理關系,不論是直接代理,還是間接代理,代理人都是被代理人的代表,如果被代理人有數個,數個被代理人應以一定的形式形成正式的或非正式的被代理人社團而發出單一的被代理人指令,以免代理人無所適從,因此,委托代理中的財產管理,相對于信托的財產管理,代理人是被動管理。
而信托之受托人并不是委托人的代表,其是受托財產的法定代表,其意志雖受信托合同的約束,但是于委托人來說,則是受托人的獨立意思,不受委托人在信托合同約定的之外的其他意思的約束,委托人不是不可以對資產管理計劃提出意見,但該意見只是供受托人參考,受托人可聽可不聽,更不是受托人必須遵從,因此,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是主動管理,是依受托人自己的意志進行的管理。
委托人或受益人則是通過享有受托財產份額利益而與受托人發生關系和間接享有委托財產的利益(對于代理和信托財產管理區別的形象比較,就是被代理人將財產委托代理和將財產投資入股:甲將自己的財產委托乙代理,不論是直接代理的乙是以甲的名義持有和管理,還是間接代理的乙是以自己的名義為甲持有和管理,甲都是代理財產的所有人,乙都是甲的代表,而甲將自己的財產投資于公司,財產及其收益形式上就歸屬于公司而不再屬于股東甲,甲則是將投入公司的財產轉換成為對公司的股權,甲的收益是持有的公司股權所帶來的收益,甲參與選擇的公司管理者是公司的代表而不是甲的代表,管理者群體的意志形成公司的意志,其也只是遵從公司的意志而不是直接遵從甲的意志。
在信托中,通常委托人對交付受托人的委托財產就象股東對自己投入公司財產一樣,不再有對投入財產的發言權,不過,股東對公司財產和公司事務的發言權遠遠大于委托人對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的發言權,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委托人對受托人如何管理財產基本沒有發言權)。受托人(包括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以及信托的受托人)對受托資產的管理權力,從委托代理到信托,實際上是一個委托人的權力不但授予受托人的過程,也是一個委托人自己在不但放棄管理權力的過程,以致到信托,委托人對財產的管理權力已經基本轉移至受托人,這也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專業能力的信任而選擇的結果。
2、?委托代理的目的不一定是經濟利益,即使委托代理的是財產事務的處理,在代理人決策判斷上與委托人的判斷不一致時,只要委托人發出了委托事項范圍內的指令,代理人就必須優先遵從委托人的指令,而不是按照自己認為的自己的決策更符合委托人的經濟利益的內心判斷而行事,“委托人可以隨時向代理人發出指示,也可以變更對代理人的指示,代理人應當服從,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
信托之受托人不受委托人的指令的約束,依據自己的意志作出判斷與決策,只是其必須為受益人的利益而不是自己的利益而履行信托文件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委托人在信托成立后不得變更信托文件的內容,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或者法律規定管理、處分信托財產,享有充分的自主權,委托人不得干預受托人正常處理信托事務的各項活動。”
受托人之所以可以不受委托人的指令,一則類似于本案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委托人并不一定是單一的,在多個委托人的情況下,如果委托人的指令不一致,受托人將無所適從,二則更重要的,委托人之所以委托受托人,就在于受托人的專業能力,受人之托,代人理財,否則,就失去了信托的本來意義,所以信托法第三十條規定“受托人應當自己處理信托事務,但信托文件另有規定或者有不得已事由的,可以委托他人代為處理。”相反,如果受托人不根據合同履行自己的受托職責,而是任意聽從委托人的指令行事,哪怕是全體委托人的一致指令,除非依法變更了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如果管理人因執行委托人的指令而違反合同的規定,管理人仍然應該依據資產管理合同承擔違約責任。
3、?對于代理人來說,就代理事務,被代理人之間是沒有利益沖突的,代理人對被代理人負責的含義是很具體明確的,這就是遵從被代理人的指令,被代理人是被代理財產的最好的利益判斷者,被代理人只有一個聲音對代理人是有效的。
而對信托來說,委托人可能是多個不同的委托主體,各個委托主體是獨立的主體,委托人之間的利益可能也是沖突的,比如有優先劣后分級的資產管理,優先受益人和劣后受益人的利益追求就完全不一樣,當投資標的為資本市場的股票時,尤其如此,此時,受托人為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就需要根據信托合同(如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約定或者合同的目的確定,在有優先級的信托計劃中,優先級投資人的本金和收益保障就是信托的利益最大化。而在平層信托中,有的信托的風險偏好就是博取風險中的收益,其利益最大化可能就是不管風險而使信托財產的收益最大化(法律允許范圍內的博傻和高杠桿比例也是可以的),有的風險偏好可能是穩健,即是在風險可明確管控下的收益最大化,寧可放棄暴利,也要控制風險。
4、?委托代理中,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代理,而在信托關系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終止信托關系,除非依法律規定或者依合同約定,一方或雙方可通過解除合同的關系而從信托關系的約束中解脫出來。
可以看出信托與委托代理現在已經都成為了我國金融業當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已經成為了我們社會生活當中的一部分,而因為他們都會涉及到財產處理的問題,所以在進行信托與委托代理時建議咨詢相關專業律師,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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