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遼寧高院裁定劉-毅申請確認鞍山市鐵西區法院執行(zhixing)違法案--------------------------------------------------------------------------if(picResCount0){document.getElementById("picres").style.display="block";document.write("");}裁判要旨由于企業破產導致法院執行(zhixing)終結,法院只對企業破產前執行行為違法與否進行審查,不能替代完成被執行人"履行行為"的義務。如相關當事人的債權已經納入破產還債清算中,應由破產組按照破產清算程序償還,國家不承擔破產清算債務的賠償責任。[案情]劉-毅系鞍山市**制品公司職工,1993年劉-毅與單位簽訂10年期限勞動合同。1994年市建筑制品公司將劉-毅借調到其與香港招商局合資組建"**建材公司",2001年11月"**建材公司"自行解散后,市建筑制品公司拒不接收安置劉-毅,雙方發生勞動爭議。2004年劉-毅向鞍山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裁決:一、被訴人應與申訴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二、被訴人應為申訴人補繳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費。三、被訴人應補發申訴人獨生子女費、取暖費、住房公積金補貼。四、被訴人應補發申訴人22個月工資11000元。五、被訴人應補發申訴人生活費5940元。該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2004年10月,劉-毅向鐵西區法院申請執行,鐵西區法院立案,并向被執行人市建筑制品公司下達執行通知書。同年12月9日,申訴人劉-毅因被執行人暫無償還能力申請領取了債權憑證。2005年9月29日,鐵西區法院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的賬號,但賬面存款僅有56.03元。鐵西區法院還對被執行人的租金收入進行調查,查明被執行人曾經收入一筆租金但已被花費。2006年1月,鐵西區法院扣押建筑制品公司轎車一臺,2006年3月解除查封扣押車輛。2005年11月15日,鐵西區法院依法受理了被執行人破產還債一案,裁定鞍山市**制品公司進入破產還債程序。2005年12月2日,劉-毅就該勞動仲裁案在破產清算組進行債權人登記。2009年市建筑制品公司破產還債清算組證實:仲裁裁決書第一項無法履行;第二、三項已按市建筑制品公司職工標準補繳;第四、五項已經履行完畢。鞍山市**制品公司"皇冠"轎車,已納入破產清算資產中。市建筑制品公司目前破產清算工作尚未終結仍在進行中。劉-毅因債權無法實現,向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鐵西區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不履行職責,拖延執行造成財產流失,后扣押被執行人"皇冠"轎車一臺,但在未給申請人情況下,又解除了查封,本案終止執行,導致其應享受合資企業標準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只能按破產企業職工標準繳納補發。請求向上級法院確認鐵西區法院執行行為違法,要求承擔國家賠償責任。[裁判]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確認申請人劉-毅提出的請求確認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的執行行為違法,不予確認。劉-毅不服,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本案作為國家賠償確認案件應予受理。有觀點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條(一)項規定"依法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申訴或者申請再審的"確認申請,不予受理,此案應進入執行監督程序。筆者以為,賠償請求人劉-毅以法院故意拖延不執行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要求確認法院執行違法,對此上級法院需要審查從劉-毅申請執行至裁定宣告破產前,法院執行行為是否違法。該案具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民法院國家賠償確認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條的立案條件,故應予立案審理。二、本案法院不具備故意拖延執行的法定違法情形。1.法院沒有發現被執行人財產。2004年12月9日申請人劉-毅因被執行人暫無償還能力申請領取了債權憑證。因此對于當時被執行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申請人劉-毅明知。破產清算組證實,市建筑制品公司在破產前屬于停產狀態,無經濟效益。在人民法院執行期間,法院依據當事人提供的財產線索進行調查,均未發現被執行人的可供執行財產。2.法院沒有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的行為。鐵西區法院于2006年1月11日裁定扣押"皇冠"轎車一臺,此時被執行人已進入破產還債程序,該轎車應納入破產清算資產之中,法院已終結執行。鐵西區法院在被執行人進入破產還債程序之后,又扣押轎車的執行行為不當,侵害破產清算組的財產,故鐵西區法院隨后解除扣押轎車的行為適當,并不違法,沒有導致被執行的財產流失。三、人民法院不能替代完成被執行人"履行行為"的義務。根據最高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六十條第三款之規定:"對于只能由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經教育,被執行人仍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妨害執行行為的有關規定處理。"對完成行為的執行,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只能教育處罰,不能替代履行。鞍山市**制品公司破產還債清算組的情況說明,該公司系國有市屬困難企業,連年虧損,破產前屬于停產狀態,該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裁決因被執行人破產而無法履行。四、破產清算組已經履行勞動仲裁裁決中涉及給付義務的內容,如有異議,應向破產清算組主張。鞍山市勞動仲裁委裁決第四、五項涉及有明確金錢給付的內容已執行完畢,確認申訴人劉-毅無異議。勞動仲裁裁決第二、三項的內容,根據破產還債清算組出具的情況說明,已基本履行。但申訴人劉-毅認為其享受的各項社會保險福利待遇應按原單位與其約定的合資企業標準,而非鞍山市**制品公司規定的標準執行。鞍山市**制品公司被宣告破產后,申訴人劉-毅以勞動仲裁案在破產組申請破產債權,其債權已納入破產還債清算中,其福利待遇應由破產組按照破產清算程序解決。因本案破產清算尚未結束,劉-毅的該請求應向破產清算組主張,由破產還債清算組妥善予以處理,而不是向法院申請確認執行違法,由國家承擔破產企業債務的賠償責任。2009年12月17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對確認申訴人劉-毅提出的確認鞍山市鐵西區人民法院的執行違法的請求不予確認。本案案號:(2008)鞍法賠確字第7號;(2009)遼法賠確監字第63號案例編寫人: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美趙英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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