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六條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本條是關于網絡侵權責任的規定。
一、網絡侵權概述
隨著計算機應用及通信技術的發展,網絡已快速輻射到社會各個領域,互聯網的廣泛應用改變了人們的生活與生產方式,上網瀏覽新聞、網絡游戲、網絡購物、網絡聊天、網絡下載等幾乎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而與此同時,通過網絡侵犯他人民事權益的現象也日益增多,如利用網絡誹謗他人、公開他人個人信息、上傳盜版音樂及影視作品等。但由于網絡的匿名性、分散性等特點,權利人很難找到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維權成本太高,很多權利人便要求網絡服務提供者承擔侵權責任,但由于網絡上存在的信息是海量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法一一審查,要求其對所有侵權信息承擔責任也是不公平的。所以,在網絡環境下,如何在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與促進網絡產業正常發展之間取得平衡,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在思考的問題。正是基于此,本法對網絡侵權作了專條規定。
(一)網絡侵權的概念
網絡侵權是指發生在互聯網上的各種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行為,它不是指侵害某種特定權利(利益)的具體侵權行為,也不屬于在構成要件方面具有某種特殊性的特殊侵權行為,而是指一切發生于互聯網空間的侵權行為。
(二)網絡侵權的特征
沒有網絡,也就不存在網絡侵權,網絡侵權的現象正是伴隨著網絡技術的發展而不斷出現的。相比傳統侵權行為,網絡侵權的特殊性也是由網絡技術的特殊性決定的,而且還將不斷發展變化。
1.主體的特殊性
隨著網絡技術的不斷發展,網絡用戶不再只是網絡信息的被動接收者,而是正逐漸轉變為主動參與者。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每天有大量信息上傳到網絡上,其中不可避免地混雜著一些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如侵犯人格權、財產利益、著作權的信息等,這些信息有些是網站管理者自行上傳的,有些是由用戶主動上傳的。我國目前沒有實行網絡實名制,侵權行為人很容易隱藏其真實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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