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刑事案件審判階段律師辯護全覆蓋工作,不僅要求實現被告人“有”律師辯護,更需要實現律師“有效”辯護。從“有”律師辯護到律師“有效”辯護,是刑事辯護全覆蓋發展的兩個必經階段,是律師辯護從無到有,從量到質的兩次飛躍。筆者經考察部份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地方并參閱部份地方調研報告發現:試點地方在行政主管部門的大力推進下,大多已經基本實現了律師辯護從無到有。然而,囿于律師公益事項日愈繁多,財政支持力度太小,刑事辯護全覆蓋背景下律師實現有效辯護仍然難以實現。針對存在的問題,筆者從律師指派、業務考評、政策支持等方面初步進行了一些探索。
關鍵詞:刑事辯護全覆蓋 律師指派 業務提升 政策支持 有效辯護
法院、司法部《關于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通篇未提及“有效辯護”,但二十余個條文,從政策出臺目的、操作方式、保障措施等方面,無不彰顯“有效辯護”。“有”律師辯護是量,僅是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初級目標;“有效”辯護是質,實系刑事辯護全覆蓋政策的歸宿。然而,目前刑事辯護全覆蓋試點地區,在實現“有”律師辯護這個問題上,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和困難。
一、刑事案件律師辯護率從不足 30%到躍升到 100%,工作量巨大,困難突出。
根據公開的數據,全國一審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平均不足30%,個別省份低于 12%。德陽地區一審刑事案件律師的辯護率則常年在 20%左右徘徊。
在全國不足 30%的辯護率中,被告人自已聘請律師的大約占到 25%,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由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援助的案件,普通低于 5%。據達州中院 2018 年 9 月的調研報告,在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試點之前,法律援助辯護率僅占全部刑事案件的 2.42%。
在被告人自已聘請律師的比例維持 25%不變的情況下,法律援助辯護率要從不足 5%,躍升到 75%,理論上,工作量猛增了 25倍。工作量之大,困難之突出,可想而知。
二、律師參與公益法律服務事項日漸繁多,刑事辯護律師在律師總人數中所占比重不高,導致參與刑事辯護全覆蓋的律師人才缺乏。
全面依法治國新要求提出后,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給律師這一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賦予了更多的責任。各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地方政府,都把律師隊伍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的重要力量。從而,律師義務承擔了更多的公益法律事務。
從惠民幫扶中心、信訪大廳、政府窗口部門的律師接待上訪,到法院調解室、人民調解委員會、看守所值班室的律師值班,再到各社區、居委會村委會的擔任免費法律顧問,進而到目前的義務為民營企業提供法律幫助,律師的身影已經活躍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這些公益法律事務中,律師基本是免費服務,或者是低補貼服務。以德陽為例,在惠民幫扶中心、信訪大廳、政府部門接待上訪,財政會給予律師每人每天 50 元補貼。而律師打車上下班加上中午吃盒飯,基本就花光了這個補貼。至于律師擔任社區村委會法律顧問等其他公益法律事務,基本是免費。以德陽律師前往中江縣倉山鎮參加一次服務為例:律師從德陽市區出發,經京昆—滬蓉兩條高速到倉山鎮,單程 130 余公里。來回時間為一天,油費過路費花銷不低于 500 元。按照要求,律師每季度要參加一次村(社區)法律顧問的具體工作。通常一個律師都會對接三個以上村(社區),律師幾乎每月要下村(社區)一次。加上律師需要參加的各個窗口單位的值班活動。律師每月基本上需要用三個工作日來自掏腰包完成這些公益活動。大量與刑事辯護業務無關的公益法律事務,不可避免的占用了有限刑辯律師資源。
另一方面,由于律師在刑事辯護工作的風險客觀存在,且刑事辯護領域實行政府指導價,不少律師認為從事刑辯業務性價比不高,對刑事辯護業務敬而遠之。在很多發展國家,律師都以辦理刑事案件為榮,把刑辯業務作為律師業務這頂皇冠上的明珠。而在國內,刑辯業務卻淪為不少人眼中的低端業務。以德陽為例,在全市注冊的 700 余名執業律師中,以刑事辯護為主業的律師不足百人。這意味著,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一旦全面推開,律師刑事辯護人才將出現巨大缺口。在“有”律師辯護這個矛盾都還解決不了的情況下,律師的“有效”辯護更難以實現。
三、法律援助經費緊張,財政對于刑事辯護全覆蓋沒有具體扶持政策,律師辦案積極性低。
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推開試點后,不少地區的法律援助經費并沒有相應增加。最高法和司法部在《辦法》中僅是提出,由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財政部門,適當提高辦案補貼標準并及時足額支付。而實際操作中,財政部門因為沒有地方政府和上級財政部門的文件,沒有辦法增加援助經費。雖經司法行政機關“協調”,財政部門也捏緊錢袋子。在刑事辯護援助案件猛漲 25 倍的情況下,年度的法律援助預算經費基本不變。案多錢少的情況下,法律援助經費基本無法突破每案 1000 元的低補貼水平。如果是在本地案件,這個補貼水平,基本只能覆蓋辦案成本,如果要到異地辦案,承辦律師只能自掏腰包了。以雅安為例,雅安市區律師人數稍多,區縣律師人數則很少。有的邊遠區縣律師人數僅為個位數,根本無法滿足刑事辯護全覆蓋的需要。法律援助中心只能全市統籌,從市區安排律師辦理各區縣的刑事案件。而從市區到各區縣的距離,通常在百公里左右。開庭或會見后,一般都無法當天往返。有限的援助經費根本無法滿足辦案的需要。律師在執業活動中,都是通過接受當事人委托獲取報酬的,絕大多數沒有固定薪酬。若通過辦案,不僅不能增加收入,反而還要自掏腰包,積極性自然難以提高。
目前,各試點地方在行政主管部門和律師協會的大力推進下,律師的積極參與下,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正在落地落實。更多的被告人實現了從自行辯護到“有”律師辯護的飛躍。但上列種種問題的存在,又使“有”律師辯護到律師“有效”辯護存在障礙。這個障礙,將嚴重影響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實效性的實現。
要進一步推進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實現律師在刑事辯護全覆蓋背景下的有效辯護,筆者認為,律師的選派、業務的提升與考核、政策的支持均不可缺少。
四、律師的選派方面,應當建立刑辯律師人才庫。對于入庫律師,應根據專業特長側重于刑事辯護公益法律事務的開展。為實現刑辯律師集中精力辦好刑辯業務,對于接待上訪、村社法律服務等非刑事領域的公益法律事務,則不再安排刑辯律師參與。
所謂術業有專攻。只有專注于某一個領域,才有可能在這個領域取得較高的成就。作為高度專業化的律師職業,在這方面顯得尤其突出。刑事辯護業務,是一個高度專業化,又充滿執業風險的業務,一定要選派熱愛這一工作,又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律師進入刑辯律師人才庫。人才庫中,既要配備刑辯專家律師、骨干律師,也要配備刑辯青年人才、后備力量。對于入庫的刑辯人才,應主要安排從事刑辯領域的公益法律服務,對于其它非刑辯領域的法律服務,可安排其它專業律師參與。
政府部門應當改變目前安排律師從事公益法律服務的模式。不根據律師的業務特長選派專業律師參與法律服務,全員參與,全員輪班的選派模式應當被改變。相關主管部門,可對律師需要參與的公益法律服務事項,根據事務的難易程度、耗時長短,折合為相應的分數。律師每年只需完成相應的公益積分即可,不必面面具到,平均使力。
五、司法機關和律師協會,應當建立刑辯業務的考核機制和刑辯律師業務提升機制,實現刑辯業務從“面”的全覆蓋,到“質”的大提升。
目前,大部份刑辯全覆蓋試點地區,均沒有建立刑辯律師業務考核機制。有的案件,律師因各種原因,甚至沒有閱卷,沒有會見,即倉促上陣。由于沒有準備,律師在庭審中提不出中肯的辯護意見,對案件的審理、被告人合法權益的維護,起不到實質作用。這種辯護,和沒有律師辯護基本沒有太大區別。
要建立刑辯律師業務考核機制,要有四方面的考慮。一是從辯護流程上考核:閱卷、會見、出庭等規定動作要做到位。二是從辯護觀點考核:律師要通過閱卷、會見,在全面把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提出中肯的辯護意見。三是從辯護結果考核:律師的辯護觀點有多少被人民法院采納。四是從辯護反饋考核:被告人及家屬對律師工作的滿意度。
律師協會,也要通過業務培訓,不斷提升刑事辯護律師的業務水平。
六、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需要各級財政的大力支持。要根據刑辯律師實際的貢獻,參照市場刑辯律師收費水平,大幅提高刑辯援助案件補貼水平。同時,也要落實最高法和司法部在《辦法》中提出的由受援人承擔部份費用的機制。
律師刑辯業務,事關被告人自由甚至生命,重要性不言而喻。政府支付補貼,讓請不起律師的當事人普遍享受到刑辯服務,實際是政府購買律師服務的舉措。一方面,政府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收費制訂了指導價,另一方面,又讓辦理刑辯全覆蓋的補貼遠低于市場價,不利于優秀刑辯人才進入刑辯全覆蓋工作。財政要加大支持力度,將刑辯援助案件的補貼提高到與市場價大體持平的水平。
當然,律師應當參與公益法律事務。但這可以通過公益積分制,將不收費或低收費的公益法律服務和領取財政補貼的刑事辯護全覆蓋工作適當加以區分。刑辯律師每年應當辦理一兩件免費案件,完成公益任務后,承擔的其余刑辯案件則應當按標準支付補貼。
律師一方面是專業人,另一方面又是市場人。在接受委托、辦理刑案過程中,市場對于律師這一資源的配置具有決定性作用。專業水平高、業務能力強、社會聲譽良好的刑辯律師總是有限的。當事人只有通過價格杠桿來選擇更優秀的刑辯律師。所以越優秀的律師,會獲得更高的報酬。市場的選擇作用,促使刑辯律師不斷提升專業能力,不斷提升自己的美譽度。這樣的良性循環,會不斷優化刑辯律師隊伍,不斷提升刑辯業務水平。
反之,如果當事人不支付任何費用,就可以獲得最優質的服務,那就會導致更多當事人依賴于法律援助來獲得良好的法律服務產品。一方面不利用法律服務市場環境的建立。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財政補貼的壓力。受援人在接受優質法律服務的時候,承擔一部份費用,既符合市場規律,也體現了政府的關懷。
作者:四川仁競律師事務所 李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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