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情況會出現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屬于過錯的一種。對過錯的判斷,在學理上有新舊過失理論之區分。所謂舊過失理論,乃是將過失與故意相提并論,認為過失與故意同屬應加責罰的行為人的主觀惡意。故意為積極的惡意,過失為消極的惡意。若行為與結果間有相當因果關系,而行為人對于結果的發生,有預見的可能,并應預見而未預見或者說應注意而未注意的,即應負過失責任。過失不僅指應加責罰的心理狀態,還應就行為的客觀狀態是否適當加以斟酌判斷。即除行為與結果之因果關系及預見可能性之外,尚須就行為在客觀上有無過錯,加以審認。具體醫療過錯而言,判斷醫方有無過錯,應就醫方是否已盡客觀上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亦即應就是否采取避免結果發生的適當措施而判斷。基于新過失理論的合理性,該理論得到了廣泛的確認。這就要求在討論醫療過錯的認定時,首先要對醫療行為所存在的特殊判斷標準予以準確認識。
這個標準就是“醫療水準”。即,醫師在進行醫療行為時,其學識、注意程度,技術以及態度均應符合具有一般醫療專業水準的醫師在同一情況下所應遵循的標準。當其在診察、指令之時,自應被要求參照其業務性質,履行基于防止危險上,以實驗為必要之最完善之注意義務。而注意義務之基準即為診療時所謂臨-床醫學實踐上之‘醫療水準’,亦即,醫師應本著該水準,履行其最完善之義務。因此,醫師在從事治療時,怠于履行依該水準所應盡之注意義務,從而致他人身體或健康于損害者,即應被認定為有過失,自應依民法規定,對于被害人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醫學水準,也稱學問水準,就是“在將來應予一般化之目標下,現在不斷出現的基本研究水準。相比之下,醫療水準可謂”實踐水準“,是”現在業已一般化、普遍化,在醫療上現在加以實施的目標。“由醫學水準到醫療水準的過程,須經由三個階段。第一為經驗階段。即針對某一特定疾病之治療方法,醫師將其實際治療的情況、進程,具體地予以把握、思索,并加以驗證,最后將其心得及結論在學術雜志上予以發表,以尋求共鳴。該階段只是關心該問題的醫師或醫學研究人員個人的治療經驗,并未經其他醫學工作者的質疑、追試,未受有他人的客觀評價,自然不能作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第二階段為客觀化階段。個人的治療經驗,經由其不斷的在學術雜志上發表,并且經驗不斷累積,從而引起其他學者、醫生的驗證、追試,以致使該特定之治療行為具有客觀化、科學化的結論。但在此階段,該特定治療行為也只有現實遭遇同一案例的醫生、醫學者始能有所觸及,尚未能成為一般臨-床醫師所用之診斷方法,當然也不能成為判斷臨-床醫生過失的標準。最后一個階段乃是普及化階段。前述的特定診療行為經由前兩個階段后,經過普及推行,該特定醫療方法已被客觀肯定,且被普遍化的接受,并達到期待可被一般執業醫生所知悉和運用的程度,從而使之成為該醫療狀況的醫療水準。這時,也就成為論斷臨-床過失責任的基準。
哪些情況屬于醫療意外
醫療意外大致有如下幾種情形:
(1)整體醫學水平的限制。目前雖然醫學發展迅速,人類與疾病抗爭的能力越來越強,但是仍有許多問題在臨-床實際工作中尚待解決、難以解決的情況;
(2)經治醫護人員水平的限制。由于醫學的不斷深入發展,學科分支越來越細,某個專科的醫生不可能對其他各科都有足夠充分的了解,經治醫生難以預料和防范的情況;
(3)醫學學科自身的限制。醫學是一門經驗科學,醫務人員的技術水平是隨著工作經驗的積累而不斷提高,對于臨-床上一些罕見病,如果醫生未曾接觸過,有時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還有一部分醫療措施本身就存在相當的風險性,如藥物的毒副作用、有限的檢查手段等;
(4)診治過程受時間的限制。急、危、重病人,由于時間緊迫,沒有充足的時間進行必要的檢查、認真地研究、分析病情,難免出現診斷上的失誤;
(5)就醫條件的限制。有效的診療設備、藥物并非每個醫院都同時具備;
(6)還有病員方面的原因,也會給診斷、治療增加難度。如:病員特異性體質、癥狀體征不典型、主訴癥狀不清、生理結構方面的變異等情況,同樣會影響診斷及治療。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講解的關于出現醫療過錯的情況有哪些。產生醫療過錯的原因有很多,有時候是醫生的醫術水平的問題,有時候是醫療設備的問題,有時候可能會是患者的問題,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都有承擔責任。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的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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