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能擅自調取工作手機中的數據嗎?
△圖片來源網絡
李小魚是某公司銷售業務員,入職時,公司為其配備了工作手機。2021年初,李小魚向公司辭職,并交回工作手機。近日,公司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李小魚賠償損失。公司方面稱通過調取手機數據,認為李小魚在職期間“接私活兒”,拿到訂單后,沒有交回公司,卻交到其他公司賺取外快。按照公司規定,應承擔高額賠償責任。李小魚認為,公司始終遠程監控個人通話等信息,且未經許可調取手機數據,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這些私自調取的數據資料不能作為證據。公司卻說,這是工作手機,所有權屬于公司,發給銷售員就是為了工作的,公司當然可以合法獲取手機數據資料。誰有理?
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利用公司資源“接私活”,會導致公司財產損失,也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的行為。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實施竊聽他人私密活動、處理他人私密信息等行為。公司對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管理監督,無可厚非,但應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行使權利。公司的確享有工作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勞動者利用該工作手機,在工作、生活、人際交往中形成的通話等個人信息,屬于個人隱私,享有未經本人許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收集、利用和公開的權利。所以,在未得到李小魚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恢復手機數據,獲取的證據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在沒有其他證據的情況下,公司無法證明李小魚“接私活兒”的事實。在此,也提醒廣大用人單位,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對勞動者進行監督和管理,必須遵守法律規定,尊重法律賦予勞動者的人身權和人格權。法條鏈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來源:濱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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