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擔保物權給債權人帶來的收益
在現代經濟交往中,市場信息的不對稱性往往會增加借貸風險。與以自身信譽或者高額利息作為“擔保”的借貸相比(大企業與中、小企業的情況不同,大企業的信譽度和資產規模一般比中、小企業的高,更容易獲得貸款)[1],出借人更愿意將自己資本投向那些有實物設定抵押的借貸中去,以保障在債券到期時,即使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自己的債權也不至于完全滅失。
1、保證債務的如約履行
在市場發達、交易頻繁的現在,出借人在設定借貸時,一般不能完全清楚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和意愿,同時也無法肯定地把握債務到期時的風險和回報。基于此種市場的不確定性和對借款人的不信任,出借人要求借款人提供除信譽、利息以外的擔保是很有必要的。即使是在可能的風險變為現實之后,債權人仍然能夠通過行使擔保權,使自己的權利得到很好地保護。
2、降低債權人的監督成本
公司法的規定了公司法人人格的獨立和有限責任承擔的基本制度。在實踐中,公司為了利益最大化,通常會選擇讓債權人來承擔自己在經營過程中的風險,而不是公司股東或是公司本身。私自轉移公司財產或是將財產孤注一擲投資高風險項目的現象屢見不鮮(此中由“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保護的部分在所不論)。債權人為了保障自己權益的安全性,需要對債務人的不當行為進行監督。實踐中,債權人并不產生于公司內部,他們可能不具備相應監督能力、不能完全掌握公司經營信息,這樣的監督是有限的。所以,對債權人最簡單、最直接的保護自己權利的方法就是以債務人擁有的物作為擔保,保障日后債的履行。
3、降低債權行使成本
實踐中,到期債權的行使往往依賴于漫長的訴訟。而在設定了擔保的合同中,債權人可以完全避開如此冗長的程序,直接實現自己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給債務人帶來的收益
在經濟不景氣的環境中,債權人在有擔保的條件下可能會降低對利息的要求,使債務人更容易獲得借款,反之,在經濟繁榮時期,債權人可能會要求更多的利息,一方面為了更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用之來抵消無擔保的風險(這并不是絕對的,只是一種可能性。利息多少取決于經濟環境、企業信譽、負債情況等諸多因素)。獲得借款的途徑主要有:銀行貸款、民間借貸。在穩定的經濟環境下,大企業由于有良好的信譽,通常可以無需擔保,或者以少量擔保就能獲得銀行的貸款。但這種幸事對于中、小企業而言卻無福消受。且當企業面臨破產窘境時,他們的所有者根據公司法的相關制度來免除自己的責任。債權人在提供貸款時必然會顧慮到這一點,在經濟不景氣的條件下,他們可能會付出更多的代價才能獲得貸款。但一旦他們獲得貸款,他們就有能力和動力選擇風險和收益相對較高的的項目。當市場中數量最多的中、小企業充滿動力和活力時,整個市場也精神煥發,對于整個社會的發展是極其有利的。
擔保物權制度在市場交易中,為保障交易安全,促進經濟發展發揮了巨大的作用。但從破產法的公平清償的原則角度看,擔保物權是與之相沖突的特立獨行的存在,容易侵害到其他債權人和破產人的權利。應當在以后的修正案或司法解釋中增強破產程序對擔保物權行使的限制。更多專業知識請上律聊網進行專業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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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如果互負債務,一般應該按照合同約定有先履行義務的先行給付;合同沒有約定的,應該同時履行給付義務。在借款糾紛案件中先后有幾個原告起訴被告,在對被去執行過程中是否要分先后執行您好: 一般按照執行法院 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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