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而司法實踐中,省高級法院的二審程序往往又與死刑復核程序揉合在一起,有的干脆以二審程序代替復核程序,二審合議庭與死刑復核庭合二為一,從而以無期限的死刑復核程序代替了有期限的死刑的二審程序,造成死刑犯上訴后久拖不決。如截止2004年4月10日,河南省信陽市第一看守所在押人犯共有187名,其中,死刑犯9人,占在押人數的4.8%,在押的9名死刑犯一審判決后全部上訴,上訴數占判決數的100%.上訴后羈押最長的達20個月,最短的也3個半月,其中羈押一年以上的3人,一年以內的6人,這些死刑犯上訴后久拖不決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一是影響了我國司法機關公正執法的良好形象。死刑犯上訴后案件久拖不決,不僅剝奪了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人身自由,而且造成了法院公正裁決者的形象喪失,使公民對司法公正產生懷疑和失去信心。
二是影響了訴訟效率,不利于執法水平的提高。死刑犯上訴后久拖不決,不但增加了訴訟成本,降低了訴訟效率,而且死刑復核無期限的規定也滋長了執法人員的懶惰心理,降低了執法人員的責任心,不利于執法水平的提高。
三是不利于及時有效地打擊犯罪,維護社會穩定。由于死刑上訴后長期久拖不決,有的幾個月甚至一年,有的甚至長達二年或更長的時間。
當我們的司法干部還沒有感覺的時候,被告人的家屬、親屬已經筋疲力盡、錢財兩空,他們急躁、憤怒、不滿的情緒在隱性增長,成為一股暗流,時常到有關部門打探消息,甚至上訪、上告,更甚者煽動鬧事,嚴重地干擾了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正常的工作秩序。如蔡-濤因瑣事與他人發生爭執,用水果刀將他人殺死。2002年7月29日一審判決死刑,8月5日提出上訴,至今無結果,其家屬多次到有關部門上訪。同時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精神和生活也造成了極大的壓力,被害人及其親屬應得的賠償遲遲無法獲得,認為正義得不到伸張,必然對執法機關產生懷疑,嚴重者就會尋求上訪、申訴、私了等其他解決途徑。
四是不利于證據的保全。對于證人同樣產生了很大的壓力,害怕犯罪嫌疑人報復的心理會逐漸增強,最終能否在法庭審理時作證暫且不說,即便作證,由于時間的流逝,作證的質量也會降低;同案人員的口供印證也會出現矛盾,從而使案件的處理難度進一步加大。如陳某團伙搶劫,一案13人,這些同案犯判決后有的已投監,且監獄地址不同,無疑為再次訊問口供帶來難度。五是給監管工作造成危害。被判死刑的被告人情緒一般都不穩定,特別是上訴后長期久拖不決,容易使他們產生絕望、恐懼、憤怒等情緒,引起自殺、自殘等惡性事故的發生,一些性情急躁、暴烈的死刑犯還有可能出現絕食鬧監、策劃行兇逃跑、教唆其他人犯對抗監管等情況。不但對同號其他在押人員造成恐懼威脅不安心改造的情緒,而且嚴重影響了同號其它在押人員的監管和教育,這無疑給看守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造成危害,加大了監管部門人力、物力、精力等多方面的投入,造成訴訟成本的浪費。
六是容易引起交*犯罪惡性循環。由于現有看守所條件限制和出于對死刑上訴犯的嚴加監管,一般死刑上訴犯都不單獨關押,這樣容易使一些原本是一般違法人員在和重刑犯關押一室后,長時間的熏染,把本來不太壞的人都教壞了,有的說剛進去是“小學生”,放出來就成了“大學生”了,有的剛進去只會“一毒”,出來就成了“五毒俱全”的標準的社會渣子。
一審判決死刑后上訴的案件久拖不決,危害嚴重,這一情況應
引起上級部門的高度重視,積極采取應對措施,盡可能地減少和防止上述危害后果的發生。
終審判決后,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終審判決后,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終審判決后,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終審判決后,不可以上訴,但可以申請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
2022年2月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上訴人劉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進行了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劉東死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5月22日11時40分許,上訴人劉東駕駛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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