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債權表見讓與有什么法律后果
其一,因為債務人有理由相信第三人是合法有效的受讓人,因而,其向第三人的履約行為合法有效。債務人從債權債務關系中脫身出來,履約完畢后,便不再是債權債務關系中的一方當事人。
其二,債權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確定?如果事后債權人將債權真實地讓與受讓人,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此債權讓與行為便是民事法律行為;若債權人并未將債權讓與受讓人,事后也未追認,那么他們之間的關系適用于民法中的不當得利,即無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而受益,致他人受到損害,這里的損害包括權利人應得的利益而未得。因此,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們損害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害人。”故第三人應將利益返還給債權人。假如債權人的債權讓與行為屬無效或可撤銷情形的,依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這里所指的“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包括“受讓人取得的財產”。按這一條處理債權轉讓合同的無效或可撤銷情形,是行之有效的。
二、債權轉讓的條件有哪些
債權轉讓,又稱債權讓與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
在實踐中,債權轉讓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1、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2、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轉讓達成合意;
3、轉讓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4、須有轉讓通知。
以上就是律聊網小編為大家總結的債權表見讓與的法律后果,希望能給大家帶來一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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