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不是?主要從以下十個方面來講。
一、房屋財產
婚后父母出資,也未必是共同財產。房地產基本是財產分配的主要部分,結婚前個人購買的房地產當然屬于個人,但是通常情況下,許多年輕人都是在父母幫助下購買的房屋,那么這種情況該如何分配呢?
1、父母出全資未登記。 如果是婚前贈與一方,那么受贈一方可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后贈與一方,那么按照條例規定,該出資則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證據明確說明是贈與一方子女的。
2、父母出全資已登記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其子女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
如果是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資(一般是首付款) 父母用自己的名義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
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前,那么該房子所有權屬于子女婚前財產;如果該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則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如果不動產過戶發生在子女結婚后,且登記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那么則認定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二、彩禮、禮金
彩禮通常情況下是指婚戀中男方給女方的聘禮或禮金。彩禮帶有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予性質,接受彩禮本身就蘊涵著對方答應結婚。雙方締結婚姻關系,目的達到,這種贈與行為就有效存在,彩禮歸受贈人所有。 三、債務
夫妻負責要共同背負!對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法律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免去了債權人的舉證責任。
而夫妻一方如要推翻該推定,也比較難舉證,只有兩種情形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住房公積金
關鍵在于婚前還是婚后。離婚時分割的只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也就是說,要計算出連個人的婚姻關系中的住房公積金及住房補貼的差額來給對方補償。
五、保險
根據保險的種類,情況也不同。保險財產分割的關鍵點主要和婚前婚后投保,是否是共同財產投保,保險的險種等各個因素有關,具體分割一般要看具體情況。
六、租賃和轉租
算是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取得的鋪位承租權、轉租權,因為其具有財產權的性質,可帶來財產險的收益,根據租賃關系的法律特征,應認定為夫妻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共同所有財產的其他形式,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時,可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和管理的原則進行處理。
七、夫妻公司
收益是共同財產,股權取決于談判。如果有證據證明工商登記中指明的事項僅僅是公司成立的正式需要,則應根據夫妻的真實意圖進行處理。
八、獎金、獎牌
獎金是個人財產。根據法律規定,一方在體育比賽中獲得的獎牌和獎金是對他們所取得的優異成績的獎勵,是運動員個人榮譽的象征。他們具有特定的個人天性,應被視為個人財產。
九、配偶是軍人
遣散費、自主擇業費。婚姻關系的持續時間乘以年平均值得到的金額是夫妻的共同財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十、知識產權與收益
婚后變成錢才算共同財產。一般來說,智力成果只有轉化為有形財產后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是以現有的財產進行分割的,沒有實現其價值的財產性收益不能估價予以分割,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出的勞動,可從其他財產中予以適當補償和照顧。
《民法典》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財產都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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