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車輛掛靠在公司名下,勞動者與公司未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能否要求被掛靠公司支付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等工傷保險待遇?近日,武侯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法官說法
本案涉及到在生產經營中的一個現象——車輛掛靠。為了交通運營的方便,營運人將車輛登記在某個具有運輸經營權資質的單位名下,以單位名義進行運營。車輛掛靠可能會為車輛運營人帶來一些便利,如公司可以代辦代繳各種稅費、協調營運事宜等。但是也會出現不少問題,比如本案中,在車輛掛靠期間,掛靠者或者掛靠者的雇傭人員發生交通事故、乃至傷殘后,被掛靠單位是否應當承擔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答案是肯定的。
首先,被掛靠的單位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明確規定:“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這是為了充分保障發生工傷的勞動者權益,將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與存在勞動關系情況下工傷職工同等的保護。
其次,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范圍。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第九項規定,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包括鑒定費等,均屬于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也就是說,蘭某是可以要求被掛靠的單位,及汽車運輸公司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
第三,被掛靠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進行追償。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二款規定,被掛靠單位在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進行追償。也就是說,本案中,汽車運輸公司在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向掛靠人,也就是蘭某的雇主漆某進行追償。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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