輿論關注的“都美竹吳亦凡”事件有了最新進展。根據7月31日晚北京朝陽警方發布的情況通報,吳亦凡因涉嫌強奸罪,目前已被朝陽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相信隨著辦案進展,相關問題都會一一弄清。再好的公關話術也無法掩蓋劣行。
近年來,一些流量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因為打架斗毆、嫖娼、吸毒、代孕、強奸等,造成極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吳亦凡事件不應該只是公共輿論的一次“盛宴”,更應成為演藝界的一次警鐘,國內娛樂圈存在的畸形生態該徹底整治了。
今年3月16日,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播電視法(征求意見稿)》,其中規定,“廣播電視節目主創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國務院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可以對有關節目的播放予以必要的限制”。演藝行業應當嚴肅認真地開展自查自糾,相關部門則應睜大監管的眼睛,對劣跡藝人一封到底,對涉嫌違法犯罪者依法嚴懲。
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司法實踐中看,強奸罪中“情節特別嚴重”的,一般有下面幾種:
(1)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手段殘酷的;
(2)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輪奸婦女尤其是輪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強奸婦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以及其他嚴重后果的;
(5)在公共場所劫持并強奸婦女的;
(6)多次利用淫穢物品、跳黑燈舞等手段引誘女青年,進行強奸,在社會上造成很壞影響,極大危害的。
強奸“致人重傷、死亡”,是指因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導致被害人性器官嚴重損傷,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傷害,甚至當場死亡或者經治療無效死亡的。
對于強奸犯出于報復、滅口等動機,在實施強奸的過程中,殺死或者傷害被害婦女、幼女的,應分別定為強奸罪、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按數罪并罰懲處。
強奸未遂與強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卻只是“百里路”與“半九十”,沒有霄壤之別,對于未遂犯 參照以上條款和和當事人和情節惡劣程度從輕處罰,具體處罰量刑看法官認定。
強奸罪取證一般是最先從考慮從陰道內獲得嫌疑人的體液(精液),受害人身上提取嫌疑人留下的線索,包括毛發、皮屑、體液(含汗水、口水、血液)、纖維等,環境許可還可考慮指紋、掌紋、腳印等許多線索,當然有視訊影音證據,那就最好了。采集證據需要根據情況來決定,總之線索可能很多,但辦案的人是否有這個耐心,是否愿意作為,就很難說了。此外,被侵犯者,一定要在被侵犯后,第一時間報警并去醫院或者法醫保全證據,提取身上可能存留的嫌疑人線索。殘留在體內的精液在經過一定時間后,就無法再被檢出。
強奸和自愿性行為最大的區別是強奸是強迫發生的,所以除了上述物證外,還需要證明受害人是被強迫的,因此一般需要檢視是否遭受暴力、恐嚇、拘禁等行為。大多數強奸案件中,受害人曾被暴力虐待,因此會留下傷痕。至于恐嚇和拘禁,要取證就很難了。大多數強奸案最后證據不足就在此處,無法證明是被強迫的,基于無罪推定的法理精神,只能認定無罪。因此,在遇到強奸行為時,無論對方用何種手段,都至少要反抗一下,留下點傷痕什么的,才好定案,不然只能徒呼奈何。
強奸案是公訴案,受害人報警后,警方偵破,捕獲后會提起公訴,此時受害人不是原告,而是證人。被告方律師可能會對證人發起質詢,語言上可能會有滋擾,這個時候可以向法庭提出反對。至于檢方的辯護、證據,那是檢方負責,受害人只需要配合檢方完成證據調查,以及庭辯可能需要出庭作證。
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犯罪嫌疑人加拿大籍明星吳亦凡以涉嫌強奸罪批準逮捕。從7月31日到8月16日,在短短半個月的時間里,看來北京朝陽警方對吳某凡多次誘騙年輕女性發生性關系,已經涉嫌強奸罪是掌握了實錘證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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