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爭取撫養權,是否有證據證明離婚訴訟中,夫妻一方存在過錯。如有證據證據夫妻一方存在過錯,過錯程度讓法官質疑夫妻一方人品問題,就不利于爭取孩子的撫養權。
法官在審理案件中,針對夫妻一方過錯的原因,過錯的行為,過錯的程度等因素全面衡量夫妻一方過錯,對其人品的判定是有一定考量的。夫妻一方存在過錯的情形如下:
1、夫妻一方存在婚外情的;
2、夫妻一方有暴力行為,經常實施家庭暴力;
3、夫妻一方有賭博惡習的;
4、夫妻一方有吸毒行為的。
②爭取撫養權,是否有證據證明比對方更具備充分的撫養條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律師在處理此類案件的時候,應提交所有可能的證據鏈來證明自己具備比對方更好的撫養條件和有利孩子健康成長的生活環境。
1、自己優于對方品德的舉證:自己的社會公益、社會捐款、參加的義工活動、樂于助人的一些表揚信件等;
2、自己優于對方受教育情況:學歷學位證書,獲獎證書、發表文章等,證明自己接受過高等教育,有專業技能;
3、穩定、適合照顧孩子生活的工作情況:勞動合同、納稅憑證、收入證明,有穩定的工作、工作性質適合照顧孩子(上下班時間如何、是否要經常出差加班、單位離家、學校遠近程度、家長會是否能及時參加、興趣班補習等是否有相對的可調整性)、在某專業領域或者行業獲獎,比如:勞模、三八紅旗手、評優、專業的職稱等。
4、經濟狀況:和孩子匹配度高的、適當的經濟狀況。(特別注意:工作繁忙但是收入高的,并不一定能夠打動法官,比如一直在外出差的工作、經常應酬的公司董、監、高、自己設立公司,全身心投入公司工作的,即使有非常高的收入也不會打動法官)權衡案件考量,適當的經濟基礎,有錢有閑,能夠陪伴孩子健康成長的舉證思路。
注:經濟狀況并不是法官判定撫養權的主要考慮因素,按照規定,無論哪一方撫養,對方都必須各自承擔孩子50%的撫養費。而且對于孩子的身心健康,起決定作用的是父母生活上的照顧和精神上的支持,法官更注重的是孩子的家庭環境、生活環境、學習環境等。
5、對孩子的教育培養
①輔導孩子養成學習習慣的證據;(作業檢查家長簽字本)
②孩子閱讀習慣的陪伴;(閱讀繪本家長簽字的舉證)
③孩子網上提交作業、回饋信息;(微信、短信等證據收集)
④孩子的班主任等老師針對孩子學習陪伴的舉證;
⑤收集接送孩子上下學的證據;(學校、居委會、周邊鄰居證明)
⑥帶孩子游學的照片;
⑦帶孩子上早教班或興趣班的資料和照片;
⑧孩子在幼兒園和學校的資料和照片;
⑨帶孩子去博物館、圖書館、出去旅游,戶外活動和教育的一些資料和照片;其他證明自己積極參與孩子的成長,悉心培養孩子各方面的能力。
(舉例:離婚開庭現場,爭奪孩子撫養權異常激烈,在難以判斷誰更適合撫養孩子時,法官突然當庭詢問原、被雙方三個問題,第一問題:法官要求夫妻雙方分別說出孩子比較要好的5個同班同學的名字;第二個問題孩子上幾個興趣班,興趣班的老師名字;第三個問題孩子學校除班主任以外的任課老師名字;其中一方平時不太接送孩子,缺少跟孩子的溝通與交流,陪伴孩子時間較短,法官突然的提問都無法答出,另一方對答如流,因此最終案件的撫養權判給陪伴孩子成長,參與孩子教育一方比較多的一方。經驗豐富主審法官通過巧妙發問,揭開事實真相,把撫養權判給真正對孩子陪伴、教育付出較多的一方。)注意:不要低估生活經驗豐富的法官的審理思路。
6、孩子戶口、學區房問題:學區房是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有力保證(尤其是小學教育,在小升初免試或者是一對一定點接收的情況下,還包括初中教育),證明自己能給孩子提供優質學位(比如說婚前個人的房產,不存在分割的問題),對爭取撫養權非常有幫助。
此外,若孩子的戶口和自己在同一個地址,因為辦理很多事項都涉及到戶口,要提交戶籍資料,而另一方是無法通過訴訟強制要求將孩子的戶口遷出,故當事人可說明孩子的戶口情況,從方便生活減少糾紛的角度來爭取撫養權。
③孩子生活上的照顧。
1、孩子飲食習慣,三餐的日常照顧;
2、孩子日常衣服的購買,平時購買的記錄;(現在都是支付寶、微信支付、淘寶、京東等購買記錄等)
3、孩子學習用品的購買;
4、孩子日常身體不適,陪同孩子看病的次數;
5、孩子的睡眠習慣、日常生活習慣、行為習慣培養證明;(陪伴孩子睡前講故事、陪同孩子睡覺,幼兒一般都需要大人陪同睡覺)
6、孩子對夫妻一方心理上的依賴程度;
7、幼兒的奶粉、尿布、營養品的購買記錄等;
8、日常的其他開支,如早教課程、興趣班等等。 ④孩子一直跟隨當事人本人生活的證據。
首先,穩定的、連續的生活環境學習環境對于孩子的心理穩定是非常重要的。若孩子一直跟隨父或母一方生活,如無特殊的情況,法院不會輕易地改判撫養權歸另一方。
再者,脫離原有的環境,到新學校、新的居住環境、新的人際關系處理,孩子脫離原來的生活圈,特別是孩子固定的朋友圈、親友圈,心理會有負擔和壓力,需要一個長時間的適應過程,有些孩子,可能會造成心理沖突、嚴重的會有心理創傷。
所以,證明孩子一直在自己身邊生活,除了可以提供以上所列的證據外,還可以提供一些證人證言,或者是夫妻雙方分居的證據,孩子居住地址不一致等的證據。(對方承認孩子平時不在其身邊,這點就無需再舉證)
特別注意:分居或者能夠固定對方承認孩子平時不在其身邊,在一方沒有心理防范情況下,能夠固定證據最好。
⑤(外)祖父母協助撫養。
法律明確規定,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協助一方撫養孩子成長,判定撫養權有一定優勢。教育撫養子女是父母義不容辭的職責,也沒有其他人能夠完全替代,但是現實生活中,父母要工作,確實沒有辦法親自照顧孩子,(外)祖父母的協助,能夠及時、全面照顧孩子,也是法官考量的重要因素。
一般情況下,孩子日常的基本生活事實,雙方基本會實事求是。如果對方否認,要證明自己的父母參與照顧孩子,舉證建議如下:
1、可提供一些老人和孩子在一起的照片、視頻;
2、跟孩子交流詢問日常生活的一些細節的視頻;
3、所在居委會、村委會核實共同常住人員的基本情況,是否接送上下學、是否照顧日常生活等證明;
4、有必要的時候,讓父母、居住上下左右鄰居、同事出庭作證;
5、做有心人,收集確實存在祖父母協助撫養的錄音、視頻等資料。
但法官另外考量的是
1、(外)祖父母具備良好的文化水平、品德;
2、(外)祖父母照顧孩子的時間,協助撫養的有效時間的配合度;
3、(外)祖父母的身體健康狀況;
4、(外)祖父母對孩子良好生活習慣的照顧、培養教育的協助、接送孩子的協助工作、孩子跟(外)祖父母的生活依賴程度和感情依賴程度等。
切記:父或母對孩子的生活、教育是首位,(外)祖父母是協助照料。避免被對方攻擊,或者讓法官形成錯誤的印象,覺得把孩子扔給老人家,父母都不管的不良影響。
⑥提交三份書面意見本人親筆書寫請求撫養權的書面意見(真誠,流露真情,)、父母愿意協助撫養的書面意見、孩子(八周歲以上)愿意隨哪一方生活的書面意見。
1、本人親筆書寫請求撫養權的書面意見。離婚案件中,律師除了將代理詞重點提交外,一般都沒有意識到以上三份意見書的重要性。有時候,當事人發自內心、親筆書寫的書面意見是能夠打動法官的。法官也是人,法官也為人父,為人母,只要足夠的真誠,足以打動法官。另外,當事人還可以從感情狀況,自己跟孩子之間的依戀、難舍難離,對孩子的疼愛、呵護等方面與法官溝通,并結合證據和庭審的陳述,將自己各方面有利的撫養條件再逐一強調,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用真誠打動法官,相信法官無論如何也會權衡利弊,慎重對待的。
2、祖父母、外祖父母表示愿意協助撫養的書面意見。強調孩子跟他們的生活、精神的依賴程度,重點講訴之前協助照顧孩子的日常生活習慣,點滴情感的積累。自己有意愿、有時間、有能力協助子女撫養(外)孫子女。強調自己的身體健康狀況良好,或者自己有相當的學歷、閱歷,能夠協助子女將孩子教育好。
3、孩子(八周歲以上)愿意隨哪一方生活的書面意見。孩子也可以簡單寫一份愿意跟爸爸或者媽媽生活的意見,這份意見應當親筆書寫。孩子也可以對著鏡頭,在沒有當庭參加庭審,通過視頻鏡頭,通過孩子真誠表述傳達給法官,自己希望跟父或母一方生活。如果父或母以及律師進行引導,應當注意保持小孩子的口吻,遣詞造句與小孩子的年齡相符。通常法院會給孩子做筆錄,但因為孩子年紀還小,加上緊張,未必能完全理解法官的意思,未必能完整、準確地表達自己的想法。這份書面意見可以作為補充。
⑦給法官留下良好的印象。
社會心理學中,印象管理是指個體以一定的方式去影響他人對自己的印象,即個體通過自我形象的控制,使他人對自己的印象符合自我期待。常用的印象管理策略有:按照社會期待管理自己,隱藏自我、自我抬高、投其所好。
訴訟當中,律師和當事人都應自覺地運用印象管理的策略,給法官留下一個好的印象。(與拉關系徇私枉法完全是兩碼事兒)法律是死的,每個案件情況千差萬別,不少都有自由裁量的空間,而人的因素是活的。法官也是普通人,通過感覺甚至直覺形成一些判斷的,所謂內心的確認,這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但是真實存在的潛規則。
在離婚訴訟中,印象管理的策略就更加重要。認定感情是否破裂,很多情況下就是法官的主觀判斷。而在雙方撫養條件相當的情況下,判定撫養權,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法官對雙方的感性認識。(法官和雙方當事人的接觸有限,了解不深,只能說是感性認識)
被尊重是每個人最基本的心理需要,法官基于職責和身份,要維護法律的尊嚴,對此就更加敏感。律師和當事人不能對法官有言語上的攻擊,一定要充分尊重法官。開庭時嚴格遵守法庭紀律。律師和當事人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想法,但不能夠去攻擊對方當事人和法官。雖然訴訟雙方是對立的,但我們對敵人也要保持基本的尊重,不能意氣用事。這種淡定大度的姿態,能贏得法官心里的點贊。
當然,此舉并非是讓當事人在法庭上演戲,而是要教當事人保持冷靜克制,不能失常失態。大部分人都是第一次上法庭,而且涉及到孩子、財產等切身的利益,緊張焦慮是在所難免的。律師一定要在庭前與當事人充分溝通,安撫當事人情緒,讓當事人懂得在庭上如何應對,與律師默契配合。哪些事情,由律師跟法官溝通,哪些事情,由當事人跟法官溝通,效果更好,律師都要衡量。當事人在給法官打電話時,也必須注意表達方式。(比如當事人急于離婚,或者對撫養權志在必得,既要把自己這種焦急痛苦的狀態和心情讓法官明白,但又不能給法官形成太大的心理壓力,否則會造成反彈,讓法官覺得這個當事人很不理性,甚至懷疑其有嚴重的心理問題,結果可能適得其反。)
⑧不適合撫養孩子的9種情況。
根據《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及《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規定,可以總結為以下十一種情況:
1、原撫養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2、原撫養人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子女,嚴重損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
3、原撫養人將未成年子女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子女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
4、原撫養人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子女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5、原撫養人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子女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6、原撫養人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子女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子女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子女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7、原撫養人教唆、利用未成年子女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8、原撫養人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9、原撫養人因犯罪被勞動教養、被逮捕、被收監服刑或者較長時間出國無法直接撫養的。
⑨其他法官考量的因素。
1、夫、妻一方患有不孕不育疾病;
2、夫、妻一方,特別是女方,年齡偏高,患有婦科疾病,難以再懷孕的;
3、夫、妻一方患有精神疾病,抑郁、偏執、狂躁癥等;
4、夫、妻一方有犯罪前科,犯罪的罪名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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