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于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此不發生繼承的問題,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員繼續承包。例如,在一個三口之家中,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產生繼承問題,而應當由丈夫和孩子繼續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繼承,因為土地是以戶為單位承包的,只是在分配土地時按照人口計算土......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
因家庭承包還是其他形式的承包不同而繼承權不同。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將農村土地的類型分為耕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將農村土地承包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針對其他方式的承包,該法第五十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

關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的問題,首先應當明確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規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是以戶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承包的,對此該法第十五條作了明確的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家庭中部分成員死亡的,由...
導讀: 有人說可以有人說不行,那么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呢?現在本文從法律的角度為您解答相關的法律問題。 本文為您提供遺產繼承方面整個的過程評論以及怎樣繼承遺產最好而且沒有損失。如果您遇到遺產繼承糾紛方面的問題可以進行免費法律咨詢。 如今有個問題...
土地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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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個人只是作為分配土地時必須考慮的人口數量。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時,作為承包方的戶還存在,因而土地承包經營權不發生繼承問題,死者在承包時分配的土地份額由家...
農村耕地是家庭承包制,家庭成員必須是村集體成員,家庭成員農轉非或遷出該村就不能繼承。如果家庭成員還有一人在該村,就可以繼承。
先決條件: 1、 在農村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人之間是一種承包合同關系。 2、 農村承包權的標的即農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承包人對農地不享有所有權。 3、 農村承包經營權是用益物權,是以對承包地的管理、占有、使用、收益為目的...
繼承只是通俗說法,法律上并沒有繼承一說,只有繼續承包經營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方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方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方進城務工的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關系到我國廣大農村繁榮穩定的關鍵問題,是賦予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必須要解決的問題。根據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1985年制定的《繼承法》第4條規定: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