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鍵詞因特網電子商務知識產權仲裁
一、問題的提起
自從計算機聯網的運行,全球網絡企業用戶和個人用戶的發展速度驚人。網絡不僅給人們帶來便利,也給知識產權的保護帶來困難。
現代社會中電子商務活動日漸普遍,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知識產權的糾紛也逐漸增多。作為知識經濟社會中的智力成果,應受到法律的保護。知識產權的特點之一是“專有性”,而網絡上的信息則多是公開、公知和公用的,權利人很難獨自實現控制而單獨享有。知識產權同時具有的特點之一就是“地域性”,但網絡上信息的傳輸則徹底打破了其地域性,真正實現了“無國界化”,這給一國的立法以及法律的管轄帶來了重大的挑戰。無論是程序法中法院管轄的根據,還是實體法的適用,在網絡無國界的客觀情形下,無論各國如何立法和協調乃至達成國際公約,由于網絡的無形性和參加的成員國不一致,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方面都會形成一定的困難。
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從法律部門的角度分析,有刑事、行政、民事等相應的多個部門的保護。電子商務活動可能涉及到諸多個法律部門。而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途徑,也呈現出多樣化。除了傳統的司法審判和行政查處外,仲裁將成為第三條有效的途徑。[1]在“無邊界”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國都在制定或實施面向新世紀的對策,力爭在未來全球經濟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國際貿易的“主戰場”將隨著因特網轉移到無形的全球電子市場。知識產權性質的復雜性決定了知識產權糾紛的多樣性;知識產權糾紛的多樣性同時也決定了其解決方式的多元性;在多元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方式中,各種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方式之間的相互協調就成為一個嶄新的課題。[2]
仲裁作為由與爭議無關的第三方解決當事人之間紛爭的一種方式,有著悠久的歷史。據考證,英國于1697年率先頒布了第一部仲裁法。仲裁越來越多地被當事人選擇作為解決商事糾紛的一種客觀、終局的解決方式,尤其是在跨國商事領域,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更為常見和更便于執行。當前,仲裁已成為國際上公認并廣泛采用的糾紛解決的重要方式之一。自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商事仲裁的發展,可仲裁事項呈現擴出大化的趨向,各國的仲裁機構紛紛開始受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如美國仲裁協會(AAA)和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已經受理了多起涉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3]隨著社會的發展,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商事爭議不斷增多,據國際商會的統計,約有20%的國際商事爭議與知識產權有關。[4]的可仲裁性分析
國際商事爭議可仲裁事項因其與一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有著極為密切的聯系,故而使得目前存在的國際公約和示范法尚未就此作出統一規定,而是主要由各國有關仲裁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分別加以確定。[1]根據各國有關仲裁立法和司法實踐,國際商事爭議的仲裁范圍僅限于...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
確定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標準 筆者認為,確定爭議事項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的標準可以首先劃分為主體標準和客體標準。主體標準即仲裁雙方當事人首先要具有主體的平等性。下面從四個方面著重闡述確定爭議事項具有可仲裁性的客觀標準。 1.爭議的可爭訟性。可爭...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
根據仲裁法第三條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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