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如何處理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個人對電力設施進行危害,危害公共安全的,按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治安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第五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七十二條?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什么是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于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謂電力設備,是指用于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筑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電力電纜等等。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制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然已交付使用但正在檢修暫停使用的,對其進行破壞,不應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根據破壞的方法、所涉的對象等以他罪如放火罪、爆炸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
(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具有以下三個特征:
1、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對象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具體包括發電設備、供電設備等。所
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
3、行為人的破壞行為必須危及公共安全,即造成或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后果。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實施破壞電力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于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于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于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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