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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法釋[2001]33號 頒布日期:20011221 實施日期:20020401 頒布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當事人舉證 二、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三、舉證時限與證據交換 四、質證 五、證據的審核認定 六、其他 經2001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1次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并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公正、及時審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一、當事人舉證 第一條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 第四條 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一)因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對合同是否履行發生爭議的,由負有履行義務的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對代理權發生爭議的,由主張有代理權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條 在勞動爭議糾紛案件中,因用人單位作出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七條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第八條 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 當事人委托代理人參加訴訟的,代理人的承認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但未經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對事實的承認直接導致承認對方訴訟請求的除外;當事人在場但對其代理人的承認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當事人的承認。 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撤回承認并經對方當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承認行為是在受脅迫或者重大誤解情況下作出且與事實不符的,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第九條 下列事實,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一)眾所周知的事實; (二)自然規律及定理; (三)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實; (四)已為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 (五)已為仲裁機構的生效裁決所確認的事實; (六)已為有效公證文書所證明的事實。 前款(一)、(三)、(四)、(五)、(六)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十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應當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證據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供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第十一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并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證據是在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形成的,應當履行相關的證明手續。
第十二條 當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于證據的規定如下:
1、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2、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納該證據,或者采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3、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并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4、第八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況緊急,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利害關系人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證據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擴展資料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1.扣押物證/書證必須由偵查機關/其他偵查部門的負責人批準;持有偵查機關證明文件: (1)只能扣押能夠證明有罪/無罪的物品/文件。
(2)應當依法辦理扣押手續: a.應當有見證人在場; b.偵查機關應當會同在場的見證人/被扣押物品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請當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持有人簽章;一份交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2.扣押郵件/電報應當嚴格依法進行: (1)檢交扣押: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可以通知郵電機關檢交扣押。
a.必須是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需要; b.必須經過法定程序:經過公安機關/檢察院批準。 (2)解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第一條 【宗旨】 為保證人民法院及時、準確審查證據,客觀公正認定案件事實,以實現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力,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證據裁判原則】 人民法院應當依據經過法定程式質證的、有證據能力的證據,根據法庭調查、辯論的情形,認定案件事實。無證據,不能認定案件事實。
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第三條 【證據制度】 任何證據沒有預決的證據力,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全旨,依自由心證做出事實認定。
第四條 【直接言詞原則】 人民法院進行法庭證據調查,應當以直接言詞的方式進行,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條 【心證公開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將法官形成事實認定的心證公開。
人民法院應當將審理案件的法官事實認定的心證形成原因、過程、結果,在判決書中公開表述。人民法院判決書,應當將每個審理案件的法官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的審判意見公開,并表明最終采納的審判意見的理由。
第六條 【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訴訟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嚴格履行真實訴訟義務。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證明負擔】 在具體訴訟中,根據法庭獲得的證據,發生事實真偽不明時,應當由提出訴訟 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承擔有不能依其訴訟請求裁判的不利后果的危險。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的當事人、公訴機關,應當就其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提供相當的證據,以證明其立證事項存在與否。 第八條 【舉證負擔完成與承受】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承擔舉證負擔的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相應的證據,使人民法院,認為該事實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該舉證負擔暫時完成。
他方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處分原則和真實訴訟義務,應當對該事實主張和舉證,提出抗辯,并承擔相應的舉證負擔。 第九條 【舉證負擔承受的完成與復承】 承受舉證負擔的當事人,提出的抗辯和舉證,使人民法院認為,所提出的抗辯事實、理由的證明程度已經達到初步表面可信的情形時,承受的舉證負擔即由原當事人再次承擔,原當事人應當進行更進一步的舉證。
第十條 【釋明與證明】 為迅速簡便決定訴訟中的一些程式性事項,對于法律明文規定的事項,當事人可以釋明。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當事人在訴訟上所主張的事實,通常必須證明。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案件事實,必須證明。 第二章 證據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證據及證據方法】 凡是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資訊,都可以作為證據。
提出證據的方法,包括當事人陳述、證人證言、專家意見、調查勘驗檢查筆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與電子證據。 第十二條 【證據能力】 凡是能夠反映案件客觀存在情形、與待證事實有關聯的、以法律所不禁止的方式取得或者提出的證據,都具有證據能力。
第十三條 【被告人與不利人證面對面的權利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當事人、證人、專家證人以及被指控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當面進行法庭陳述,人民法院應當為被告人與之面對面的權利提供保障。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規定,傳喚被告人或者辯護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陳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陳述,沒有證據能力。 第十四條 【證據秘密的保護】 對于涉及證據秘密的證據,當事人不得查閱、摘抄、復制,但可以委托代理律師或者辯護律師查閱并不得摘抄、復制該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在法庭調查中,告知當事人該證據的主要內容和來源。對刑事案件中的舉報人、線人等秘密證人的陳述,人民法院應當另案存檔。
在法庭調查中,可以聲明是秘密證人的陳述,只告知當事人證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或者辯護人不得要求查看。 第十五條 【證據秘密的遵守】 對前條規定的證據秘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不得將人民法院告知的,或者在訴訟中知悉的主要內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則,以蔑視法庭行為處罰,情節嚴重的,以蔑視法庭罪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宣讀禁止】 因含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有傷風化或者有損他人名譽內容的證據,應當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閱讀,不得宣讀。如果當事人不明其意時,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主要內容。
根據本法關于證據秘密和宣讀禁止的規定,當事人不能以違反直接言詞原則為由,否定該證據的證據能力。 第十七條 【被告人強制取證權原則】 在刑事訴訟中,被告人有權要求人民法院強制調查收集對自己有利的一切證據,人民法院應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強制取證權。
但有證據秘密的,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被告人面視證據的權利】 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必須向被告人當庭出示,并聽取被告人及辯護人對該證據的意見。
未向被告人出示并經其辯論的證據,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證據。 第十九條 【欠缺證據能力】 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一)以法律明令禁止的方法取得的;(二)證據的取得、提供,侵犯他人的拒絕證言權。
第二十條 【非法證據排除】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取得的下列證據,無證據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 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
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持有書證的當事人以妨礙對方當事人使用為目的,毀滅有關書證或者實施其他致使書證不能使用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對其處以罰款、拘留?!?你可以依據上述規定辦理。
一是書證。 書證包括配偶與第三者涉及兩性曖昧關系的手機短信息;能證明配偶有婚外情的書信。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做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1、書證的取得 一方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持有相關書證支持的,持有書證的當事人可以在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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