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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開發銀行信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信貸、租賃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計提壞帳準備金問題的批復
關于對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行審計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家民委、國家開發銀行關于使用國家開發銀行信貸資金的指導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商業性房地產信貸管理的通知 。
你說的太不具體了,所以我索性把網址給你發過來,全是有關信貸的法律法規。/fagui?seaStr=%D0%C5%B4%FB&area=&typeid=&usetime=1&pubers=&pubdate1=&pubdate2=&m=search&a=index&p=5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關于借款協議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一條: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
關于對借款提供擔保的規定: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款)。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居間合同”中明確規定,居間人提供貸款合同訂立的媒介服務,可依法向委托方收取相應的報酬。因此貸款服務機構的存在和服務費的收取都是符合法律規定并受法律保護的。
擴展資料:
網絡借貸 包括個體網絡借貸(即P2P網絡借貸)和網絡小額貸款。個體網絡借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在個體網絡借貸平臺上發生的直接借貸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規范。
網絡小額貸款是指互聯網企業通過其控制的小額貸款公司,利用互聯網向客戶提供的小額貸款。網絡小額貸款應遵守現有小額貸款公司監管規定,發揮網絡貸款優勢,努力降低客戶融資成本。網絡借貸業務由銀監會負責監管。
網貸屬于債券投資,收益明確,資金借出人獲取利息收益;而大眾常把它與股權眾籌混淆,股權眾籌屬于權益投資,收益具有靈活性,投資人通過出資入股公司,獲取未來收益,如京北眾 籌、36氪等都屬于股權眾籌平臺。
無論是債券投資還是權益投資,都存在一定風險,投資者應充分認識風險,有充分的風險自擔的意識和思想準備,在此前提下自行判斷并承擔項目的風險。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網貸
一.總則 貸款是指貸款人對借款人提供貨幣資金并由借款人按約定的利率和期限還本付息的商業活動。
在貸款合同法律關系中, 借入資金的一方為借款人, 出借資金的一方為貸款人。 律師在銀行貸款中的業務主要是:審查借貸雙方的法定資質; 參與貸款協議的起草、談判或審查; 在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借貸雙方提供法律建議和服務; 解決貸款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糾紛。
律師通過自己對銀行貸款活動的參與, 協助借貸雙方依法簽訂、履行貸款合同, 可以幫助當事人實現各自的商業目標, 并防范和化解貸款業務中的各類法律風險, 促進貸款業務的順利開展。 本操作指引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本文指中國人民銀行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和司法解釋制訂, 主要適用于一家境內商業銀行向一家境內企業提供人民幣資金的貸款業務,旨在為律師辦理此類貸款業務提供一般性的指引。
本操作指引并不適用于銀團貸款、項目融資、擔保貸款等具有特殊安排的融資活動。 二.當事人的相關資格審查 律師在承辦企業貸款法律業務時, 為保障貸款合同的合法、有效性, 首先應對貸款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進行法律審查。
(一)借款人資格要求 作為借款人的律師,應依據有關法律規定審查借款人的各方面條件,提供有關法律建議協助借款人符合借款的法定資質要求; 作為銀行的律師,應幫助銀行審查借款人的資質, 確保銀行放貸的借款人符合法定的借取貸款的資質要求。 根據《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應當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
律師應當就借款人的合法成立以及存續情況等進行審查: 1.對于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應當審查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對于外商投資企業,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之外,還應當審查其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3.對于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 需要審查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 4.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部門核準登記的部分事業法人外, 各類企業均應當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年檢; (二)借款人的資格證明書: 貸款證 為有效反映企業借還款狀況, 減少金融機構貸款風險, 建立信貸管理的自我約束機制,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貸款證管理辦法》, 明確企業領取貸款證后, 方有資格辦理借款還款手續。所謂貸款證, 是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發給注冊地法人企業向國內各金融機構申請借款的資格證明書。
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內的法人企業, 擬申請借款或已與金融機構有借還款關系者, 必須申領貸款證。法人企業只能向注冊地發證機關申領貸款證。
一個法人企業只能申領一本貸款證。貸款證可在實行貸款證管理制度的城市通用。
(三)貸款人的資格要求 根據《商業銀行法》和《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 貸款人經營貸款業務必須經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批準, 持有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 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作為貸款人律師應當合理提示貸款人必須符合《商業銀行法》以及中國銀行業監管機關有關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的各項監控性和監測性指標。
三.貸款合同的訂立程序 (一)貸款申請 借款人向商業銀行的經辦機構申請貸款時,律師應向借款人提供以下協助: (1)對《借款申請書》進行法律審查; (2)協助借款人就貸款申請履行必要的公司授權程序; (3)協助借款人就項目的基本情況進行法律審查。 (二)貸款調查和審批 受理借款人申請后, 貸款人律師應當配合銀行對借款人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 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情況, 測定貸款的風險度。
這是貸款業務的一個重要環節, 是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重要保證。借款人律師可以提示借款人為實現貸款而配合銀行的調查和評估工作。
為確保銀行貸款的安全, 律師還應協助銀行對申請貸款的客戶進行法律審查, 審查內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信貸政策, 借款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 借款人是否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續, 借款人是否具有法定的借款資質, 借款人是否已經獲得了所有必需的政府批準, 借款人的公司授權是否充分等。 另外, 律師應當提示貸款人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
同時, 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它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其中關系人是指: 1.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2.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
(三)起草及簽訂貸款合同 《商業銀行法》第37條和《貸款通則》第29條規定, 所有貸款應由借款人和貸款人簽訂貸款合同。貸款合同通常由律師起草, 貸款合同應當約定借款種類, 用途、金額、利率、期限、還款方式、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四.貸款合同主要內容 (一)貸款合同一般有如下重要條款: 1.貸款的用途 貸款用途是指是指貸款的使用范圍。借。
(一)P2P網貸平臺運營及收費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424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二)投資人與借款人借貸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9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
(2)、《合同法》第22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第10
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第11條規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
借貸關系不予保護。第13條規定: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53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所得的價款受償;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合同法》第198條規定: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當前,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已成為舉國上下的共識: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已被明確為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牽頭單位;誠信已被列入公民基本道德規范;信用教育和培訓逐步展開,企業和公民信用意識得到提高;金融機構和企業信用管理開始得到重視;信用中介機構得到初步發展;信用管理行業自律組織已具雛形(中國市場學會信用工作委員會已于2001年12月成立)。
但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關鍵環節——信用立法相對滯后,已經成為制約信用體系建設的瓶頸,應盡快列入我國的立法規劃,抓緊制訂。社會信用體系至少包含如下五個方面的內容: (1)良好的信用文化、信用教育和信用管理; (2)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懲罰機制; (3)政府對信用交易和信用管理行業的高效監管; (4)公共信用信息的開放與使用; (5)市場化運作的信用中介機構和行業自律組織。
鑒于信用體系建設是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國務院已明確由全國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作為信用體系建設的牽頭單位。整規辦為此正在進行一系列的工作,包括制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和實施方案》等。
因此建議由其統籌負責全國性信用法律法規的起草工作,而區域性、行業性的信用法規可由各地區、各部門負責起草,但應與國家信用法律法規相一致,并與現代市場流通法律體系相銜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法律審查規定(試行)》的通知 中國農業銀行關于印發《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法律審查規定(試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各直屬分行: 現將《中國農業銀行貸款法律審查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當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隨著我國經濟、金融法規的健全,在信貸管理中實施貸款法律審查制度,既是我們依法辦貸、依法管貸、依法收貸的前提條件,也是提高信貸科學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的重要措施。對此,各級行務必予以高度重視,一方面對新辦貸款實施法律審查,另一方面對現有貸款進行 對照檢查,對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缺什么補什么,保證貸款的合規合法性。
執行中的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向總行資產保全部反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貸款發放和管理活動,依法保障中國農業銀行信貸資產營運的安全,減少和避免貸款法律風險,全面提高信貸資產質量,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貸款法律審查是指各級行的貸款法律審查員對本行擬簽訂的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的書面審查以及在借款合同和擔保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有關法律問題進行檢查。 它是中國農業銀行貸款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
凡是中國農業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及擔保合同必須進行法律審查。 第三條 貸款法律審查的依據為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地方性法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章 法律審查的內容和要求 第四條 貸款法律審查的基本內容為: (一)借款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認定; (二)擔保人主體資格的合法性認定; (三)擔保物的合法性認定; (四)借款合同、擔保合同內容的合法性認定; (五)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手續、程序等形式要件的合法性認定; (六)其他法律問題的合法性認定。
第五條 貸款法律審查應達到以下要求: (一)借款合同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 (二)擔保合同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 (三)涉外借款合同及其擔保合同的主體合格、內容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章 對借款人的法律審查 第六條 審查借款人主體資格。
審查其資格和條件是否符合《貸款通則》第十七條規定要求。 審查借款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正本,審查其營業執照是否已過有效期限;是否按工商管理規定辦理了年檢;是否是最新頒發的,是否發生內容、名稱變更;是否已吊銷、注銷、聲明作廢等。
審查借款人法定代表人的真實性。 要審查其身份證原件,核實該法定代表人與營業執照上所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是否相符;該法定代表人證明書所規定的有效日期能否保證其簽署的與本貸款有關的一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七條 審查借款人注冊資本是否足額到位及其真實性。 第八條 審查借款人資產、負債的真實性。
審查借款人資產的真實性,包括全部賬面資產與實際資產是否一致;凈資產情況;固定資產情況,對固定資產中房產、地產應核對產權證書;其他財產情況,并審查其有關原始憑證等。 審查借款人負債的真實性,是否存在故意壓低負債或其他欺騙行為。
審查企業產權是否明晰。 第九條 審查借款人出資單位的情況。
要審查借款人由誰出資,所占份額為多少,資本金是否到位,權利義務是否明確,貸款償還責任是由企業法人獨立承擔、合伙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第十條 審查借款人經營范圍、方式是否與貸款用途相符。
第十一條 審查借款人主體的唯一性。 審查借款人是否有多塊法人牌子及其擁有的實際財產情況。
重點審查借款人各法人在工商登記的財產是否劃分清楚;各法人之間的實際使用財產是否劃分清楚。各法人之間使用的房屋、土地,要根據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中的產權所有人確定。
第十二條 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權的真實合法性。 主要審查:法人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使用是否合法;經辦人是否超越職權使用法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法人及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是否真實,授權內容、期限、事項是否清楚,授權是否有法律依據;審查法定代表人、經辦人身份證號碼,核對法人及法定代表人蓋章與預留印鑒是否相 符;審查有關合同、文件、授權書,是否有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簽字,合伙組織是否有各合伙人簽字蓋章,并審查其身份證。
個人借款的是否有個人簽字蓋章并審查其身份證。 第十三條 承包、租賃等經營形式企業的審查。
審查借款人章程、合伙協議、承包協議、租賃協議等,了解其經營管理方式;并依據借款人組織形式、合伙協議、承包租賃經營合同等審查貸款償還責任是獨立承擔、合伙人連帶承擔、家庭承擔還是個人承擔。 特別應當審查發包方與承包方、出租方與租賃方對貸款債務是否承擔連帶責 任。
第十四條 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第三人抵押,是否已經對外擔保。 主要審查借款人資產是否已被其他金融機構(或其他債權人)抵押。
如已設定抵押,留給我方抵押的資產是否足以保障貸款安全。 借款人是否對外擔保,對外擔保是否影響我方貸款安全。
第四章 抵押擔保的法律審查 第十五條 審查抵押人主體資格。 依照本規定“借款人主體”內容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
相關法律如下: 1、貸款方必須是國家批準的專門金融機構,包括中國人民銀行和專業銀行。
專業銀行是指中國工商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全國的信貸業務只能由國家金融機構辦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與借款方發生借貸關系。
2、借款方一般是指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全民和集體所有制企業。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學校、研究單位等實行財政預算撥款的單位則無權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在特殊情況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實行生產責任制的農民也可以成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同銀行、信用社簽訂借款合同。 3、借款合同必須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要求。
信貸計劃是簽訂借款合同的前提和條件。借款方必須根據國家批準和信貸計劃向貸款方申請貸款;貸款方必須在符合國家信貸計劃的信貸政策的條件下,由貸款方與借款方簽訂借款合同。
超計劃貸款必須嚴格控制。 4、借款合同的標的為人民幣和外幣。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標的。外幣主要是供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其他需要使用外匯貸款的單位借貸使用的。
在外幣的借款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借什么貨幣還什么貨幣(包括計收利息)。
汽車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汽車貸款業務管理,防范汽車貸款風險,促進汽車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含二手車)的貸款,包括個人汽車貸款、經銷商汽車貸款和機構汽車貸款。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貸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獲準經營汽車貸款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營利為目的的汽車;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到規定報廢年限一年之前進行所有權變更并依法辦理過戶手續的汽車。 第五條 汽車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規定執行,計、結息辦法由借款人和貸款人協商確定。
第六條 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5年,其中,二手車貸款的貸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過3年,經銷商汽車貸款的貸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 第七條 借貸雙方應當遵循平等、自愿、誠實、守信的原則。
第二章 個人汽車貸款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個人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九條 借款人申請個人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臺居民及外國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證明、固定和詳細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個人合法資產; (四)個人信用良好; (五)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汽車貸款,應綜合考慮以下因素,確定貸款金額、期限、利率和還本付息方式等貸款條件: (一)貸款人對借款人的資信評級情況; (二)貸款擔保情況; (三)所購汽車的性能及用途; (四)汽車行業發展和汽車市場供求情況。 第十一條 貸款人應當建立借款人信貸檔案。
借款人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證明及有效聯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資信狀況證明; (三)所購汽車的購車協議、汽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價格與購車用途; (四)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擔保情況; (五)貸款催收記錄; (六)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貸款人發放個人商用車貸款,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內容外,應在借款人信貸檔案中增加商用車運營資格證年檢情況、商用車折舊、保險情況等內容。
第三章 經銷商汽車貸款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經銷商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向汽車經銷商發放的用于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的貸款。 第十四條 借款人申請經銷商汽車貸款,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年檢證明; (二)具有汽車生產商出具的代理銷售汽車證明; (三)資產負債率不超過80%; (四)具有穩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五)經銷商、經銷商高級管理人員及經銷商代為受理貸款申請的客戶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貸款人應為每個經銷商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并及時更新。經銷商信貸檔案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經銷商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及營業地址; (二)各類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經銷商購買保險、商業信用及財務狀況; (四)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貸款卡(號); (五)所購汽車及零部件的型號、價格及用途; (六)貸款擔保狀況; (七)防范貸款風險所需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貸款人對經銷商采購車輛和(或)零配件貸款的貸款金額應以經銷商一段期間的平均存貨為依據,具體期間應視經銷商存貨周轉情況而定。 第十七條 貸款人應通過定期清點經銷商汽車和(或)零配件存貨、分析經銷商財務報表等方式,定期對經銷商進行信用審查,并視審查結果調整經銷商資信級別和清點存貨的頻率。
第四章 機構汽車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機構汽車貸款,是指貸款人對除經銷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機構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汽車的貸款。 第十九條 借款人申請機構汽車貸款,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或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證明借款人具有法人資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穩定的收入或足夠償還貸款本息的合法資產; (三)能夠支付本辦法規定的首期付款; (四)無重大違約行為或信用不良記錄; (五)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條 貸款人應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之規定為每個機構借款人建立獨立的信貸檔案,加強信貸風險跟蹤監測。 第二十一條 貸款人對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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