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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沒有高度危險作業的法律術語,但有特種作業,這是要求必須有上崗操作證才能做的,目測你想問的應該是這個:
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 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1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安全生產法》條款釋義
第三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釋義】本條是關于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督促和告知義務的規定。
(一)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以及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的安全生產方面的具體制度和要求。安全操作規程是指為保障安全生產,對操作的具體技術要求和實施程序所做的統一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認真執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保障安全生產,意義重大。
從業人員是生產經營活動的直接承擔者,其是否能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直接決定著生產能否安全進行。從業人員應當自覺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這是其在安全生產方面的一項基本義務。但生產經營單位也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教育從業人員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是生產經營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的重要內容之一。在進行教育的同時,生產經營單位也要制定有針對性的制度,采取多種有效的措施(包括獎懲措施),監督、促使從業人員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對不遵守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的從業人員,要采取適當的措施,促使其改正。
(二)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生產經營活動的性質多種多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總是難免的。生產經營單位相對于從業人員來說,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了解得更為清楚。因此,生產經營單位有義務告知從業人員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這一方面有利于使從業人員做到心中有數,提高安全生產意識和事故防范能力,減少事故發生,降低事故損失;另一方面這也是從業人員知情權的要求。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應當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如實告知,如實告知是指按實際情況告知從業人員,不得隱瞞,不得省略,更不能欺騙從業人員。
我國沒有高度危險作業的法律術語,但有特種作業,這是要求必須有上崗操作證才能做的,目測你想問的應該是這個: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4 制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制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7 石油天然氣安全作業 8 冶金(有色)生產安全作業 9 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 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維修、維護的作業。
10 煙花爆竹安全作業 指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中的藥物混合、造粒、篩選、裝藥、筑藥、壓藥、搬運等危險工序的作業。 11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其他作業。
危險作業安全管理制度指的是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應貫徹的管理安全制度。
具體內容如下: 1、貫徹執行、、、、、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
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
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安全隔離、清洗和轉換、通風、危險作業管理制度、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防護用具和照明、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
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
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
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
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
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危險作業管理制度
1、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安全生產法》、《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督暫行條例》、《XX省勞動安全衛生條例》、《搞好安全生產的必須和禁令》等法規和條例。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基本方針,確保作業安全。
2、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崗位操作規程”。
3、特殊作業人員,必須經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培訓,考核合格發證,才能上崗操作。
4、進行危險作業,必須辦理作業票如:“動火許可證”、“帶電作業票”、“高處作業證”、“罐內作業證”、“起重作業證”等等。作業時,必須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安全員、監護員的組織或監護下,才準施工。“動火作業”、“高處作業”、“起重作業”、“罐內作業”等危險作業的安全管理規定:
(1)“罐內作業”:凡進入塔、釜、壇罐、爐膛、鍋內、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或其他閉塞場所作業,均稱為罐內作業。進行罐內作業,必須辦理“罐內作業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經有關技術負責人審批后,才能執行。“罐內作業”的安全措施通常有下列幾種:
安全隔離。
清洗和轉換。
通風。
加強監測和罐外監護。
防護用具和照明。
急救措施等。
(2)“起重作業”:“起重作業必須辦理”“起重作業證”。必須遵守《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及起重安全操作規程。作業時,在確認起重環境和起重器具安全的情況下,應嚴格遵守以下“十不吊”的原則:指揮信號不明不準吊;斜牽斜掛不準吊;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負荷不準吊;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裝放過滿不準吊;吊物上有人不準吊;地下埋設物不準吊;機械安全裝置失靈或帶病時不準吊;現場光線暗看不清吊物起落點不準吊;棱刃物與鋼絲繩直接接觸,無保護措施不準吊;六級以上強風不準吊。
(3)“高處作業”: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應辦“高處作業證”。高處作業的安全守則如下:
①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高血壓、心臟病的人不準從事高處作業,患深度近視眼病的人也不宜從事高處作業。
②遇有六級以上強風、大霧、雷暴等惡劣氣候的露天場所,不能登高作業,夜間登高作業需有足夠照明。
③作業條件:高處作業均需事先搭好腳手架或采取防墜落措施。在沒有腳手架或沒有欄桿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
④現場管理:應設圍欄或其他明顯的安全界標,除有關人員外,不準其他人員在作業地點的下面通行或逗留。進入高處作業現場的人員都必須戴好安全帽。
⑤防止工具、材料墜落。高處作業時,應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臺應鋪木板;用繩工具;上下層同時作業時,要采取隔離措施。
⑥腳手架的安全要求:必須能承受站在上面的人員和材料等重量。一般腳手架的載荷重量不行超過270千克/平方米。用竹梯或木梯上高處作業,首先要檢查梯子主桿和梯橫檔的材料質量情況。
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準登石棉瓦作業。
(4)“動火作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防火、動火、用火制度”。
(5)“帶電作業”:一般不允許“帶電作業”,特殊情況時,必須辦理“帶電作業票”,并在安全防護及救援措施完備的情況下,在安全管理人員、電氣專業人員的指導、監護下,才準專業操作人員作業。
5、劇毒危險化學品的使用,必須由經過嚴格專業培訓的專職化驗員進行操作,并執行“劇毒危險化學品付出儲存及使用的安全管理規定”。
6、其他危險作業必須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規定。
原發布者:是一地和
工地安全施工管理條例
一、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電工及用電人員1、電工必須經過按國家現行標準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工作;其他用電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安全教育培訓和技術交底,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2、安裝、巡檢、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設備和線路,必須由電工完成,并應有人監護。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3、各類用電人員應掌握安全用電基本知識和所用設備的性能,并應符合下列規定:4、使用電氣設備前必須按規定穿戴和配備好相應的勞動防護用品,并應檢查電氣裝置和保護設施,嚴禁設備帶“缺陷”運轉;5、保管和維護所用設備,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解決;6、暫時停用設備的開關箱必須分斷電源隔離開關,并應關門上鎖;7、移動電氣設備時,必須經電工切斷電源并做妥善處理后進行。?室內配線1、室內配線必須采用絕緣導線或電纜。2、室內配線應根據配線類型采用瓷瓶、瓷(塑料)夾、嵌絕緣槽、穿管或鋼索敷設。3、潮濕場所或埋地非電纜配線必須穿管敷設,管口和管接頭應密封;當采用金屬管敷設時,金屬管必須做等電位連接,且必須與PE線相連接。4、室內非埋地明敷主干線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m。5、架空進戶線的室外端應采用絕緣子固定,過墻處應穿管保護,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13的漏電斷路器時,可不設總斷路器或總熔斷器。167底部的木屑、刨花、雜物等。走時,可用其他木料推進,送料者手指必須離開滾筒48、9222、?(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產管理
第三十六條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條 建筑工程設計應當符合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規程和技術規范,保證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在施工現場采取維護安全、防范危險、預防火災等措施;有條件的,應當對施工現場實行封閉管理。
施工現場對毗鄰的建筑物、構筑物和特殊作業環境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四十條 建設單位應當向建筑施工企業提供與施工現場相關的地下管線資料,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措施加以保護。
第四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控制和處理施工現場的各種粉塵、廢氣、廢水、固體廢物以及噪聲、振動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申請批準手續:
(一)需要臨時占用規劃批準范圍以外場地的;
(二)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郵電通訊等公共設施的;
(三)需要臨時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報批手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筑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建筑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第四十六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四十七條 建筑施工企業和作業人員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建筑行業安全規章、規程,不得違章指揮或者違章作業。作業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作業程序和作業條件提出改進意見,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作業人員對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四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 涉及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變動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的建筑施工單位承擔,由建筑施工單位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五十一條 施工中發生事故時,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采取緊急措施減少人員傷亡和事故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違反本法規定,對建筑安全事故隱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筑施工企業的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職工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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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侵權的民事責任 (一)侵權行為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二)侵權行為法 侵權行為法是...
危險作業是指對周圍環境具有較高危險性的活動。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危險作業包括范圍有:戶外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等,這些作業都對周圍環境有高度危險性。 擴展資料: 高度危險作業的認定,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
1.法律法規對安全評價的要求有哪些 《條例》第九條規定,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
1.高空作業法規 高空作業安全協議書/高空作業安全措施/高空作業規范/高空作業特種作業證1、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和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生產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勞動法規,條例和規定。2、所有登高作業人員都必須持證上崗。3、為登高操作人員辦理和購買相應...
1.技術人員應怎樣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 《建筑法》第三十八條 建筑施工企業在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時,應當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對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應當編制專項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采取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九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
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只要存在損害事實,行為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行為人就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即使損害是由受害人的過失或重大過失造成的,也不能免除行為人的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高度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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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性較大的工程項目如下 1、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基坑支護工程是指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護結構施工的工程;或基坑雖未超過5m,但地質條件和周圍環境復雜、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2、土方開挖工程。土方開挖工程是指開...
(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職務侵權行為,或稱職務侵權損害行為,是指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他人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害的行為。 國家機關或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