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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衛生監督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通過,2009 年8月27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院令第380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6號)《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2010年12月22日經 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 性文件的決定》修改)《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1991年9月12日)《性病防治管理辦法》(1991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5號)《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令第19號)《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6號)《血液制品管理條例》(1996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208號)《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4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7號發布,2006年 8月22日修訂)《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2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2003年8月28日14:11 頁面功能 【我來說兩句】【我要“揪”錯】【推薦】【字體:大 中 小】【打印】 【關閉】 【分類號】 2360069301 【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時效性】 有效 【頒布單位】 衛生部 【頒布日期】 930326 【實施日期】 940101 【失效日期】 【內容分類】 醫政類 【文號】 衛生部令第31號 【名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護士管理,提高護理質量,保障醫療和護理安全,保護護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護士系指按本辦法規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并經過注冊的護理專業技術人員。 第三條 國家發展護理事業,促進護理學科的發展,加強護士隊伍建設,重視和發揮護士在醫療、預防、保健和康復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條 護士的執業權利受法律保護。護士的勞動受全社會的尊重。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護士的監督管理。 第二章 考 試 第六條 凡申請護士執業者必須通過衛生部統一執業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七條 獲得高等醫學院校護理專業??埔陨袭厴I文憑者,以及獲得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免考資格的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免于護士執業考試。 獲得其他普通中等衛生(護士)學校護理專業畢業文憑者,可以申請護士執業考試。
第八條 護士執業考試每年舉行一次。 第九條 護士執業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以及護士執業考試合格者,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第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由衛生部監制。
第三章 注 冊 第十二條 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者,方可申請護士執業注冊 。 第十三條 護士注冊機關為執業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 申請首次護士注冊必須填寫《護士注冊申請表》,繳納注冊費,并向注冊機關繳驗: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二)身份證明; (三)健康檢查證明; (四)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證明。 第十五條 注冊機關在受理注冊申請后,應當在三十日內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注冊;審核不合格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者。
第十六條 護士注冊的有效期為二年。 護士連續注冊,在前一注冊期滿前六十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進行個人或集體校驗注冊。
第十七條 中斷注冊五年以上者,必須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參加臨床實踐三個月,并向注冊機關提交有關證明,方可辦理再次注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第四章 執 業 第十九條 未經護士執業注冊者不得從事護士工作。 護理專業在校生或畢業生進行專業實習,以及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進行臨床實踐的,必須按照衛生部的有關規定在護士的指導下進行。
第二十條 護理員只能在護士的指導下從事臨床生活護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護士在執業中應當正確執行醫囑,觀察病人的身心狀態,對病人進行科學的護理。
遇緊急情況應及時通知醫生并配合搶救,醫生不在場時,護士應當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護士有承擔預防保健工作、宣傳防病治病知識、進行康復指導、開展健康教育、提供衛生咨詢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護士執業必須遵守職業道德和醫療護理工作的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 第二十四條 護士在執業中得悉就醫者的隱私,不得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 遇有自然災害、傳染病流行、突發重大傷亡事故及其他嚴重威脅人群生命健康的緊急情況,護士必須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調遣,參加醫療救護和預防保健工作。 第二十六條 護士依法履行職責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護士執業注冊從事護士工作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非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繳銷。
第二十九條 護士執業違反醫療護理規章制度及技術規范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阻撓護士依法執業或侵犯護士人身權利的,由護士所在單位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行政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視情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中止注冊直至取消其注冊。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理決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取得護士以上技術職稱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合格,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執業證書。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1 法規: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調整省級以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8.11.10 2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8) 2008.07.10 3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于開展全國藥品和醫療服務價格重點檢查的通知 2008.06.17 4 國務院關于城鄉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加強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情況的報告 2007.12.26 5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安全“十一五”規劃的通知 2007.04.17 6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2007.03.31 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全國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秩序專項行動方案的通知 2006.07.30 8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2005.08.03 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2005年全國食品藥品專項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5.03.30 10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食品藥品放心工程的通知 2003.07.16 11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2003.04.25 12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衛生部、藥品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局、中醫藥局、中科院關于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的通知 2002.11.01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 2002.08.04 14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施行藥品管理法有關藥品標準延期執行問題的復函 2001.11.30 15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于整頓和規范藥品市場意見的通知 2001.03.10 16 國務院批轉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2000.06.07 17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 1998.06.11 18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有關問題的復函 1996.10.10 1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繼續整頓和規范藥品生產經營秩序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6.04.16 20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藥品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1994.09.29 21 藥品行政保護條例 1992.12.19 22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辦法[失效] 1989.02.27 23 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9.01.13 24 精神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8.12.27 25 醫療用毒性藥品管理辦法 1988.12.27 26 麻醉藥品管理辦法[失效] 1987.11.28 27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關于加強藥品管理制止濫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4.10.25 28 國務院批轉衛生部等單位關于加強藥政管理禁止制售偽劣藥品的報告的通知 1980.09.17 29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失效] 1978.09.13 司法解釋:1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沒收財產是否應進行聽證及沒收經營藥品行為等有關法律問題的答復 2004.09.04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懲處生產銷售偽劣食品、藥品等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通知 2004.06.21 3 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關于安定注射液是否屬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條規定的精神藥品問題的答復 2002.10.24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2.08.16 5 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行政保護公告第140號(終止公告)--法國利博福尼制藥公司的非諾貝特(Fenofibrate)微?;z囊終止藥品行政保護 2002.01.25 6 最高人民檢察院、衛生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在醫藥衛生領域職務犯罪系統預防工作中加強聯系配合的通知 2001.08.02 7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藥品管理行政案件中,涉及行使藥品監督職權時應當適用《藥品管理法》的有關規定的答復 1999.12.08 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認真查辦藥品回扣犯罪案件的通知[失效] 1996.10.25 9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藥品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答復 1992.01.02 另外還有大量的部門規章。
醫療衛生法律(十部)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5、《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6、《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7、《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8、《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9、《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0、《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醫療衛生法規(十六部)1、《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2、《醫療用毒藥品管理辦法》3、《艾滋病防治條例》4、《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6、《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7、《醫療廢物管理條例》8、《醫療機構管理條例》9、《血液制品管理條例》10、《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1、《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12、《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1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條例》14、《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實施辦法》15、《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16、《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如選擇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則要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而選擇侵權糾紛就要《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不同的選擇可能會導致案件最后結果的完全不同。例如某患者到醫院就醫后,與醫院建立了合同關系,通過簽署《住院病人同意書》、《手術協議書》等文件,即患者向醫院作出了承諾,同時醫院就有按照約定向其提供服務的義務。但醫院如沒有按約定方案實施手術,同時患者提出的醫療事故鑒定均未被認定為醫院存在醫療事故的前提下,選擇違約之訴起訴至法院,不失為一個好的方案。
醫療糾紛應急處置預案
對醫療糾紛投訴實行三級三色處置預案,黃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輕,由各科室負責處理,處理結果報辦公室;橙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較嚴重,由分管領導介入處理;紅色預警提示醫療糾紛非常嚴重,由所長代表所部出面處理。一般情況下,15天內辦結,并答復信訪人。因特殊原因到期不能辦理的,可申請適當延期
醫患糾紛中,因醫療事故產生賠償數額后應當如何計算的問題,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頒布之前,通常適用《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和《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病員及其家屬和醫療單位對醫療事故或事件的確認和處理有爭議時,可提請當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進行鑒定,由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也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薄夺t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又規定:“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對你提出的醫療糾紛適用法律法規主要有哪些問題,華律網小編已經整理出來了 ,其實,不論對于那些個國家,醫療都是國家發展中我們看重的問題之一,并且相對于大型國家來說,醫療的發展更是有著很大的要求與見解,也可以說,看一個國家是否強大,從醫療方面就可以看出個大概了,有任何問題歡迎咨詢華律網律師。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菩约膊?,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吨腥A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由于醫學是快速發展的學科,是一個高科技、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應用較快的學科。由于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社會對衛生系統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業,也嚴于其他行業。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恪守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為患者解除病痛,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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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鑫淼數據
醫療法律法規知識培訓神經內科2017年2019/8/2312019/8/232我院要求醫療人員掌握以下法律法規?《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醫務人員行為規范》、《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麻醉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精神藥品臨床應用指導原則》、《抗菌素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處方管理辦法》、《病歷書寫基本規范》、《醫師定期考核管理辦法》、《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辦法》、《醫院感染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務人員手衛生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臨床輸血技術規范》等為主要學習內容。2019/8/23——————————————共計20項3《醫療事故處理條例》?1、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2019/8/234醫療事故是如何分級和分等的??《條例》第四條規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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