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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
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
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的,還要申請復議嗎?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復議。
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
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交警的事故認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認定主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情況、事故的成因等從專業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認定。
在訴訟中,該認定可能作為任何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證據。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判決。
如,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違章的,只是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交警的事故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質證等程序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交警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角色發生了什么變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為專門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職權來處理交通事故,對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的。
這個職權排斥國家的司法管轄權。 現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服務的色彩更濃厚。
經過4個月來對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理解,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當然處理機關。賠償的問題由法院解決。
今年5月1日之前發生的事故,現在起訴的適用哪個標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今年5月1日之后,法院新受理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該司法解釋規定的新標準。 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有什么新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新變化突出表現于:保險公司成為了最經常的賠償義務人。
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第三者責任險,而且直接規定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部分負有墊付義務。 5月1日前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5月1日之后發生事故按照哪個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有專門答復,保險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賠償。
由于機動車一方按照新的標準賠償,就會產生機動車雖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擔較大的賠償費用的現象。在此,建議5月1日前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朋友,要抓緊同保險公司協商變更保險合同。
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必然被扣留嗎?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規取消了交警為事故賠償的需要扣留事故機動車的規定。
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可以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搶救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由誰墊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p>
當事人可以選擇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當事人可以拿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2011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公安部《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賠償范圍和賠償標準依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同時實施。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同日廢止。
1、交通事故賠償的制度相應發生了哪些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交通事故賠償標準
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死亡補償費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交通事故賠償范圍
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傷殘等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交通事故賠償程序
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2、對交警的認定書不服的,還要申請復議嗎?
原《辦法》規定的對交警的責任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上級機關行政復議。一些法院還受理對此不服的行政訴訟。
但是現在,交警的事故認定書只是民事訴訟的證據的一種。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交警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依據;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交警的認定書只是比較重要的證據,已經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證明的事實,完全可能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3、交警的事故認定是否等同于法院賠償責任的劃分?
不等同。交警的事故認定主要根據各方當事人的違章情況、事故的成因等從專業的角度對事故進行認定。在訴訟中,該認定可能作為任何一方或幾方當事人的證據。
法院對賠償責任的劃分,是基于舉證質證的情況,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作出的判決。如,機動車和行人發生事故,法律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行人違章的,只是減輕機動車的責任。
交警的事故認定在民事訴訟中同其他證據一樣,要經過質證等程序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4、交警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角色發生了什么變化?
今年5月1日之前,交警是作為專門的行政機關,行使國家職權來處理交通事故,對當事人各方應承擔的責任作出認定的。這個職權排斥國家的司法管轄權。
現在,交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過程中,服務的色彩更濃厚。經過4個月來對新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理解,公安部門已經把交警的角色定位為及時取證、作出專業認定,交警不再是賠償爭議的當然處理機關。賠償的問題由法院解決。
5、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有什么新變化?
交通事故賠償主體的新變化突出表現于:保險公司成為了最經常的賠償義務人。新的交通安全法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加入第三者責任險,而且直接規定保險公司為賠償義務人。最近,深圳等地的法院已經有判決保險公司先行支付醫療費的判例。
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的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部分負有墊付義務。
6、5月1日前參加的第三者責任險,5月1日之后發生事故按照哪個標準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對此問題有專門答復,保險公司可以仍然按照原合同賠償。
由于機動車一方按照新的標準賠償,就會產生機動車雖然投保,仍要由自己承擔較大的賠償費用的現象。在此,建議5月1日前投保的機動車一方朋友,要抓緊同保險公司協商變更保險合同。
7、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必然被扣留嗎?
不是的。新的法律法規取消了交警為事故賠償的需要扣留事故機動車的規定。
一、交通事故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里面的法律法規。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3、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p>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一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3、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4、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5、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6、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后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7、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8、第八條 在實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9、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一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1、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
賠償制度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有些方面甚至發生了與原規定相反的變化。
變化主要表現在三個大的方面: (1)賠償標準以死亡一人為例,國務院原《辦法》規定的大致為5萬多元;新的死亡賠償金標準分為城鎮居民和農民分別計算,山東省城鎮居民的為16萬7千多元,農民的為6萬3千多元。 喪葬費原來為800元,現在為6200多元。
其他項目的賠償標準也分別有了提高。 (2)賠償范圍精神損害撫慰金:新標準規定有精神損害撫慰金,是獨立于死亡賠償金和殘疾賠償金之外的項目; 殘后護理費:原《辦法》對評定傷殘之后,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傷者沒有規定護理費的賠償;新標準規定可以根據和護理依賴程度一次要求賠償20年的護理費。
(3)賠償程序原《辦法》規定交警的調解是必經程序: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必須經過交警的兩次調解,調解不成的,必須有交警出具的調解終結書,才能到法院起訴; 新的《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請求交警調解,也可以不經調解直接到法院起訴。 當事人請求交警調解的必須各方當事人一致書面請求。
調解期間,當事人起訴的,調解終止。 。
與處理交通事故有關的法律法規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刑法》等。
【法律依據】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了正確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簡稱交通事故)處理,除適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外,并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主管和協管部門) 上海市公安局是交通事故處理的主管部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具體負責交通事故的處理。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協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第四條 (現場警戒線設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案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
在勘查現場時,可設置警戒線;與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無關的人員和車輛,不得擅自進入警戒線范圍以內。 第五條 (無名尸體處理) 對交通事故死亡人員中的無名尸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本市報紙上刊登認領啟事;刊登十日后仍無人認領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予以處理。
刊登認領啟事的費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 第六條 (事故檢驗和鑒定) 與交通事故有關的車輛、物品、尸體及道路狀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專業人員或者聘請專家進行檢驗和鑒定。
當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態,由區、縣級以上(含區、縣級)醫院的??漆t生或者專業司法鑒定人員進行檢驗和鑒定。 檢驗和鑒定應當作出書面結論。
檢驗費和鑒定費的支付標準、支付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擔保) 交通事故當事人屬外省市流動人口或者境外來華人員,在事故處理期間要求暫時離開本市的,應當在本市尋找擔保人,由擔保人出具擔保書后方可離開;無擔保人的,須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后方可離開。
擔保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居民身份證和本市固定居所; (二)有固定經濟收入; (三)有民事行為能力。 保證金的繳納標準,由上海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第八條 (搶救醫療費的預付) 交通事故傷者搶救期間的醫療費,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交通事故當事人預付;當事人拒絕預付或者暫時無法預付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其事故車輛;暫扣期限至事故處理結案為止。結案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車主發出領車通知,自領車通知送達之日起九十日內車輛仍未被領取的,暫扣的車輛作無主車處理。
第九條 (醫療單位提供的證明) 醫療單位搶救治療交通事故傷者,應當填寫上海市公安局統一印制的《驗傷通知書》,并開具傷情醫療診斷證明。對確需病休的,應當分別向傷者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供休假證明。
第十條 (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的違章行為在事故中的作用大小,一般按下列順序認定責任: (一)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二)違反讓行規定的; (三)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四)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學習駕駛員在學習駕駛時違章肇事,其教練員應當負部分或者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交通事故責任的推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未標明位置而移動交通事故現場的車輛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應當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 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均有前款行為,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雙方均駕駛機動車的,各負同等責任;一方駕駛機動車,另一方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駕駛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駕駛非機動車或者步行的一方負次要責任。
第十二條 (吊扣機動車駕駛證) 對交通事故責任者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外,需吊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造成重大事故,負次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 (二)造成一般事故,負同等責任、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兩個月以上五個月以下; (三)造成一般事故,負次要責任的,或者造成輕微事故,負全部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 (四)造成輕微事故,負次要責任、同等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吊扣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兩個月以下。 第十三條 (賠償調解的中止和重新開始) 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間,申請重新認定事故責任或者提出復議請求的,調解中止。
重新調解從申請人收到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書或者復議決定書之日起開始。 第十四條 (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有關標準,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公布。
第十五條 (賠償比例) 交通事故責任者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負交通事故全部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一百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六十至八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三)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五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負交通事故次要責任的,承擔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人單位的賠償責任) 非機動車駕駛人在執行職務或者從事勞務中違章肇事,有聘用、使用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稱單位)的,由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單位在賠償損失后,可以向非機動車駕駛人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費用。
4月1日起的新規定:
一、交通事故賠償制度相應發生了哪些變化?
(1)賠償標準提高。
(2)賠償范圍擴大,增加了精神損害撫慰金和殘后護理費等項目。
(3)賠償程序變化,公安交通部門的調解不再是必經程序,當事人既可以請求調解,也可以直接提起訴訟。
二、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的,還能申請行政復議嗎?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只是處理事故的證據,因此,不能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在當事人共同申請的調解中,認定書是當然的責任劃分依據,但在法院的民事賠償訴訟中,認定書只是重要的證據之一,卻不再是法院審理案件的當然依據,法院根據當事人各方舉證和質證情況,有權依據不同的責任分擔比例作出判決。
三、交通事故的賠償主體有什么新變化?
現行法律不僅規定了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而且還規定賠償義務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強制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直接支付醫療搶救費用。
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機動車必然被扣留嗎?
從理論上講不是的。現行法律法規取消了為事故賠償的需要扣留事故機動車的規定,出于檢驗、鑒定的需要公安交通部門可以扣留機動車。
五、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可以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搶救嗎?
現行法律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六、搶救費用超過保險公司責任限額的,由誰墊付?
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七、當事人可以選擇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八、當事人可以拿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嗎?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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