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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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如今網絡空間也經深入人們的生活,成為聯系世界各地的橋梁紐帶。但也產生了許多的問題。國家為保障網絡安全以及維護國家的主權,相繼制定了一系列網絡安全法律法規,規范網絡空間的秩序,并讓網絡價值最大化。下面小編就為大家整理出了目前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4、《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聯網保密管理規定》
5、《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分級保護管理辦法》
6、《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7、《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8、《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10、《信息安全等級保護管理辦法》
11、《公安機關信息安全等級保護檢查工作規范(試行)》
12、中辦、國辦轉發《國家信息化領導小組關于加強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3]27號)
13、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中辦發[2004]32號)
14、中央網信辦《關于加強黨政機關網站安全管理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1號)
15、中央網信辦《關于印發的通知(中網辦發文[2014]5號)
16、國家發改委5部委《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電子政務網絡建設和應用工作的通知》(發改高技[2012]1986號)
17、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印發的函》(工信部協函[2013]259號)
18、《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19、《廣東省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廣東公安網安部門信息安全檢查細則》
21、省公安廳《關于繼續深休我省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的通知》(粵公通字[2011]124號)
22、《關于切實加強我省涉外國家安全和保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12號)
23、《關于進一步加強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05]25號
24、《關于加強和改進我省互聯網管理工作的意見》(粵辦發[2012]38號
25、《關于加強我省工業控制系統信息安全管理的意見》(粵信辦[2012]3號)
26、省保密局、省公安廳、省安全廳、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省通信管理局《聯合開展信息安全保密檢查工作制度》
27、《通信網絡安全防護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部令第11號)
28、《電信和互聯網用戶個人信息保護規定》(工業和信息部令第24號)
以上中國網絡安全法律法規以及相關的規范性文件會隨著我國網絡環境的發展不斷的修改完善,根據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有的條款也許會被廢止,這都是歷史發展的必然。此外,小編要提醒大家,建立健康安全的網絡環境是每個網絡參與人的義務,希望大家在以后的網絡生活中積極的履行自己的義務,嚴格遵守網絡安全法律法規,共建和諧網絡環境。
望大哥采納 謝謝
加快完善我國網絡安全政策法規建設的措施有( A B C )
A、進一步完善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
B、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C、參考WTO規則制定我國信息安全行業管理規范;
D、樹立起良好的道德意識,要有維護整體利益的意識
解析:隨著全球網絡空間部署的加快,網絡空間安全局勢日趨嚴重,我國信息安全面臨嚴峻挑戰。為了應對挑戰,必須做好以下工作。
1、加快完善我國信息安全政策法規建設,進一步完善我國信息安全法律體系;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監督管理制度體系;建立有效的信息安全審查制度;參考WTO規則制定我國信息安全行業管理規范。
2、加強我國信息安全保障體制機制建設。建立信息安全管理體制。成立國家級的信息安全支撐機構——中國信息安全研究院,打造集信息安全政策、法規、標準、技術、產業研究為一體的支撐團隊,形成對信息安全領域重大問題、關鍵技術的持續研究能力,提高我國信息安全產業的核心競爭力。
3、推動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障工作。啟動信息安全核心技術產品的安全檢查。建立重要領域信息技術、產品及服務的安全檢測與審核制度。進一步完善等級保護制度和標準。完善和加強工業控制系統安全檢查和測評工作。
4、全面提升新興技術安全風險防護能力。加強核心技術攻關,提高我國對新興技術的掌控能力,形成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安全產業鏈條。建立新興技術的信息安全預警機制,針對關鍵領域或部門出臺強制性標準或規定,限制新興技術的使用方式和范圍。
維護網絡安全、保護網絡上的公共利益,網絡掃黃等內容。
網絡監管分為:網絡營運監管、網絡內容監管、網絡版權監管、網絡經營監管、網絡安全監管、網絡經營許可監管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經2000年9月20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0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該辦法共二十七條,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條,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信息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是指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務活動。”
《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四條,國家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
“第五條,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等互聯網信息服務,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在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依法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國務院于2002 年9月29日公布了《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作為一部行政法規,它規范了網吧的經營秩序。
規范公安機關對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的進行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并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公司或企業形式經營的單位進行注冊登記,并發給營業執照。《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十二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網絡安全與規范在過去一年里是中國社會關注的一大話題。多位受訪代表委員認為:中國的網絡監管正在探索中起步。
過去的一年,中國的網絡管理部門先后做出多種嘗試,維護網絡安全、保護網絡上的公共利益,這里面既包括得到公眾廣泛支持的“網絡掃黃”專項行動,也包括推行在做法上有異議的綠壩軟件的嘗試。國務院新聞辦網絡局副局長劉正榮說,中國政府對互聯網的監管正處在不斷摸索與完善的階段。
他說:“互聯網一直在快速發展之中,網絡技術的演變日新月異,政府只有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相關立法和治理措施,才能真正確保互聯網的安全。”中國互聯網信息中心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截至2009年12月底,中國網民規模達到3.84億人,年增長率為28.9%。
中國手機網民2013年增加1.2億,達到2.33億人,手機上網成為互聯網用戶新的增長點。如何為數億網民提供一個綠色、文明的網絡環境,是政府必須面對的新課題。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人民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郭國慶認為,中國社會是一個民主開放的社會,同時也是一個多元化的社會,對于政府的網絡監管行為必然存在諸多不同觀點。他說,有些觀點認為,政府對網絡的監管是一種對自由的干涉。
事實上,即便是在歐美國家,也同樣存在對網絡的監管,并不是各種網絡信息都可以放任自流。“中國對互聯網監管手段的探索還處于初級階段,監管的手段和對象,都是必須首先要考慮清楚的問題。”
全國政協委員、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侯欣一說。他表示,管理的目的不是將中國封閉起來,因而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符合現代信息化社會的一些基本規律,必須與現代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
對于網絡管理的政策發布,侯欣一委員建議說,政府在推出新措施時應充分征求和了解各方意見,給出一個公告期,讓民眾有心理準備。事實上,中國政府正在朝這個方向努力。
政府在監管過程中注意不斷創新和汲取他國成功經驗,更是充分發揮了行業自律和公眾監督的巨大作用。多位代表委員在接受新華社記者采訪時提出,無論是中國普通民眾也好、西方社會也好,對于正在起步階段的中國網絡監管,需要用發展的眼光和一顆平常心來看待,這樣的氛圍也需要靠政府通過自身努力來營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363號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已經2002年8月14日國務院第6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總 理 朱镕基 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新華網北京10月11日電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管理,規范經營者的經營行為,維護公眾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障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健康發展,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學校、圖書館等單位內部附設的為特定對象獲取資料、信息提供上網服務的場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行業自律,自覺接受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為上網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服務。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上網消費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開展文明、健康的上網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并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公安機關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信息網絡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登記注冊和營業執照的管理,并依法查處無照經營活動;電信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照本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分別實施有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從事或者變相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也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 第六條 國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并對有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
第二章 設 立 第七條 國家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經營活動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不得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采用企業的組織形式,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 (三)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條件的營業場所; (四)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措施; (五)有固定的網絡地址和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 (六)有與其經營活動相適應并取得從業資格的安全管理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 (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最低營業面積、計算機等裝置及附屬設備數量、單機面積的標準,由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規定。
審批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除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規定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總量和布局要求。 第九條 中學、小學校園周圍200米范圍內和居民住宅樓(院)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第十條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和章程;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三)資金信用證明; (四)營業場所產權證明或者租賃意向書; (五)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一條 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設立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
申請人完成籌建后,持同意籌建的批準文件到同級公安機關申請信息網絡安全和消防安全審核。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批準文件。
申請人持公安機關批準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門申請最終審核。文化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據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經實地檢查并審核合格的,發給《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對申請人的申請,文化行政部門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或者公安機關經審核不合格的,應當分別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申請人持《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注冊,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十二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第十三條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營業場所地址或者對營業場所進行改建、擴建,變更計算機數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項的,應當經原審核機關同意。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注冊資本、網絡地址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中國互聯網絡域名管理辦法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第三號令 “《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已經2000年10月8日第四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信息產業部部長吳基傳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互聯網電子公告服務(以下簡稱電子公告服務)的管理,規范電子公告信息發布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電子公告服務和利用電子公告發布信息,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互聯網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開展服務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加強行業自律,接受信息產業部及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上網用戶使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并對所發布的信息負責。 第五條 從事互聯網信息服務,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在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申請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許可或者辦理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時,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連同互聯網信息服務一并予以批準或者備案,并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 開展電子公告服務,除應當符合《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確定的電子公告服務類別和欄目; (二)有完善的電子公告服務規則; (三)有電子公告服務安全保障措施,包括上網用戶登記程序、上網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技術保障設施; (四)有相應的專業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夠對電子公告服務實施有效管理。
第七條 已取得經營許可或者已履行備案手續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擬開展電子公告服務的,應當向原許可或者備案機關提出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信息產業部,應當自收到專項申請或者專項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進行審查完畢。
經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或者備案,并在經營許可證或備案文件中專項注明;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或者不予備案,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未經專項批準或者專項備案手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
第九條 任何人不得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含有下列內容之一的信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 內容的。 第十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的顯著位置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電子公告服務規則,并提示上網用戶發布信息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十一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類別和欄目提供服務,不得超出類別或者另設欄目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對上網用戶的個人信息保密,未經上網用戶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發現其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出現明顯屬于本辦法第九條所列的信息內容之一的,應當立即刪除,保存有關記錄,并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 第十四條 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的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
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五條 互聯網接入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上網用戶的上網時間、用戶賬號、互聯網地址或者域名、主叫電話號碼等信息,記錄備份應當保存60日,并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予以提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定,擅自開展電子公告服務或者超出經批準或者備案的類別、欄目提供電子公告服務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七條 在電子公告服務系統中發布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信息內容之一的,依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未刊載經營許可證編號或者備案編號、未刊載電子公告服務規則或者未向上網用戶作發布信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提示的,依據《互。
方法是: 1、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重點對管委會機關信息公開保密工作扎口管理部門、網管人員責任、逐級審查程序、考核獎懲措施逐一作出了規定。 2、門戶網站信息發布管理制度。
規定了管委會機關門戶網站政務信息發布的范圍、各部門擬發布信息報送的要求、逐級審核責任、核簽的手續,以及轄區其他擁有網站單位的主體責任,明確了嚴禁查閱、復制或傳播的信息范圍,信息發布審核的程序。 3、機房及重要區域管理制度。
分別規定了非機房工作人員、非本部門人員、外部參觀人員出入機房的審批程序,機房安全管理、設備維護、環境衛生要求,以及違規進入者視損失和泄密等不安全后果處罰等。 4、涉網人員安全管理制度。
網絡管理、維護開發及使用等涉網人員安全責任、管理制度,及對網絡管理工作人員的選聘程序、管理責任、業務學習分部進行了明確。 5、信息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定期、不定期組織法律法規和信息安全業務培訓等,增強對有害信息的識別防犯能力。 6、網絡安全工作議事制度。
明確了依法議事、責權相統一、互相協調、科學決策、高效運行的基本原則,安全工作例會議事范圍、召集主持、出席人員、時間頻次等。 7、網絡安全工作規劃。
包括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和考核制度,簽訂《網絡安全保密責任書》,推進信息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加強各應用系統管理,完善應急預案及演練檢驗,提高信息網絡安全管理實效。
呵呵,當然有啊,,。
網上違法被抓去的有很多呢。下邊是我幫樓主去搜索的一些內容。
網站管理領域 關于進一步加強移動通信網絡不良信息傳播治理的通知 2005-11-03 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2005-11-03 關于加強和改進音像制品進口管理的通知 2005-09-12 商用密碼管理條例 2005-09-12 電子認證服務密碼管理辦法 2005-09-12 關于開展打擊利用網絡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執法活動的通知 2005-08-14 關于近期知識產權執法工作若干事項的通知 2005-08-10 互聯網IP地址備案管理辦法 2005-02-22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 2005-02-22 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管理辦法 2005-02-22 軟件業統計管理辦法(試行) 2004-09-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 2004-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 2004-07-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 2004-07-26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 2004-07-26 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2004-07-26 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規定 2004-07-06 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2004-07-06 關于發布《信息系統工程監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2004-05-07 信息產業部關于落實《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有關問題的通告 商務部關于統一使用加工貿易電子聯網審批管理系統的通知 2003-09-15 文化部關于實施《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3-08-19 關于印發《建設部信息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08-04 關于通過郵寄方式辦理計算機安全專用產品銷售許可證的通知 2003-06-16 關于進一步加強移動電話機進網管理的通知 2003-06-03 關于印發《電信新設備進網試驗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06-03 關于發布《電信設備證后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3-06-03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 2003-06-03 文化部關于印發《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003-05-31 關于嚴禁利用互聯網制作、傳播有害和不實等信息的公告 2003-05-15 關于印發《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和《信息系統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 2003-04-17 外商投資圖書、報紙、期刊分銷企業管理辦法 2003-04-09 關于重新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的通告 2003-03-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辦法 2003-03-29 關于電子商務登記有關問題的答復 2003-03-24 [推薦]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 2003-03-19 電子信息產業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2003-02-28 通信行業統計管理辦法 2002-12-12 文化部辦公廳關于開展《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宣傳周和專項執法活動的通知 2002-12-01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關于振興軟件產業行動綱要的通知 文化部關于貫徹《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的通知 2002-10-17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 2002-10-14 信息產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郵政局關于辦理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物品 。
《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安全保護,維護公共秩序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 護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公安部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負責計算機信息國際聯網的安全保管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計算機管理監察機構應當保護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公共安全,維護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的合 法權益和公眾利益。 第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國際聯網制作、復制、查閱和傳播下列信息: (一)煽動抗拒、破壞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 (二)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 (三)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散布謠言,擾亂社會秩序的; (六)宣揚封建迷信、淫穢、色情、賭博、暴力、兇殺、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八)損害國家機關信譽的; (九)其他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的。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下列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活動: (一)未經允許,進入計算機信息網絡或者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資源的; (二)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功能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經允許,對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
第七條 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利用國際聯網侵犯用戶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 密。
第二章 安全保護責任 第八條 從事國際聯網業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安全監督、檢查和指導,如實向公安機關提供有關安全保護的信息、資 料及數據文件,協助公安機關查處通過國際聯網的計算機信息網絡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九條 國際出入口信道提供單位、互聯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主管單位,應當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國際出入口信道、所屬互 聯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
第十條 互聯單位、接入單位及使用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覆行下列安全保護職責: (一)負責本網絡的安全保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護管理制度; (二)落實安全保護技術措施,保障本網絡的運行安全和信息安全; (三)負責對本網絡用戶的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對委托發布信息的單位和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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