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有本書《醫療衛生人員法律法規必讀》
本書對醫療衛生人員應當了解的最新法律、法規、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進行了分類編輯。按工作需要分為五篇:(一)醫務人員執業資格和執業行為。包括:醫師、護士、鄉村醫生、外國醫師來華行醫;(二)醫療機構的管理。包括: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執業、醫療機構的相關管理、法律責任;(三)疾病控制與醫療預防保健。包括:傳染病防治、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管理、醫療廢物處理、血液管理、母嬰保健、醫療保健活動中的患方權益;(四)藥品和醫療器械管理。包括:藥品管理、醫療器械的監督管理、法律責任。(五)醫療事故處理。包括:醫療事故概述、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律責任。是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以及其他衛生機構執業人員工作、學習的必備工具書。
國家衛生計生委將重點做好基本醫療衛生法列入人大立法規劃等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黨組始終將制定基本醫療衛生法作為衛生計生法制建設的頭等大事。經過努力,《基本醫療衛生法》已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5年立法規劃。在國家衛生計生委組織起草法律草案后,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已正式牽頭《基本醫療衛生法》立法工作。
國家衛生計生委還堅持立、改、廢相統一的原則,及時修改完善、清理廢止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2012年以來,國家先后制修訂了《精神衛生法》《傳染病防治法》2部法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2部行政法規。為落實相關法律法規,該委先后制修訂《院前急救管理辦法》等12件部門規章,廢止《婦幼衛生工作條例》等7件部門規章,衛生計生法律法規體系進一步完善。當前,該委正在抓緊制修訂《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
截至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執業醫師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11部法律,制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等39部行政法規,出臺《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管理辦法》等136件部門規章。
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
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有的以國務院名義直接發布,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等。
部門規章。指由衛生部制定頒布或衛生部與有關部、委、辦、局聯合制定發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效力低于法律、法規,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等。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需遵守診療護理規范、常規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基于維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和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對醫療過程的定義和所應用技術的規范或指南。通常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廣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學)會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的各種標準、規程、規范、制度的總稱。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常規是指醫療機構制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護理、檢驗、醫技診斷治療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步驟。狹義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涵蓋了臨床醫學二、三級專業學科和臨床診療輔助專業,包括從臨床的一般性問題到專科性疾病,從病因診斷到護理治療,從常用的診療技術到高新診療技術等內容。隨著條例的實施,全國性的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應當陸續制訂、修訂、公布、實施。
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還必需恪守職業道德。1988年12月15日發布的《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中對醫師的職業道德規范作了規定。1997年1月25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中也提出了醫務人員應樹立“救死扶傷、忠于職守,愛崗敬業、滿腔熱忱,開拓進取、精益求精,樂于奉獻、文明行醫”的行業風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在總則部分開宗明義地提出了“醫師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醫療執業水平,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傷、保護人民健康的神圣職責。”其實,這一要求不僅適用于醫師,所有的醫務人員都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由于醫學是快速發展的學科,是一個高科技、復雜技術應用最多、應用較快的學科。由于醫療信息的不對等,患者處于相對弱勢地位,因此,社會對衛生系統提出的要求高于其他行業,也嚴于其他行業。醫務人員在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的同時,還應樹立良好的醫德醫風,增強責任心,恪守職業道德,這樣才能更好地履行救死扶傷的職責,為患者解除病痛,促進身心健康。
同時,醫療機構應當對其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的培訓和醫療服務職業道德教育。
一)公民有生育的權力,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
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鼓勵晚婚、晚育,促進優生、優育。 男女雙方年齡均在法定婚齡三年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達到晚婚年齡后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二)公民依法結婚生育第一肥肉以及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為合法生育。 (三)依法結婚的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1、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或者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定居的; 2、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 3、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女孩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邊境地區農村居民只有一個子女的; 4、經市(行署)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病殘兒鑒定組織鑒定,第一個子女為殘疾兒,且醫學上認為能夠生育健康兒的; 5、特殊情況經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的,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符合前款第(四)項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四)少數民族也應當實行計劃生育。 夫妻雙方均為全國一千萬以下人口的少數民族,以及夫妻一方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夫妻雙方均為鄂倫春、鄂溫克、赫哲、達斡爾、柯爾克孜族的,依法生育二個子女后,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夫妻一方經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單位診斷患有不孕(育)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恢復生育能力的,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六)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生育二個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但生育間隔不得少于四年。 再婚夫妻的一方因再婚再生育過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七)晚育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的,不受生育間隔的限制。 (八)在小城鎮建設中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的農村居民夫妻,可以在二年以內適用農村居民的生育規定。
(九)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香港、澳門、臺灣居民結婚生育子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十)收養子女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收養手續,沒有收養手續而私自收養子女的,按照違法生育處理。
遺棄子女的,不得再生育。 經批準再生育,懷孕后非因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得再生育。
(十一)計劃生育以避孕為主。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
不符合規定的妊娠,應當及時終止。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一)公民享有避孕方法的知情選擇權。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應當指導公民選擇安全、有效、適且的避孕措施。 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實施避孕節育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應當征得受術者本人同意并保障受術者的安全。 (二)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免費享受使用避孕藥具,孕情、環情檢查,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人工終止妊娠術,輸卵管結扎術,輸精管結扎術以及技術常規所規定的各項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診治等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予以保障。
具體經費來源及支付方式按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三)城鎮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其費用除國家承擔的專項經費外,按下列辦法支付: 1、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由職工所在單位支付; 2、離開原工作單位的人員,有聘用單位的由聘用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但尚未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支付;沒有聘用單位且已經與原單位解除人事、勞動關系的,由縣級以上財政支付; 3、其他人員,由縣級人民政府解決。
前款規定的人員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沒有參加生育保險,但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 4、經計劃生育技術鑒定組織鑒定,確系避孕節育措施引起的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5、嚴禁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嚴禁非醫學需析 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 三、獎勵與社會保障 (一)職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五日,假期工資照發。
職工晚育的,女職工產假可以延長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工資調整、職級晉升;男職工享受護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二)職工落實避孕節育措施的,按以下規定休假,休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聘任、職級晉升及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1、放置、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假二日,七日內不安排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結扎輸精管、輸卵管的,休假二十日; 3、終止妊娠的,根據不同情況休假十五至四十日; 4、落實其他避孕節育措施的,可以根據有關規定或者醫師意見休假。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雙言申請,經所在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審核,報女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批。
相關法規條例:1.夫妻雙方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不實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2.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行政開除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規定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4.在評選先進集體、授予個人榮譽稱號和確定綜合性獎勵以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考核、任用等方面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度。
5.人事、勞動、公安等部門在辦理市外育齡人員的錄用、調動或者戶口遷移手續時,應當核查其原戶籍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經戶籍遷入地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查驗過的計劃生育證明;對超生人員,從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錄用、調進或者遷入。6.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做好本單位及下屬單位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單位法定代表人責任制,接受所在鎮、區計劃生育辦公室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7.未登記結婚而生育子女,稱非婚生育,也稱非法生育,是一種違法的生育行為。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不想起網絡名字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搞好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會內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或辦公室,具體負責公司職工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條 計生部門根據公司職工年齡、婚育狀況和結構,提出公司職工計劃生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及經費預算,在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四條 實行計生工作分層負責制,各級領導和主管對本部門、單位的計劃工作負有責任,在其目標責任體系中應有計劃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標。第五條 宣傳國家和當地政府計劃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時發布、傳達計劃生育的政策動態。
第六條 公司推行計劃生育以宣傳教育為主,經濟和行政獎懲手段為輔。第七條 通過形式多樣的活動,宣傳計劃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員工自覺實行晚婚、晚育、少生、優生,且男女職工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權利與義務。
第八條 分析公司婚育狀況,區分計劃生育的重點對象和目標,進行重點監控。推行和鼓勵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孩子,嚴格控制生育條例允許的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情況。
第九條 掌握公司已婚女職工節育措施情況,堅持杜絕非法生育和超生;發現計劃外懷孕者,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條 嚴格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員工結婚登記手續,以及獨生子女登記。
不得開口子批準早婚、早育。第十六條第十章。
醫療衛生監督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和規章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1998年6月26日通過,2009 年8月27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醫療廢物管理條例》(2003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 院令第380號)《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2003年10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6號)《醫療廢物管理行政處罰辦法》(2004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衛生部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21號,2010年12月22日經 環境保護部令第16號《關于廢止、修改部分環保部門規章和規范 性文件的決定》修改)《結核病防治管理辦法》(1991年9月12日)《性病防治管理辦法》(1991年8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15號)《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2002年1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 衛生部令第19號)《醫療廣告管理辦法》(2006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6號)《血液制品管理條例》(1996年12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 務院令第208號)《血站管理辦法》(2005年11月1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44號)《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 (2003年11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37號發布,2006年 8月22日修訂)《消毒管理辦法》(2002年3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 第27號)。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爆發以來有一群人,他們堅守崗位、日夜值守英勇奮戰在疫情防控一線為遏制疫情擴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貢獻他們是醫護人員,是社區工作者......1月23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委 國家衛生健康委聯合下發了《關于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1.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1.國家公安部門對醫鬧現場的處理依法和執行條例有哪些 最新打擊醫鬧國家文件規定據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網站消息,日前,國家衛生計生委、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進一步做好維護醫療秩序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及時做好醫療糾...
1.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 醫療衛生法律。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頒布的法律文件。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行政法規。指由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即國務院制定頒布的規范性...
醫方該如何正確對待醫患糾紛? 一、全面實施三個一工程,正確對待和處理醫療糾紛 三個一工程即一次糾紛,一次總結,一次教育。我院向社會公布了投訴電話,設立了多種投訴處理渠道:門診大廳設立了病人服務中心,接受患者訴求;財務科隨時接受患者對價格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