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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簡稱《放假辦法》)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簡稱《休假條例》)全文公布,這兩項法規于12月7日經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放假辦法》從公布之日起施行,《休假條例》從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此次調整,我國將會出現法定節假日與周末連休三天的小長假、黃金周和職工個人帶薪休假并存的新局面。 關于帶薪休假 在正式公布的《休假條例》中,此前一些地方、部門和網民希望將年休假天數由最多15天增加為20天或者25天的建議未予采納,但與征求意見時的草案相比,《休假條例》在休假補償等方面增加了新的規定。
【變化】征求意見時,草案規定“除應當支付職工正常工資福利待遇外,還應當每日按照該職工的日工資標準給予補償”。現公布的《休假條例》則規定“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確有部分職工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年休假。此條款就是為了保障這部分職工的權益,保障他們除獲得正常工資收入外,還要獲得相應的補償。
對于補償的標準,在征求意見過程中,有不少意見認為,應當符合勞動法關于“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的規定。據此,《休假條例》做了上述修改。
不休年休假可獲3倍工資補償 【變化】征求意見時,草案規定“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親假的,年休假假期沖抵寒暑假、探親假假期”。現公布的《休假條例》則刪去了關于探親假沖抵年休假的規定,增加了年休假與病假、事假關系的內容。
其中規定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稱,征求意見過程中,一些部門、地方和網民提出,探親假與年休假是兩種功能不同的休假制度,不應互相沖抵。
同時,有意見表示,在保障職工年休假權利的同時,也要保證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對于較長時間休病假、請事假的職工,不應當再享受年休假待遇。經多個部門研究,采納了上述意見。
一年請20天事假不得請年假 員工未獲補償可申請強制執行 【變化】與草案相比,《休假條例》在年休假制度實施的監督上作了更細、更具操作性的規定,增加了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的表述。比如,《休假條例》規定:“如不安排職工休假,且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不屬于公務員或公務員管理的單位,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解讀】國務院法制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在征求意見過程中,許多意見認為,職工相對于用人單位來說處于弱勢地位,如果監督措施過于原則、可操作性不強,年休假制度在許多單位特別是企業可能難以落實。據此,條例對年休假的監督機制作了補充。
放假辦法(節選)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①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②春節,放假3天(農歷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③清明節,放假1天(農歷清明當日); ④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⑤端午節,放假1天(農歷端午當日); ⑥中秋節,放假1天(農歷中秋當日); ⑦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節日及紀念日: ①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②青年節(5月4日),14周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③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周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④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休假條例(節選)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①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②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③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④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⑤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本文來自: 法易網 ]。
大家都知道年假是給職工一年一次的假期,但企業之間的年假規定的都不一樣,下面帶大家看看2020最新年假規定。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
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帶薪年假不包括國家法定節日《勞動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確定職工休假天數時,要根據工作任務和各類人員的資歷、崗位等不同情況,有所區別,最多不得超過2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然而自勞動法公布至今國務院沒有根據勞動法該條的規定制訂職工享受帶薪年休假的具體辦法。
該《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該《條例》第7條又規定,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由勞動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工信息管理制度,依法建立職工名冊、工資表,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妥善保管涉及職工工作年限方面的原始憑證。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在當年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用人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補休未休完的部分年休假。 用人單位經征求職工本人意見后,不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不能全部休完年休假的,除正常工資收入外,應當按照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額外支付職工相當于其日工資收人2倍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職工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解除勞動關系離開單位時未享受年休假待遇的,用人單位可以將職工的勞動合同順延至職工休完年休假,待職工休完年休假后辦理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手續。 職工在不同單位之間不得重復享受年休假待遇。
用人單位在終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中載明職工享受年休假的情況,并將一份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證明書存入職工檔案。 經依法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不適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資的規定,但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工的工作量和工作業績科學合理地確定職工的勞動報酬。
實行年薪制的人員可以由用人單位依法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不享受職工帶薪年休假待遇。
你的情況就1天假。看一下下面的條款吧: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并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歷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帶薪年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假的,多于折算應休年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請參考《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
/flfg/2008-09/28/content_11084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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