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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要進一步完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健全審計干部法律知識培訓制度,完善審計干部自學法律制度,加強法律師資教材建設,不斷創新審計干部學法形式。
一是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項決策法律咨詢制度。在重大事項決策之前應進行法律咨詢和論證,逐步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充分發揮法律專家在政府決策中的參謀作用。
二是要加強審計質量控制,嚴格規范審計行為。要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開展審計監督工作,依照國家有關財政財務收支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和移送處理,嚴格規范和約束自身行為,加強審計質量控制。
三是要加大審計執法力度,推進法治中國建設。要通過審計,揭示相關法律法規不執行和執行不到位等問題,揭露和查處違法亂紀行為,促進相關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得到嚴格執行,促進政府部門依法理財、依法行政;要著力揭示相關法律法規以及制度辦法不銜接、不配套以及不適應、不利于甚至阻礙科學發展等問題,揭示各項法規制度在針對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方面存在的問題,促進法規制度完善;積極提出加強法制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上升為法律法規,促進深化改革、完善法治。
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高低,對審計執法質量、審計服務水平都有重大影響。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我們基層審計干部不斷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也對新形勢下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一項課題。
一、準確把握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現狀就基層審計機關而言主要是重視程度不夠,對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的內在規律把握不夠,認為培訓工作難見實效,存在表面應付,形式主義的情況;一些審計干部對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治審等工作除了被動應付外,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巨大變化沒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銳的洞察、主動的認識和積極的互動。工作進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過且過”思想、“自滿”思想、“畏過”思想和“推諉”思想,囿于經驗,滿足現狀,主動精神、主人翁意識缺乏。
在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培訓工作缺乏創新意識。雖然每年都要制定相應的培訓工作計劃,但培訓內容多側重于理論性和知識性,加強專業知識、更新知識培訓和干部繼續教育的工作做得還不夠,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沒有結合工作實際為審計干部“充電”,教育培訓在一定層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礎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師資隊伍力量薄弱,與培訓工作的發展需要不完全適應。
如何培訓屬于自己的兼職師資力量,提高兼職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研究。其次是專業培訓陣地缺乏,沒有將現有的教育培訓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發揮最佳效益,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是培訓工作的方法也有待進一步改進,現在網絡、信息等技術已經普及,應擺脫以往面對面授課的培訓方式。(三)教學形式較單一。
教學形式仍停留在“你講我聽”、“滿堂灌”、“填鴨式”單一的教學模式上,缺乏學教雙方的互動,學員在教育培訓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不突出。這種教學形式較陳舊,只起到一般的傳輸知識、信息的作用,對于調動學員們的積極性,提升學員的創新能力,作用并不明顯。
(四)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實際,流于行式,沒有發揮作用,注重培訓數量、不注重培訓質量,對參加培訓干部的紀律性要求不夠,對干部缺乏約束力和促進力。
同時也缺少相應的保障機制,激勵獎勵機制不健全,執行不力,形成“學與不學、做與不做”區別不大,無法充分調動廣大干部參與學習的積極性。(五)工學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響教育培訓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開。實際中也發現,在培訓過程中,干部因工作請假的比較多,有時導致受訓干部無法做到全脫產進行培訓,沒有做到“教育培訓與工作”相結合。
二、全面加強基層干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針對當前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下一步要從以下五方面著手:(一)要在培訓內容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參訓干部的年齡層次、知識結構、工作要求等情況,按照“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培訓內容的針對性。
一是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廣大一線干部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開展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為基本內容的審計干部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績。
二是要加強財經法律法規培訓。繼續深入開展審計法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培訓,不斷提高依法治審的本領。
凡新出臺財經法律法規政策都要及時組織干部學習,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層審計干部嚴格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審計。三是要加強財務會計知識的培訓。
使基層審計干部熟悉會計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掌握會計核算方法,較好地掌握各種行業主要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處理會計實務的能力,熟悉會計軟件的操作和運用,提升干部會計業務素質,為做好審計工作奠定堅實基礎。四是要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計水平。特別是要加強基層審計干部對審計管理系統工作流程和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操作的培訓,從而不斷提高各崗位人員對審計應用軟件的熟練程度,提高審計效率。
(二)要在培訓模式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成人教育培訓的特點和規律,在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過程中轉變過去那種“滿堂灌、填鴨式”的陳舊教學方法,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內容,努力在培訓載體、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不斷提高培訓模式的針對性,確保培訓效果。
一是在培訓載體上進行創新。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拓展培訓的空間和載體。
積極穩妥地推進審計遠程教育培訓平臺的建設,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建立審計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信息采集和電子化管理機制。逐步實現全體。
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高低,對審計執法質量、審計服務水平都有重大影響。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我們基層審計干部不斷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也對新形勢下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一項課題。
一、準確把握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現狀就基層審計機關而言主要是重視程度不夠,對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的內在規律把握不夠,認為培訓工作難見實效,存在表面應付,形式主義的情況;一些審計干部對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治審等工作除了被動應付外,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巨大變化沒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銳的洞察、主動的認識和積極的互動。工作進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過且過”思想、“自滿”思想、“畏過”思想和“推諉”思想,囿于經驗,滿足現狀,主動精神、主人翁意識缺乏。
在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培訓工作缺乏創新意識。雖然每年都要制定相應的培訓工作計劃,但培訓內容多側重于理論性和知識性,加強專業知識、更新知識培訓和干部繼續教育的工作做得還不夠,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沒有結合工作實際為審計干部“充電”,教育培訓在一定層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礎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師資隊伍力量薄弱,與培訓工作的發展需要不完全適應。
如何培訓屬于自己的兼職師資力量,提高兼職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研究。其次是專業培訓陣地缺乏,沒有將現有的教育培訓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發揮最佳效益,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是培訓工作的方法也有待進一步改進,現在網絡、信息等技術已經普及,應擺脫以往面對面授課的培訓方式。(三)教學形式較單一。
教學形式仍停留在“你講我聽”、“滿堂灌”、“填鴨式”單一的教學模式上,缺乏學教雙方的互動,學員在教育培訓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不突出。這種教學形式較陳舊,只起到一般的傳輸知識、信息的作用,對于調動學員們的積極性,提升學員的創新能力,作用并不明顯。
(四)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實際,流于行式,沒有發揮作用,注重培訓數量、不注重培訓質量,對參加培訓干部的紀律性要求不夠,對干部缺乏約束力和促進力。
同時也缺少相應的保障機制,激勵獎勵機制不健全,執行不力,形成“學與不學、做與不做”區別不大,無法充分調動廣大干部參與學習的積極性。(五)工學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響教育培訓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開。實際中也發現,在培訓過程中,干部因工作請假的比較多,有時導致受訓干部無法做到全脫產進行培訓,沒有做到“教育培訓與工作”相結合。
二、全面加強基層干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針對當前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下一步要從以下五方面著手:(一)要在培訓內容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參訓干部的年齡層次、知識結構、工作要求等情況,按照“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培訓內容的針對性。
一是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廣大一線干部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開展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為基本內容的審計干部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績。
二是要加強財經法律法規培訓。繼續深入開展審計法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培訓,不斷提高依法治審的本領。
凡新出臺財經法律法規政策都要及時組織干部學習,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層審計干部嚴格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審計。三是要加強財務會計知識的培訓。
使基層審計干部熟悉會計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掌握會計核算方法,較好地掌握各種行業主要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處理會計實務的能力,熟悉會計軟件的操作和運用,提升干部會計業務素質,為做好審計工作奠定堅實基礎。四是要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計水平。特別是要加強基層審計干部對審計管理系統工作流程和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操作的培訓,從而不斷提高各崗位人員對審計應用軟件的熟練程度,提高審計效率。
(二)要在培訓模式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成人教育培訓的特點和規律,在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過程中轉變過去那種“滿堂灌、填鴨式”的陳舊教學方法,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內容,努力在培訓載體、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不斷提高培訓模式的針對性,確保培訓效果。
一是在培訓載體上進行創新。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拓展培訓的空間和載體。
積極穩妥地推進審計遠程教育培訓平臺的建設,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建立審計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信息采集和電子化管理機制。逐步實現全體。
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高低,對審計執法質量、審計服務水平都有重大影響。
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我們基層審計干部不斷掌握新知識、積累新經驗、增長新本領,也對新形勢下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增強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以適應新形勢的要求,是擺在我們面前亟待研究和解決的一項課題。
一、準確把握基層審計干部隊伍素質的現狀 就基層審計機關而言主要是重視程度不夠,對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的內在規律把握不夠,認為培訓工作難見實效,存在表面應付,形式主義的情況;一些審計干部對審計信息化建設以及依法治審等工作除了被動應付外,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的巨大變化沒有深入的思考和探究,缺乏敏銳的洞察、主動的認識和積極的互動。工作進取思想淡漠,普遍存在“得過且過”思想、“自滿”思想、“畏過”思想和“推諉”思想,囿于經驗,滿足現狀,主動精神、主人翁意識缺乏。
在基層審計干部培訓工作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培訓工作缺乏創新意識。雖然每年都要制定相應的培訓工作計劃,但培訓內容多側重于理論性和知識性,加強專業知識、更新知識培訓和干部繼續教育的工作做得還不夠,對新形勢下審計工作存在的問題沒有及時進行分析、研究,沒有結合工作實際為審計干部“充電”,教育培訓在一定層面上流于形式,效果欠佳。
(二)基礎性工作薄弱。首先是師資隊伍力量薄弱,與培訓工作的發展需要不完全適應。
如何培訓屬于自己的兼職師資力量,提高兼職師資隊伍的整體素質,有待進一步研究。其次是專業培訓陣地缺乏,沒有將現有的教育培訓資源進行優化配置,發揮最佳效益,實現資源共享。
第三是培訓工作的方法也有待進一步改進,現在網絡、信息等技術已經普及,應擺脫以往面對面授課的培訓方式。 (三)教學形式較單一。
教學形式仍停留在“你講我聽”、“滿堂灌”、“填鴨式”單一的教學模式上,缺乏學教雙方的互動,學員在教育培訓活動中的主體地位不突出。這種教學形式較陳舊,只起到一般的傳輸知識、信息的作用,對于調動學員們的積極性,提升學員的創新能力,作用并不明顯。
(四)管理機制不夠健全。一些制度不符合工作實際,流于行式,沒有發揮作用,注重培訓數量、不注重培訓質量,對參加培訓干部的紀律性要求不夠,對干部缺乏約束力和促進力。
同時也缺少相應的保障機制,激勵獎勵機制不健全,執行不力,形成“學與不學、做與不做”區別不大,無法充分調動廣大干部參與學習的積極性。 (五)工學矛盾突出。
有不少干部反映,影響教育培訓的主要因素是工作太忙,走不開。實際中也發現,在培訓過程中,干部因工作請假的比較多,有時導致受訓干部無法做到全脫產進行培訓,沒有做到“教育培訓與工作”相結合。
二、全面加強基層干部教育培訓的針對性 針對當前干部教育培訓方面存在的問題,為進一步提高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針對性,下一步要從以下五方面著手: (一)要在培訓內容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參訓干部的年齡層次、知識結構、工作要求等情況,按照“以人為本,按需施教”的原則,合理設置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內容,提高培訓內容的針對性。
一是要加強思想道德教育。引導廣大一線干部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廣泛開展以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合理謹慎、職業勝任、保守秘密、廉潔奉公、恪盡職守為基本內容的審計干部職業道德教育,教育干部干一行、愛一行、鉆一行、精一行,在平凡的工作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成績。
二是要加強財經法律法規培訓。繼續深入開展審計法和有關財經法律法規的培訓,不斷提高依法治審的本領。
凡新出臺財經法律法規政策都要及時組織干部學習,弄懂基本要求,使基層審計干部嚴格按法律法規行使權力、履行職責,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審計。三是要加強財務會計知識的培訓。
使基層審計干部熟悉會計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掌握會計核算方法,較好地掌握各種行業主要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方法、會計報告的編制和分析方法,提高分析和處理會計實務的能力,熟悉會計軟件的操作和運用,提升干部會計業務素質,為做好審計工作奠定堅實基礎。四是要加強計算機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審計水平。特別是要加強基層審計干部對審計管理系統工作流程和現場審計實施系統操作的培訓,從而不斷提高各崗位人員對審計應用軟件的熟練程度,提高審計效率。
(二)要在培訓模式上提高針對性。要根據成人教育培訓的特點和規律,在基層審計干部教育培訓過程中轉變過去那種“滿堂灌、填鴨式”的陳舊教學方法,針對不同的培訓對象和內容,努力在培訓載體、方式等方面進行創新,不斷提高培訓模式的針對性,確保培訓效果。
一是在培訓載體上進行創新。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教育培訓工作,進一步拓展培訓的空間和載體。
積極穩妥地推進審計遠程教育培訓平臺的建設,整合現有信息資源,建立審計干部參加教育培訓的信息采集和電子化管理機制。逐步實。
對加強審計人員培訓的建議如下: (一)制定明確的培訓規劃,提供良好的培訓資源。
做好培訓首先必須制定目標明確的培訓規劃。我們應根據領導干部、業務骨干、普通審計人員等不同的培訓對象,分門別類的制定目標明確的總體培訓規劃。
要將審計事業的發展與審計人員職業生涯的發展有機結合起來,每年應根據形勢的變化修訂和完善具體的培訓方案,以保證不同群體都能夠適時接受培訓。 搞好培訓教材的編寫和培訓教師的選拔也很重要。
我們目前的培訓教材往往是針對某一項新業務或者新技術,這種應急性的培訓是需要的,但也是不夠的。高質量的培訓教材應該具有系統性和完整性,不僅體現審計業務特色,更要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易為學員理解和接受。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根據2006年2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四章 審計機關權限 第五章 審計程序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家的審計監督,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和社會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依據有關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評價,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審計決定。
第四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計機關對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審計工作報告應當重點報告對預算執行的審計情況。
必要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對審計工作報告作出決議。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審計工作報告中指出的問題的糾正情況和處理結果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五條 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六條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章 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審計長是審計署的行政首長。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審計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
第十條 審計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其審計管轄范圍內設立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進行審計工作。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財政預算,由本級人民政府予以保證。 第十二條 審計人員應當具備與其從事的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
第十三條 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四條 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職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五條 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審計人員。
審計機關負責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審計機關負責人沒有違法失職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職條件的情況的,不得隨意撤換。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應當事先征求上一級審計機關的意見。 第三章 審計機關職責 第十六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七條 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對中央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國務院總理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第十八條 審計署對中央銀行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國有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一條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二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三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負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六條 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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