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訴機關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某,男,1968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無極縣,漢族,大專學歷,2010年4月至今任無極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民警。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河北省無極縣。
辯護人李瑞芳、魏永良,河北極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4年6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無極縣,漢族,大專學歷,2010年4月任無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副大隊長,分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2014年1月至今任無極縣交警大隊教導員。2016年12月20日因涉嫌玩忽職守罪被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河北省無極縣。
辯護人李志強,河北佳功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李偉良,河北佳功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以無檢刑訴〔2017〕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犯玩忽職守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劉紅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某及其辯護人李瑞芳、魏永良、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李志強、李偉良到庭參加訴訟。期間,退回無極縣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一次,經(jīng)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一次,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2年5月20日,田某1駕駛一輛重型半掛車在無極縣發(fā)生一起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擔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同年9月13日,無極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田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在該案偵查階段,由無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劉某某負責辦理。
被告人劉某某在辦案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在無極縣人民法院對田某1作出有罪判決后,未依法將田某1的駕駛證予以吊銷,未在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內(nèi)標注為扣押、吊銷狀態(tài)。田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于2012年7月4日以駕駛證丟失為由,在衡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補辦了駕駛證,于2012年11月29日換領了新駕駛證,并于2014年1月17日通過了駕駛人年審。
田某1補辦、換領駕駛證后,于2014年5月5日駕駛一輛大型貨車在河北省深州市內(nèi)發(fā)生一起致一人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田某1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2014年11月23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田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經(jīng)查,被告人劉某某在偵辦田某1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曾因事請假,當時擔任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的被告人張某某口頭告知劉某某將案卷交由內(nèi)勤。田某1到案后,被告人張某某安排事故中隊其他民警對田某1作了訊問筆錄和取保候審手續(xù),但未明確指定此案由他人負責辦理。被告人劉某某上班后,未及時取回案卷繼續(xù)處理后續(xù)工作。
另查明,無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在2014年5月20日以前,多年來未依法吊銷過依法應當?shù)蹁N的駕駛證。2014年5月,石家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開展了一次集中清理依法吊銷駕駛證的專項活動,無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5月20日集中上報審核吊銷了22名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其中有田某1的駕駛證。
被告人劉某某和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理交通肇事案過程中,違反法定程序,不履行職責,在無極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對田某1作出有罪判決后未依法將田某1的駕駛證吊銷,致使田某1持補領的駕駛證繼續(xù)駕駛機動車再次發(fā)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雖然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的死亡系田某1違反交通法律法規(guī)直接造成的,但是被告人劉某某和張某某未依法將其駕駛證吊銷的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的發(fā)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該違法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有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人張某某雖然不是田某1交通肇事案的承辦人,但系分管事故中隊事故處理工作的負責人,在其負責事故處理的工作中嚴重不負責任,疏于管理,致使無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長期存在不依法吊銷駕駛證的現(xiàn)象,其中即有田某1的駕駛證,從而造成了嚴重的危害后果。該檢察機關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追究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的刑事責任。
被告人劉某某對指控其犯罪的事實主要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
1、田某1交通肇事案后期辦案人不是劉某某;
2、劉某某在履行職務期間主觀上沒有過失;
3、田某1第二次交通肇事的危害結果與未標注為“扣押”、“吊銷”狀態(tài)之間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4、標注為“吊銷”狀態(tài)無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無職權。
5、如果法庭認定劉某某有罪,被告人劉某某有以下情節(jié)請法庭考慮: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陳述案件事實,真誠悔過,具有較好的認錯態(tài)度,主觀惡性小,未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田某1再次交通肇事的受害人的損失已經(jīng)得到彌補,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本案中的未上網(wǎng)標注是因工作失誤所致,不是有意為之,系初犯,沒有前科,工作上積極、肯干,愛崗敬業(yè),一貫表現(xiàn)良好,多次受到領導和同事的好評。
綜上,劉某某的行為不具備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請求法庭對劉某某作出無罪判決。
被告人張某某對指控其犯罪的事實主要辯稱:其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辯護人的主要辯護意見是:
一、石家莊市各縣市區(qū)普遍存在著因犯罪應吊銷而不能及時吊銷駕駛證的情形,2014年4月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發(fā)文統(tǒng)一清理,是對吊銷駕駛證存在問題的彌補措施。
二、劉某某不是田某1無極縣交通肇事案的唯一辦案人,案卷也不是一直由劉某某保管,案件在交接上存在漏洞、失誤,但不能因此讓劉某某、張某某個人承擔責任。
三、劉某某、張某某等在辦理田某1交通肇事案中,是認真履職的,只是存在未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標注的瑕疵,達不到玩忽職守罪“嚴重不負責任”的程度。
四、對田某1的駕駛證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臺沒有標注為扣押、吊銷狀態(tài)的責任,不應由張某某、劉某某承擔。
五、田某1在深州市發(fā)生的交通事故,與沒有吊銷駕駛證,沒有刑法上直接的必然的因果關系。
六、張某某是主管事故的副大隊長,下邊還有事故中隊中隊長,張某某不是劉某某的直接負責人,指控張某某對其負責處理事故的工作嚴重不負責任,疏于管理,追究間接負責人的責任于法無據(jù),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2年5月20日,田某1駕駛一輛重型半掛車在無極縣發(fā)生一起致一人死亡,肇事后逃逸,承擔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13日,無極縣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田某1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四年。在該案偵查階段,由無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中隊民警劉某某負責辦理。被告人劉某某在辦案過程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的規(guī)定,在無極縣人民法院對田某1作出有罪判決后,未依法將田某1的駕駛證予以吊銷,未在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統(tǒng)內(nèi)標注為扣押、吊銷狀態(tài)。田某1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于2012年7月4日以駕駛證丟失為由,在衡水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補辦了駕駛證,于2012年11月29日換領了新駕駛證,并于2014年1月17日通過了駕駛人年審。田某1補辦、換領駕駛證后,于2014年5月5日駕駛一輛大型貨車在河北省深州市內(nèi)發(fā)生一起致一人死亡、承擔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田某1賠償了被害人家屬的經(jīng)濟損失,取得了諒解。2014年11月23日,深州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田某1有期徒刑十個月;前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
被告人劉某某在偵辦田某1交通肇事案件過程中,曾因事請假,當時擔任交警大隊副大隊長的被告人張某某口頭告知劉某某將案卷交由內(nèi)勤。田某1到案后,被告人張某某安排事故中隊其他民警對田某1作了訊問筆錄和取保候審手續(xù),但未明確指定此案由他人負責辦理。被告人劉某某上班后,未及時取回案卷繼續(xù)處理后續(xù)工作。
無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事故中隊在2014年5月20日以前,多年來未依法吊銷過依法應當?shù)蹁N的駕駛證。2014年5月,石家莊市公安局交警大隊開展了一次集中清理依法吊銷駕駛證的專項活動,無極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于2014年5月20日集中上報審核吊銷了22名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證,其中有田某1的駕駛證。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被告人劉某某、張某某的供述,證人田某1、張某、尹某、劉某1、劉某2的證言,河北省無極縣人民法院(2012)無刑初字第00070號刑事判決書、宣判筆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和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及現(xiàn)場圖、呈請立案報告書、立案決定書、甄某、齊某的詢問筆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田某1的常住人口信息及無極縣公安局取保候審決定書,協(xié)議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diào)解書、賠償憑證,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的(2015)深刑初字第201號刑事判決書和案卷材料,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駕駛人田某1的駕駛人信息和電子檔案資料,衡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的情況說明,深州市交警大隊的田某1在深州市發(fā)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時所持有的駕駛證復印件,業(yè)務庫中強制措施記錄和詳細信息,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的田某1的駕駛人信息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無極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的田某1行政處罰案卷,公訴案件受理登記表,石家莊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法制處的2012年、2013年、2014年《石家莊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吊銷駕駛證登記表,無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證明,常住人口信息,無極縣公安局出具的證明,張某某提供的筆記本等證據(jù)。
上列證據(jù)經(jīng)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未嚴格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的吊銷交通肇事案駕駛人駕駛證的工作職責,致使田某1以駕駛證遺失為由補辦了駕駛證,再次發(fā)生交通肇事案件,造成一人死亡的嚴重危害后果,其行為已構成玩忽職守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劉某某不構成玩忽職守罪的辯護意見與庭審查證的事實及證據(jù)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量刑時考慮以下因素,第一,被告人劉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案件事實,真誠悔過,具有較好的認罪態(tài)度,主觀惡性小,未造成更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二,田某1第二次交通肇事受害人的損失已經(jīng)得到彌補,并得到了受害人家屬的諒解。第三,系初犯。
綜上,認定被告人劉某某犯罪情節(jié)輕微,可對其免予刑事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張某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擔任無極縣交警隊副隊長分管事故科工作期間,在事故科的案卷交接、辦案人的調(diào)整、吊銷交通肇事案駕駛人駕駛證等管理工作中,未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疏于管理,其行為是對管理工作的失職行為,該失職行為與田某1再次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發(fā)生交通肇事案件沒有刑法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人張某某的行為不構成玩忽職守罪。
被告人張某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本案經(jīng)本院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九十三條、第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二、被告人張某某無罪。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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