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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賓館相關法律法規 (一)綜合法律法規及政策標準規范 1、《中國旅游飯店行業規范》 由中國旅游飯店業協會2002年4月5日頒布,2002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標志著我國酒店賓館業發展正在走向自律。
該規范內容涉及客人預訂、登記、入住、飯店收費、保護顧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顧客貴重物品的保護、顧客一般物品的保護、洗衣服務、停車場管理等九大方面。對一些最易發生糾紛的問題,如客人入住時間與收費的界定問題、吃飯時的開瓶費和自帶酒水問題等都有相關規定。
《規范》還明確了對會員飯店違反《規范》的處理辦法,根據情節的輕重,協會將分別給予會員飯店通報批評、公開批評和除名的處理。 2、《浙江省飯店業行業規范(試行稿)》 由浙江省飯店業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協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主要內容包括飯店業的一般規定,預訂、登記、入住的規定,收費規定,保護賓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規定,保管賓客貴重物品和一般物品的規定,餐飲的規定,洗衣的規定,停車場管理的規定,爭議處理的規定,等等。該規范試行稿對停車收費、可收兩天房費情形、行規的效力、帶有歧視條規等熱點都進行了規定,它的出臺對飯店的自律具有積極意義,尤其是對飯店加強內部管理,確保消費者人身與財產安全的相關規定,但對一些條款的制定是否與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相違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評定旅游涉外飯店星級的規定》 本標準首次于1993年9月1日發布,修訂于1997年10月16日,自1998年5月1日起替代。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為(1)在引用標準中加入了《旅游飯店用公共信息圖形符號》,并在各星級中做了具體要求;(2)對各星級、各工作崗位的語言要求有所改變;(3)對三星級以上客房數最低數量的要求由原來的50間改為 40間;(4)對四星級以上飯店客房最小面積的要求量化為20平方米;(5)對廚房的要求更加細化;(6)對三星級以上飯店加入了選擇項目,使飯店能夠根據自己的經營實際需要來確定投資和經營哪些項目。
選擇項目共79項,包括客房10項,餐廳及酒吧9項,商務設施及服務5項,會議設施10項,公共及健康娛樂設施42項。其中要求三星級至少選擇11項,四星級至少選擇28項,五星級至少選擇35項;(7)刪去了標準中第8、9兩個與本標準無關的部分。
4、《關于旅游涉外飯店加收服務費的若干規定》 國家旅游局、財政部、國家物價局、國家稅務局于1989年3月30日發布,1990年1月1日起試行。主要內容有加收服務費的項目及對象、加收服務費的條件和審批權限、加收服務費的標準及辦法、服務費的分配和使用、加強對加收服務費的管理等,外商投資飯店如何繳納對外宣傳推廣費的問題另定。
其他非國營旅游涉外飯店如加收服務費,也要按該規定執行。 5、《飯店管理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旅游局于1993年7月29日發布,主要內容為:(1)扶植我國飯店管理公司的發展;(2)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宗旨;(3)設立飯店管理公司的條件;(4)申報飯店管理公司應具備的文件;(5)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范圍;(6)管理合同;(7)飯店管理公司的資信條件;(8)飯店管理公司的經營方式;(9)飯店管理公司的責任、權利、義務;(10)飯店管理公司的收費;(11)對全民所有制飯店管理公司的主要優惠政策;(12)國家對飯店管理公司的分級管理方式及內容;等等。
6、《關于加強旅游涉外飯店安全管理嚴防惡性案件發生的通知》 國家旅游局、公安部于1993年8月30日頒布并實施,主要內容為(1)飯店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務;(2)各飯店要建立健全必要的規章制度,并抓好落實,尤其要落實安全崗位責任制;(3)各級旅游部門和公安機關要進行經常性的檢查監督;(4)旅游部門要同公安機關密切合作;(5)各飯店要本著“內緊外松” 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安全管理;(6)提高飯店領導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管理意識;等等。 7、《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快旅游業發展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于2001年4月11日發布,該《通知》主要涉及旅游業的發展、旅游交通配套條件等。
其中第三條加快旅游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中的第三款是對賓館、飯店實行與一般工商企業同等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的規定。 8、《關于加強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環境管理的通知》 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2月21日發布,主要內容涉及(1)飲食、娛樂、服務企業的選址,必須符合當地城市規劃和環境功能要求;(2)為防止環境污染和擾民事件的發生,對具以上城鎮興辦飲食、娛樂;(3)新建、改建(含翻建)、擴建、轉產的飲食、娛樂、服務企兒有涉及污染項目的,應按環境保護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環境影響申報登記或審批手續,等等。
9、《旅店業衛生標準》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為規定了各類旅店客房的空氣質量、噪聲、照度和公共用品消毒等標準值及其衛生要求。本標準適用于各類旅店。
本標準不適用于車馬店。它引用標準是GB 5701 室內空調至適溫度及GB 5749 生活飲用水衛。
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于1987年9月23日經國務院批準,于1987年11月10日由公安部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保障旅館業的正常經營和旅客的生命財物安全,維護社會治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經營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客貨棧、車馬店、浴池等(以下統稱旅館),不論是國營、集體經營,還是合伙經營、個體經營、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經營,不論是專營還是兼營,不論是常年經營,還是季節性經營,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開辦旅館,其房屋建筑、消防設備、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并且要具備必要的防盜安全設施。 第四條 申請開辦旅館,應經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經當地公安機關簽署意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開業。
經批準開業的旅館,如有歇業、轉業、合并、遷移、改變名稱等情況,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后3日內,向當地的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備案。 第五條 經營旅館,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建立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設置治安保衛組織或者指定安全保衛人員。
第六條 旅館接待旅客住宿必須登記。登記時,應當查驗旅客的身份證件,按規定的項目。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 內容來自用戶:吳巧云 酒店工程部其他部門協調制度酒店工程部其他部門的協調制度 1.與前廳部的協調 前廳部應向工程部提供: (1)一周客情預報; (2)當天住客人數; (3)團隊及會議; (4)主要賓客(VIP)通知; (5)當天酒店的重要活動及時間、地點、人數等; (6)客人需使用什么設備; (7)客人投訴和意見書等。
2、與人資質檢部的協作 (1)在員工的內部變動,部際調整; (2)獎懲、晉升、免職、事故或糾紛處理; (3)考勤、考績及技術考核、職稱評定; (4)培訓計劃等方面,人資質檢部都要與工程部加強合作溝通。 3、與客房部的協調 洗衣設備及清掃設備,通常是客房部使用,而工程部負責維修。
這中間容易產生矛盾。 4、與餐飲部的協調 各餐廳的使用情況,有何重要的宴請活動,重要活動的布置,譬如圣誕節有何特別安排,廚房設備存在的問題,水、電、氣的供應,排油煙機的情況,下水道的疏通,都要兩個部門加強聯系。
5、與財務部的協調 維修費用的預算。 能源費用的支付。
物品、備品、材料的采購計劃、流動資金及外匯使用。 6、與保安部的協調 酒店消防的主力,應該是保安部和工程部這兩個部門,部門要加強合作,消防演習的協調和組織,消防器材的維護與保養,治安電視消防中心維護,這些都要部門之間很好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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