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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廠房是在劃撥土地上,所以拆遷時,是沒有土地補償金的,賠償的范圍有以下幾項:
一、房屋、建筑物補償
應當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價值一般應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共同委托評估公司,評估公司根據相關評估技術標準,確定房屋、建筑物的實際價值。低于城市房屋拆遷最低補償單價標準的,以最低補償單價標準計算。并依照有關補償口徑,計算房屋、建筑物實際應得的補償費用。
二、設備重置補償
拆遷管理條例》中規定,設備搬遷安裝費用應當按國家和當地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機器設備分為兩類:一類是可搬遷設備;二是不可搬遷設備;可搬遷設備因拆遷而引起的損失又可分為實物損失費和功能損失費。實物損失費包括拆卸費用、運輸費用、安裝費用、調試費用等。功能損失費用包括搬遷引起的機器精度下降、不合格產品的增多。對于不可搬遷設備,拆遷會導致該設備的廢棄,故應結合其成新和重置價,計算設備重置成新價,對所有人進行補償。在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當地有關規定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設備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三、拆遷費用補償
1、停產停業損失
《房屋拆遷補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對于“適當”的標準,何為“適當”、其計算依據、計算方法,何種情況下是“可以”補償,何種情況下是“不可以”補償,該條例并沒有統一規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也沒有進行規定。在法律實踐中,補償的標準、常由市一級地方政府以政策性文件規定,各地補償標準不同,計算方法也不同,對于停產停業損失應當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針對企業的經營性質、經營業務、經營狀況、贏利情況進行個案評估,才能確保公平的實現,當然具體數額可由拆遷當事人協商確定。
2、設備搬遷安裝費
對于可搬遷的設備,應當本著繼續利用的原則,進行異地搬遷安裝,繼承投入使用。據此產生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是拆遷引起的必然損失,拆遷人應當予以補償。在《中國2011年上海世博會場址非居住房屋拆遷評估和補償的實施細則》中也明確“拆遷非居住房屋,拆遷人還應補償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下列費用:(一)按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的補償辦法。具體而言,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的補償金額,由拆遷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依照政府指導價確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也可委托專業的評估公司進行評估確定。
3、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
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拆遷如果導致員工解聘,那么,應當根據具體跟員工的勞動合同,結果勞動法有關規定給予補償。
四、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
在拆遷的過程中,拆遷人為了加快拆遷進度,拆遷人往往會采取速遷獎勵的辦法鼓勵被拆遷人、承租人盡早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搬出拆遷范圍。獎勵費用金額的大小,由拆遷人根據拆遷實際確定,也可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實際承租人之間協商確定。
民事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這三種法律關系在企業拆遷實踐維權的過程中幾乎全能涉及到。
首先,行政法律關系就不用說了,征收本身就是政府或政府職能部門所作出的征收行為,對被征收人來講就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包括在實踐當中某個拆遷方職能部門下發的限期拆除通知書、限期責令停產、限期關閉關停企業等等一些帶有行政處罰色彩的行政強制性法律文書或者法律行為,這些都是行政關系,都把企業納入到行政相對人的法律資格地位上。
只要具體行政行為對你施加了影響、產生了利害關系,你就有權利進行復議和訴訟,對他行為的合理合法性產生法律上的質疑。這就是行政法律關系,這種行政法律關系貫穿整個企業拆遷過程。
第二種是民事法律關系。這可能涉及到租賃的房屋、廠房、場地等,承租方和出租方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這是在實踐當中最常見的租賃關系。
或者是企業和銀行之間有一個貸款合同關系,這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征收單位給銀行施加壓力,要求銀行來作為第三方要求企業實際履行返還貸款的義務,企業返還不了,這時候銀行納入到評估范圍,企業和銀行之間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
第三種就是刑事法律關系。這在一些極端的企業拆遷維權案件中也屢見不鮮。
比如拆遷方認為企業沒有交土地稅、房產稅、營業稅,就直接要求公安經偵部門來找企業,這就形成了一種刑事法律關系。拆遷方認為企業在這個地方的土地屬于違法用地的問題,國土資源局的行政部門以企業違反土地相關的刑事法律為由,移交到公安要求執行,就會產生刑事法律關系。
實踐當中,一般情況下遇到的都是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但在雙方對一些問題達不到一致性,劍拔弩張,產生劇烈沖突的時候,征收單位就會拿起刑事手段進行質疑。理順行政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刑事法律關系分別是哪種情況,這三種法律關系在拆遷當中以行政法律關系為主,民事法律關系次之,產生刑事法律關系情況就會比較嚴重,但是其實都是拆遷方想要達到拆遷目的的手段而已,就算遇到了也不要恐慌,身正不怕影子斜,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披荊斬棘,為合法權益保駕護航,維權之路必定能順利進行。
所涉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這些規定當然適用企業拆遷。
對于你的情況,以下步驟解決,如有其他不明,咨詢勞動部門:
1.公司搬遷屬于勞動條件變更,協商不成可解除勞動合同(即不跟去),得到1個月工資(能要到就要)。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解除合同后,還有補償金。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3.補償金計算方法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因為你的月工資沒說,只能自己根據上面的方法算一算。一般就是一個月工資加補償金。
5.發生糾紛,可請求勞動部門、工會協調,也可申請勞動仲裁,去法院起訴,維護合法權益。
近年來的農村征地過程中引發大量問題,而立法周期較長且相對滯后,因此國務院采取緊急通知的方式,以求較快地解決問題。
工廠搬遷的法律依據是什么呢? 國務院:補償沒有到位不得強制拆遷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要求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通知中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另外,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同時,還要嚴格按照各級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對拆遷戶進行補償。
尚未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在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 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地區,必須盡快調整提高。
通知還要求,要加強對征地實施過程的監管,確保征地補償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防止出現拖欠、截留、挪用等問題。 2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修改后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征求意見結束,到現在已有3個多月,尚無最新進展。
而近日來,一些地區在農村征地和城鎮房屋拆遷中,命案不斷,半年來,以血抗爭的惡性事件時有發生。 中央嚴管征地拆遷業界呼吁加速立法 盡管這份緊急通知沒有向媒體公布,但因為其重要性還是引發了廣泛關注。
據最新一期《瞭望》雜志報道,國務院辦公廳日前下發緊急通知規定,因工作不力引發征地拆遷惡性事件的,有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將被追究責任。 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
該文件的全稱為《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下稱《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不能強行實施征地,對于群眾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須妥善予以解決。
對于程序不合法、補償不到位、被拆遷人居住條件未得到保障以及未制訂應急預案的,一律不得實施強制拆遷。
凡是屬于國有土地,都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
具體細節有出入的請參照您當地城市建設開發部門的相關文書。企業動遷補償的法律法規包括哪幾項呢? 第四十七條 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出現的多余勞動力,由被征地單位用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發展農副業生產和興辦鄉(鎮)村企業等途徑加以安置;安置不完的,可以選送符合條件的人員到用地單位或其他單位就業,并將相應的安置補助費轉撥給吸收該勞動力的單位。
第四十八條 鄉(鎮)辦企業占用集體所有土地,可參照本條例征地補償費標準,給被占地單位以補償,并須妥善安置農民的生產和生活。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支付補償費的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四十九條 依法報經批準占用耕地建房的農村居民,應按年產值的二至三倍向集體支付一次性的土地使用費。 超過用地面積限額的,應限期退回。
逾期不退的,由縣級土地管理部門按每年每平方米二至四元征收土地使用費。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企業拆遷法律法規主要有什么呢? 拆遷補償范圍一、房產、建筑物及土地的補償1、房產、建筑物的補償企業的經營性用房主要有工業廠房和倉庫,也有部分住宅和辦公房,具體的補償面積以相關房產證明登記的建筑面積為計算標準,因為歷史原因無法辦理房產證明和土地證明的,可經實際丈量確定。 企業房屋及建筑物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及建筑物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
而且企業拆遷也涉及到房產的所有權問題,企業拆遷的補償對象只能是房屋的產權人,如果企業是承租人的話,那么只能是對承租人在租賃期間對自建的地上物有權獲得補償。 2、土地的補償在企業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問題就會涉及到土地的性質,國有土地與集體土地的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國有土地上企業的拆遷土地補償這一塊沒有明確的規定,全國各地方拆遷時土地的補償,往往與房屋、建筑物補償計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況大量存在,使得權利人的權益無法獲得相應的合理補償;集體土地上企業的拆遷一般按評估價格補償,如果企業為承租人的話,就會涉及到與土地使用權人誰有權獲得土地補償的問題,補償的依據以證書或租賃合同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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