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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各方的合法權益,改善人居環境,促進社會和諧,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四川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業主通過自行管理等方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財政、環保、城鄉規劃、衛生、工商、質監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對物業管理活動的服務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大會的設立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督促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建立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問題。
物業管理工作聯席會議由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召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公安派出所和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將物業服務行業納入本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提高專業化水平,促進物業服務行業發展。
第七條 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規范行業行為,督促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和服務,維護物業服務企業合法權益。 第二章 物業管理的區域及設施 第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的申請,以土地使用權證確定的用地范圍為基礎,并考慮建筑物規模、共用設施設備的管理與維護和社區建設等因素劃定物業管理區域。
影響消防、避險、燃氣、電梯以及其他具有共有功能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不得分割劃分。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物業管理區域檔案。
第九條 建設單位在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持房地產開發項目核準或者備案文件、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項目規劃設計方案等資料,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劃分物業管理區域。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按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進行劃分。
建設單位應當將劃定的物業管理區域以書面說明和圖紙形式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十條 已經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業,確需要劃分物業管理區域的,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向物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配合下,征求業主、居民(村民)委員會的意見,經相應區域內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后進行劃分,并在相應區域內公告。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各類物業配套建筑應當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同時規劃設計、同時建設。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配套建筑的用途。 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物業時建設單位應當設計配置具備水、電、通風、采光等基本使用功能和條件的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位于地面的部分不低于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照房屋建筑總面積的千分之二,且不低于100平方米配置;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按照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
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在許可證及其附圖上載明配套建設的物業服務用房的建筑面積。縣級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在核發房屋預售許可證和辦理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注明物業服務用房室號。
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屬全體業主共有,分別交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無償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途,也不得分割、轉讓、抵押。
第十三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地方標準配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庫(位)。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水、電、氣等計量裝置應當按照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配置。
通訊、消防、電梯、安全防范、環衛、郵政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配套設施不齊全的老舊住宅區,專業經營單位應當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逐步改造,實現供水、供電、供氣等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分戶計量、分戶控制。
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改造工作提供便利。 第十五條 新建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等終端用戶的分戶計量表或者終端用戶入戶端口以前的專業經。
目前還沒有。
四川省“兩會”期間,來自成都代表團的省人大代表鐘祖祥等19人提交議案,建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使物管能規范化并有法可依。 呼喚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 頻繁發生的物管糾紛,引起市民們的廣泛關注。
今年我省“兩會”期間,省人大代表鐘祖祥等人在第35號議案中提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議從物管的范圍、內容,物管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包括對物管公司的資質審核、批建、監督,仲裁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物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其職責;物管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等方面,制定詳細可行的條例。 “現在物管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重重、糾紛不斷,物管公司也五花八門,是該好好規范一下了!”鐘祖祥說,如今房屋多、小區多、物管多,物管問題涉及到千家萬戶,但現在的物業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如物管公司大多由開發商組建或指定、業主少有選擇的余地,物管文件五花八門甚至有的物管服務協議存在“霸王條款”等。
“這些糾紛發生后很難解決,主要原因就是無法可依。” 鐘祖祥說,他們在調研中發現,老百姓對物管的要求其實很低,就是“交納明明白白的費用,享受體體貼貼的服務”。
他認為,如今在立法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該強化對物管公司的管理,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據記者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對于物管問題也非常重視。
法工委主任張渝田表示,目前鐘祖祥等人的議案已轉交至省人大財經委負責研究,研究后將通過相關程序,交由有提案權的單位進行提案。 張主任還介紹,“早在兩年前,我們就已委托西南財大的專家進行相關研究,目前已有了一些階段性的研究成果。”
他表示,制定該條例非常有必要,但由于一個條例的出臺要經過非常復雜的程序,特別是目前還需要等待《物權法》正式出臺,因此該條例短期內還難以納入立法計劃。 作為物管行業的主管部門,省建設廳法規處副處長吳城林則表示,《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極有必要。
從立法角度來看,早在2003年,國家就已出臺物管條例,但由于國家性法律法規不是很具體,而房地產行業近兩三年飛速發展,目前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發生了新變化。作為地方性條例,有必要對國家條例進行相應細化,同時對國家條例未明確的一些新情況進行相應補充、完善。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8月10日成都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2007年9月27日四川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目 錄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建筑區劃第一節 建筑區劃的劃分與調整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第三節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四節 新建住宅物業保修金第三章 物業的管理主體與物業使用第一節 業主大會籌備組第二節 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第三節 物業的使用與維護第四章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一節 一般規定第二節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第三節 物業服務合同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轄區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公安、工商、價格、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其法定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指導本轄區內的業主依法設立業主大會,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之間的關系,配合調解處理物業管理中的投訴,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
社區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進行指導和監督。第四條 市物業管理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建設,建立行業服務、協調、激勵和懲戒等機制,促進物業管理業科學、規范、和諧發展。
第五條 本市提倡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服務水平;對于采用新技術、新方法節能降耗的,政府給予鼓勵。第二章 建筑區劃第一節 建筑區劃的劃分與調整第六條 新建建設項目,包括分期建設或者由兩個以上單位共同開發建設的項目,其設置的附屬設施設備是共用的,應當劃分為一個建筑區劃。
但該建設項目內已按規劃分割成兩個以上自然院落或者封閉區域的,在明確附屬設施設備管理、維護責任的情況下,可以分別劃分為獨立的建筑區劃。第七條 開發建設單位在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同時,應當持建設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劃分建筑區劃的要求。
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征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的意見后進行劃分,并告知開發建設單位。第八條 確需調整建筑區劃的,由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社區居民委員會,按照本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結合當地社區的布局,擬定調整方案,經各相關建筑區劃業主大會分別同意后進行劃分;尚未設立業主大會的建筑區劃,由全體業主共同決定。
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決定前款事項的,應當經該建筑區劃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尚未劃分建筑區劃的,應當按照前款比例征得相關業主同意后,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
第九條 建筑區劃劃分、調整后,市或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上予以相應注記,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建筑區劃調整后,區(市)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相關建筑區劃內公告。
第二節 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第十條 新建建筑區劃內,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配置物業服務用房:(一)建筑面積不低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載明的房屋總建筑面積的2‰,并不得少于80平方米;(二)配置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用房和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其中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平方米;(三)具備水、電等基本使用功能,且位于地面以上部分不低于50%。物業服務用房配置不符合前款規定的,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一條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的水、電、氣計量裝置應當實行專有部分一戶門號一貿易結算表、共有部分獨立計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環衛、郵政、信息等附屬設施設備的配置應當符合物業使用的基本條件。第十二條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機動車停放庫(位)與住戶數的最低比例標準,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本市鼓勵開發建設單位投資建設住宅建筑區劃內機動車停放庫(位),具體辦法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第三節 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第十三條 本市實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監管制度。
新建住宅建筑區劃內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其附屬設施設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交付使用:(一)住宅生活用水納入城鄉自來水管網,并供水到戶;(二)住宅用電按照電力部門的供電方案,納入城市供電網絡,不得使用臨時施工用電;(三)住宅的雨水、污水排放納入永久性城鄉雨水、污水排放系統。確因客觀條件所限需采取臨時性排放措施的,應當經水務、環保部門審核同意,并確定臨時排放的期限;(四)住宅區附近有燃氣管網的,完成住宅室內、室外燃氣管道的敷設并與燃氣管網鑲接。
住宅區附近沒有燃氣管網的,完成。
目前還沒有。
四川省“兩會”期間,來自成都代表團的省人大代表鐘祖祥等19人提交議案,建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以使物管能規范化并有法可依。
呼喚地方性物業管理條例
頻繁發生的物管糾紛,引起市民們的廣泛關注。今年我省“兩會”期間,省人大代表鐘祖祥等人在第35號議案中提議制定《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議從物管的范圍、內容,物管行政主管部門的職權,包括對物管公司的資質審核、批建、監督,仲裁業主與物管公司之間的糾紛等;物管公司的權利和義務;業主的權利和義務;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及其職責;物管服務協議的主要內容等方面,制定詳細可行的條例。
“現在物管公司和業主之間的矛盾重重、糾紛不斷,物管公司也五花八門,是該好好規范一下了!”鐘祖祥說,如今房屋多、小區多、物管多,物管問題涉及到千家萬戶,但現在的物業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如物管公司大多由開發商組建或指定、業主少有選擇的余地,物管文件五花八門甚至有的物管服務協議存在“霸王條款”等。“這些糾紛發生后很難解決,主要原因就是無法可依。”
鐘祖祥說,他們在調研中發現,老百姓對物管的要求其實很低,就是“交納明明白白的費用,享受體體貼貼的服務”。他認為,如今在立法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有關部門應該強化對物管公司的管理,切實保障業主的合法權益。
據記者了解,省人大法工委對于物管問題也非常重視。法工委主任張渝田表示,目前鐘祖祥等人的議案已轉交至省人大財經委負責研究,研究后將通過相關程序,交由有提案權的單位進行提案。
張主任還介紹,“早在兩年前,我們就已委托西南財大的專家進行相關研究,目前已有了一些階段性的研究成果。”他表示,制定該條例非常有必要,但由于一個條例的出臺要經過非常復雜的程序,特別是目前還需要等待《物權法》正式出臺,因此該條例短期內還難以納入立法計劃。
作為物管行業的主管部門,省建設廳法規處副處長吳城林則表示,《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的出臺極有必要。從立法角度來看,早在2003年,國家就已出臺物管條例,但由于國家性法律法規不是很具體,而房地產行業近兩三年飛速發展,目前也出現了很多新情況,發生了新變化。作為地方性條例,有必要對國家條例進行相應細化,同時對國家條例未明確的一些新情況進行相應補充、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第三章規定:第三十一條 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由5至11人單數組成。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是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三)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第三十二條 業主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可連選連任,業主委員會委員具有同等表決權。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之日起7日內召開首次會議,推選業主委員會主任和副主任。
《成都市物業管理條例》,共六章、九十九條(含附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成都市實際而制定的,適用于該市行政區域內物業的管理、使用、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不用,你看: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制定本條例。
折疊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折疊第三條 國家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
折疊第四條 國家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方法,依靠科技進步提高物業管理和服務水平。 [1] 折疊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折疊第六條 物業管理條例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并享有被選舉權;(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折疊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折疊第八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折疊第九條 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應當考慮物業的共用設施設備、建筑物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
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折疊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但是,只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折疊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折疊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業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折疊第十三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
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1] 折疊第十四條 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業主。
住宅小區的業主大會會議,應當同時告知相關的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折疊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折疊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 業主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在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折疊第十七條 管理規約應當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管理規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管理規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折疊第十八條 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應當就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委員會的組成和成員任期等事項作出約定。
折疊第十九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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