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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你好,管轄是審判的前置性問題。
案件管轄出了問題,便很難保證審判的公正。長期以來,當事人“爭管轄”、法院“搶管轄”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指定管轄的最新法律規定: 1、《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2、《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3、《行政處罰法》第21條規定:“對管轄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p>
所謂發生管轄爭議,是指兩個以上的機關或者組織在實施某一處罰上,發生互相推諉或互相爭奪管轄權等現象。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7條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
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5、《解釋》第18條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將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6、《解釋》第19條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應當將指定管轄決定書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關的人民法院。
7、《解釋》第20條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級人民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轄決定書后,不再行使管轄權。對于公訴案件,應當書面通知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并將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時書面通知當事人;對于自訴案件,應當將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并書面通知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上述就是對“管轄裁定上訴期限”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對法院作出的管轄裁定不服的,當事人應在10天內提出上訴,由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書面裁定。
你好,第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爭議標的額大的案件、案情復雜的案件,或者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等具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第二條 專利糾紛案件由知識產權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第三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注冊地或者登記地為住所地。
第四條 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第十二條 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三條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四條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五條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第十六條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十七條 已經離婚的中國公民,雙方均定居國外,僅就國內財產分割提起訴訟的,由主要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八條 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條 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買賣合同,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標的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因股東名冊記載、請求變更公司登記、股東知情權、公司決議、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減資、公司增資等糾紛提起的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確定管轄。第二十三條 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第二十五 條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第二十六條 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第二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沒有在法定期間起訴或者申請仲裁,給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造成損失引起的訴訟,由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后在法定期間內起訴或者申請仲裁,被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因保全受到損失提起的訴訟,由受理起。
刑事案件關于管轄權的規定較復雜,大致來講就是原則上由犯罪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案件的情節輕重,可能由中級人民法院、或者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除此之外,還有移送管轄或上級人民法院制定管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的相關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ㄗ灾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一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刑事訴訟法的》第二十二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缎淌略V訟法的》第二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你好,管轄是審判的前置性問題。
案件管轄出了問題,便很難保證審判的公正。長期以來,當事人“爭管轄”、法院“搶管轄”的現象時有發生,社會各界對此反映強烈。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對外公布了《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總共11條的司法解釋,將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規定,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司法解釋還規定,對于應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報請上級人民法院交其審理。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的規定,應當作為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
協議管轄指雙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后,以書面的方式約定管轄法院。
因其是以當事人的意愿確定管轄法院的,又稱為合意管轄或約定管轄。作為民事訴訟中確定管轄法院的重要方式,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協議管轄進行了專門的規定。
我國法律具體規定了5個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當事人只可以在這5個地點中協議選擇一家法院管轄。
同時,選擇協議管轄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只能對第一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不得對第二審法院管轄的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協議;選擇協議管轄必須采用書面形式。除此之外,根據最高法院關于《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規定,《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書面合同中的協議,是指合同中的協議管轄條款或者訴訟前達成的選擇管轄的協議。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協議選擇管轄,否則不具有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時,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凡是案件具有特殊性或者案情復雜,包括所涉及的地區、部門、參加的人較多,訴訟金額大和處理的結果對社會影響大的,必須由較高審級法院管轄。
公安機關以原則上行政區劃的轄區為地域管轄權的區域。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有明確規定的: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 轄。
第十六條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 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第十七條 對管轄不明確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關公安機關協商確定 管轄。 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 指定管轄。
第十八條 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偵查發生在本轄區內的刑事案件;地( 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經濟犯罪、重大集團犯罪和 下級公安機關偵破有困難的重大刑事案件的偵查。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內部對刑事案件的管轄,按照刑事偵查機構的設 置及其職責分工確定。
第二十條 鐵路、交通、民航系統的機關、廠、段、院、校、所、隊 、工區等單位發生的刑事案件,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工作區域內和列 車、輪船、民航飛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鐵路建設施工工地發生的刑事案 件,鐵路沿線、水運航線發生的盜竊或者破壞鐵路、水運、通訊、電力線 路和其他重要設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內部職工在鐵路、交通線上執行任務 中發生的案件,分別由發案地鐵路、交通、民航公安機關管轄。 林業系統的公安機關負責其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危害陸生野生 動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偵查;大面積林區的林業公安機關還負責轄 區內其他刑事案件的偵查。
未建立專門林業公安機關的,由所在地公安機 關管轄。第二十一條 公安機關偵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時 ,應當將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
涉嫌主罪屬于 公安機關管轄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涉嫌主罪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 ,公安機關予以配合。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如下: (一)軍人在地方作案的,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移交軍隊保衛部門 偵查。
(二)地方人員在軍隊營區作案的,由軍隊保衛部門移交公安機關偵 查。 (三)軍人與地方人員共同在軍隊營區作案的,以軍隊保衛部門為主 組織偵查,公安機關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機關為主組織偵查 ,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四)現役軍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公 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五)軍人退出現役后,發現其在服役期間在軍隊營區作案,依法應 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軍隊保衛部門偵查,公安機關配合。
(六)軍人退出現役后,在離隊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經批準入伍尚未 與軍隊辦理交接手續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機關偵查。 (七)屬于地方人武部門管理的民兵武器倉庫和軍隊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給地方單位使用的軍隊營房、營院、倉庫、機場、碼頭,以及軍隊和 地方人員混居的軍隊宿舍區發生的非侵害軍事利益和軍人權益的案件,由 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八)軍隊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實行企業化經營管理的公 司、廠礦、賓館、飯店、影劇院,以及軍隊和地方合資經營的企業發生的 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軍隊保衛部門配合。 辦理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和有關軍隊保衛部門 應當及時互通情況,加強協作、密切配合;對管轄有爭議的案件,應當共 同研究協商,必要時可由雙方的上級機關協調解決。
本條所稱的“軍人”,是指現役軍人、軍隊在編職工以及由軍隊管理 的離、退休人員。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和武裝警察部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依照 公安機關和軍隊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轄分工的原則辦理。
列入武裝警察部隊序列的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門,以及武警黃金 、交通、水電、森林部隊人員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拓展資料: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是為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貫徹實施,保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正確履行職權,規范辦案程序,確保辦案質量,提高辦案效率制定。
由公安部于2012年12月13日發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參考資料:搜狗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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