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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合同糾紛時 法院管轄權的法律規定有: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合同實施地人民法院統轄。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合同的兩頭當事人能夠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實施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等級統轄和專屬統轄的規矩。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許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統轄。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送和聯合運送合同膠葛提起的訴訟,由運送始發地、目的地或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統轄。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法院一審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院一審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爭議標的額大,或者案情復雜,或者居住在國外的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涉外案件。
2、專利糾紛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轄。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二十條的規定,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根據案情繁簡、訴訟標的金額大小、在當地的影響等情況,對本轄區內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提出意見,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十條 【高院一審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院一審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節 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 【原告就被告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者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5、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17、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
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7、債權人申請支付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債務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 【原告就被告的例外】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6、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確定管轄;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7、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8、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9、追索贍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0、不服指定監護或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1、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3、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4、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5、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1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四條 【合同糾紛的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8、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
【為您推薦】團風縣律師 金鳳區律師 廣豐縣律師 長安區律師 滕州市律師 博白縣律師 蓬江區律師 在生活中,隨著法律教育的普及,人們的法律意識也不斷的增強,在發生一些民事爭議事件時,人們不再運用武力來解決問題,而是通過訴訟的途徑來解決。
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管轄法院是如何確定的呢?民事訴訟立案管轄權法律是怎樣規定的?下面筆者就為大家詳細介紹一下,大家可以了解一下。民事訴訟立案管轄權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一、法定管轄 1、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劃分標準:(1) 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 中級人民法院:① 重大涉外案件;② 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 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 (3) 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2、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
種類:(1) 一般地域管轄 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① 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 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② 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③ 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 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 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9種特別管轄的案件:①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 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和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 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隊履行地另有規定的除外;d。
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e。 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f。
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g。 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
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合同的名稱呢個與和偶那天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合同的履行地。 ②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 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③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 ;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上為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
④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⑤ 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⑥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法釋〔2015〕5號)
第十八條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對履行地點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接收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其他標的,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對管轄異議審查后確定有管轄權的,不因當事人提起反訴、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等改變管轄,但違反級別管轄、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發回重審或者按第一審程序再審的案件,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審查。
第二百二十三條當事人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異議,又針對起訴狀的內容進行答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管轄異議進行審查。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就案件實體內容進行答辯、陳述或者反訴的,可以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訴答辯。
第八十二條在一審訴訟中,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權提出管轄異議,無權放棄、變更訴訟請求或者申請撤訴,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有權提起上訴。
第二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對小額訴訟案件提出管轄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裁定一經作出即生效。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認為受訴法院或受訴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時,而向受訴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轄的意見或主張。
民事訴訟管轄:
1,地域管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為主。在合同糾紛中,又以合同簽訂地;實際,約定履行地;原告住所地等為主,中心原則是原告就被告
2,協議管轄。主要在合同中使用排除其他的地域管轄
3,級別管轄。又稱為中級法院管轄,就是對于一些重大涉外案件,重大涉港澳臺案件,商標,專利許可,著作權糾紛一般由中院,或指定的中院管轄(不排除具體特別的規定!)
4,專署管轄。就是像不動產,涉外旦償測鍛爻蹬詫拳超嘩遺產繼承,港口做業或污染等由所在地的專署法院管轄。刑事訴訟管轄:
1),犯罪地為主,以被告人住所地為輔
2),以以先受理為主,以主要犯罪地為輔
3),級別管轄。即中院管轄
4),普遍管轄。針對國際犯罪
5),保護管轄。外對中犯罪,主要是入境地管轄行政訴訟管轄:以被告為主,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你是說三大訴訟法的行政訴訟管轄嚒?
行政訴訟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和裁定管轄三類。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基層人民法院是我國審判機關的最基層單位,除法律另有特殊規定外,一般行政案件都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為: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2.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確定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地域管轄,包括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地域管轄、共同地域管轄。
3.裁定管轄
裁定管轄是指人民法院遇到某些特殊情況,依照《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自由裁定的管轄。裁定管轄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人民法院接受行政案件后,經過審查發現本案不歸自己管轄,就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處理。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朋友~呵呵
新民訴法對管轄權異議規定的內容包括:一、既提起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二、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審查;三、在關于級別管轄異議案件審查程序中應注意相關問題。
一、既提起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
無論是有獨立請求權或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均無權提起管轄權異議,默示協議管轄主要適用于原、被告間。實踐中被告收到法院轉交的起訴狀后,一方面提起管轄權異議,一方面又對案件實體問題進行答辯的情形也較為常見。
被告雖對管轄法院有異議,但又擔心一旦管轄權異議申請被裁定駁回,又沒有就案件實體問題進行答辯,會對案件審理有不利影響,故同時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應訴答辯。有些被告直接在答辯狀中對管轄權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默示協議管轄需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未提出管轄權異議,二是應訴答辯,既提起管轄權異議又應訴答辯的情形不符合默示協議管轄條件,不能視為被告接受受訴法院管轄。
二、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審查
2009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釋[2009) 17號文件公布了《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級別管轄規定》),明確了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法律依據和程序。
從我國的情況看,就級別管轄而言,實踐中產生問題的,大多是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案件和當事人跨地區的案件。
主要表現為:中、基層法院違反級別管轄標準,越級受理本應由上級法院管轄的案件,不理睬當事人提出的級別管轄異議;
中、基層法院違反級別管轄標準先立案,然后根據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報請上一級法院指令其管轄,將違規做法合法化;中級法院將本應由高級法院管轄的案件,受理后再指令到基層法院管轄,將案件留在當地;中、高級法院將本應由其審理的案件,不問案件的性質和類型,指定下一級法院管轄,通過合法形式將案件留在當地。
雖然我國2007年《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了管轄權異議制度,但在審判實踐中多被理解為只適用于地域管轄異議,而不適用于級別管轄異議。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的有關文件雖然承認當事人有提出級別管轄異議的權利,但同時明確規定對級別管轄異議不作書面裁定。審判實踐中對于損害當事人程序利益、擾亂管轄秩序的現象,難以通過法定程序得到救濟、糾正。
三、在關于級別管轄異議案件審查程序中應注意以下幾方面問題:
1、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的處理程序。
2、答辯期間屆滿后,原告增加訴訟請求金額,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處理程序。
3、被告同時提出級別管轄異}義和地域管轄異議的處理程序。
4、級別管轄異議上訴案件的審理程序。
5、受訴法院發現其沒有級別管轄權應依職權移送的問題。
6、關于審理級別管轄異議案件的依據問題。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是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目前版本為根據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參考資料:新民訴法對管轄權異議規定的內容?律師365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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