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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有效的規定是: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做出了應有的貢獻。
妥善安置他們的生活,使他們愉快地度過晚年,這是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的具體體現,同時也有利于工人隊伍的精干,對實現我國的四個現代化,必將起促進作用。為了做好這項工作,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 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二條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一) 符合第一條第(一)、(二)、(三)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
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參加革命工作,連續工齡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連續工齡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連續工齡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
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二) 符合第一條第(四)項條件,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普通工人的工資;飲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
同時具備兩項以上的退休條件,應當按最高的標準發給。退休費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發給。
第三條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工人,如果本人自愿,也可以退休。退休費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并享受原單位矽肺病人在離職休養期間的待遇。
患二、三期矽肺病離職休養的干部,也可以按照本條的辦法執行。 第四條 獲得全國勞動英雄、勞動模范稱號,在退休時仍然保持其榮譽的工人;省、市、自治區革命委員會認為在革命和建設中有特殊貢獻的工人;部隊軍以上單位授予戰斗英雄稱號的轉業、復員軍人,在退休時人保持其榮譽的,其退休費可以酌情高于本辦法所定標準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標準后的退休費,不得超過本人原標準工資。
第五條 不具備退休條件,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工人,應該退職,退職后,按月發給相當于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四十的生活費,低于二十元的,按二十元發給。 第六條 退休工人易地安家的,一般由原工作單位一次發給一百五十元的安家補助費,從大中城市到農村安家的,發給三百元。
退職工人易地安家的,可以發給相當于本人兩個月標準工資的安家補助費。 第七條 工人退休、退職的時候,本人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前往居住地點途中所需的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伙食補助費,都按照現行的規定辦理。
第八條 退休、退職工人本人,可以繼續享受公費醫療待遇。 第九條 工人的退休費、退職生活費,企業單位,由企業行政支付;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事業單位,由退休、退職工人居住地方的縣級民政部門另列預算支付。
第十條 工人退休、退職后,家庭生活確實困難的,或多子女上山下鄉、子女就業少的,原則上可以招收其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招收的子女,可以是按政策規定留城的知識青年,可以是上山下鄉知識青年,也可以是城鎮應屆中學畢業生。
我國農業生產水平比較低,糧食還沒有過關,對增加城鎮和其他吃商品糧的人口,必須嚴加控制。因此,家居農村的退休、退職工人,應盡量回到農村安置,本人戶口遷回農村的,也可以招收他們在農村的一名符合招工條件的子女參加工作;退休、退職工人回農村后,其口糧由所在生產隊供應。
招收退休、退職工人的子女,應當由當地勞動部門統一安排。招收子女的具體辦法,由省、市、自治區根據上述原則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十一條 工人退休、退職后,不要繼續留在全民所有制單位。他們到城鎮街道、農村社隊后,街道組織和社隊要加強對他們的管理教育,關心他們的生活,注意發揮他們的積極作用。
街道、社隊集體所有制單位如果需要退休、退職工人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可以付給一定的報酬,但連同本人退休費或退職生活費在內,不能超過本人在職時的標準工資。 對于單身在外地工作的工人,退休、退職后要求遷到家屬所在地居住的,遷入地區應當準予落戶。
第十二條 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工人退休、退職工作的領導。對應該退休、退職的工人,要做好深入細致的思想。
法定的退休年齡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原則批準,現在仍然有效的《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文件所規定的退休年齡。
1、干部
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2、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機關群眾團體工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該退休。
(一)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本項規定也適用于工作條件與工人相同的基層干部。
(三)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由醫院證明,并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四)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憲法中并沒有關于提前病退的相關規定,但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的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因工致殘,經醫院證明(工人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按月享受傷殘津貼;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無論是現在從事這類工作或者曾經從事過這類工作,都需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第一條第(二)項辦理。
(一)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二)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三)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的。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一、要嚴格執行國家關于退休年齡的規定,堅決制止違反規定提前退休的行為 國家法定的企業職工退休年齡是:男年滿60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
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以下稱特殊工種)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因病或非因工致殘,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退休年齡為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 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提前退休的范圍僅限定為:國務院確定的111個“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的國有破產工業企業中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三年內有壓錠任務的國有紡織企業中,符合規定條件的紡紗、織布工種的擋車工。
但此項規定與前款規定不能同時適用于同一名職工。 對國家關于企業職工退休年齡和條件的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和企業及職工必須認真執行,不得隨意降低,嚴禁擴大適用范圍。
今后,凡是違反國家規定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企業,要追究有關領導和當事人的責任,已辦理提前退休、退職的職工要清退回企業。
勞動法沒有規定哪些特殊工種可以提前五年退休。
根據1978年6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和《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規定,下列幾種情況可以辦理退休:
1、男職工年滿60周歲,女干部年滿55周歲,女工人年滿50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繁重體力勞動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種的職工,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
3、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滿10年的,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
4、1999年,勞動保障部發出《關于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1999]8號),規定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10年,從事井下和高溫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9年,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必須在該工種崗位上工作累計滿8年。
該《通知》還規定,原勞動部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批準的特殊工種,隨著科技進步和勞動條件的改善,需要進行清理和調整。新的特殊工種名錄由勞動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清理審定后予以公布,公布之前暫按原特殊工種名錄執行。
特殊工種是指從事特殊崗位工作的統稱,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工種。原國家勞動部將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重體力勞動和有毒有害的工種定為特殊工種并明確特殊工種的范圍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或勞動部門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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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原勞動部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二條對特種作業作出了定義。國家經貿委1999年發布的《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對上述定義作了部分更改,明確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如電工、金屬焊接和切割等)。從事這類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你的爸爸的情況,是這樣的,按照國家的規定,身份證戶口本年齡和檔案年齡不符的,應該按照檔案第一張履歷表或者招工表為準,所以,你父親的檔案里如果是被人改了,那么是無效的,應該參照其他資料綜合審定,如果職工真的到了退休年齡,必須退休,超出的工齡是不計算的,所以,你應該讓你的父親去辦理退休,能辦理回來就辦了。
不能辦,自然社會保險部門會給明確答復,要你什么時候去辦,你的父親如果真的是2011年3月份辦理退休了,也不會補償的,因為你在單位上班了,給你了上班工資,如果退休費在2011年4月份開始計發,你的父親4月份到12月份已經拿了工資,單位要扣回這個期間退休工資,剩余的部分給你父親的工資,也就是過去所說的掙補差。如果批準回來是12月份批準,明年1月份計發退休費,1月份停發工資,1月份領取退休費就可以了,所以,根本就不存在什么補償問題。
勞動法沒有具體規定:以下是具體的法律依據:
勞人護[1985]6號對審批提前退休工種標準和注意事項做了如下規定:
(1)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工人,無論現在或過去從事這類工作,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以按照《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中的規定辦法提前退休: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9年的;③從事其他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2)高溫作業,應當符合GB4200-84《高溫作業分級》標準中第四級;繁重體力勞動作業,應當符合GB3869-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中的第四級;高空作業,應當符合GB3608-83《高處作業分級》標準中的第二級,并經常在5米以上的高處作業,無立足點或牢固立足點,確有墮落危險的。
(3)常年在海拔3500米以上高原地區和常年在攝氏零度以下的冷庫、生產車間等低溫場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井下、高溫作業工人的有關規定辦理;常年在海拔4500米以上高山、高原地區工作的工人退休時,可以參照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工人的規定辦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滿足以下條件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滿2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小于5年(含5年),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事業編制人員,本人自愿申請,經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2、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或工齡25年以上的人員,如本人自愿,經組織批準,可以提前離崗。3、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周歲、女年滿48周歲(女性工人45周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準后,允許提前退休。
二、特殊工種1、在高溫,井下,高空等特殊工種工作10年以上,經過勞動部門審批,可以在法定退休年齡前5年退休。2、患有某些疾病,經過審批可以在一定規定年齡辦理病退。
3、某些特殊情況(如企業破產),政府為了安置職工,規定的特殊政策,可以提前幾年退休。4、有些工傷職工,喪失勞動能力。
經過批準,可以提前退休。
國家關于特殊工種的員工提前退休的法規:
《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家勞動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草案)》
《廣東省勞動局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試點遇到的若干政策問題處理意見》
《關于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規定
全民所有制企業和縣以上集體企業的職工,在分別符合以下條件的可辦理提前退休:
1、所從事的特殊工種必須屬于勞動部和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特殊工種的范圍;
2、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
3、從事井下、高溫等工作累計滿9年的;
4、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8年的;
5、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45周歲,連續工齡滿10年的可辦理特殊工種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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