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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廣播電視類法律法規大全 1、《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 為了加強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廣播電視信號安全優質播出,維護用戶收聽收看廣播電視的權益,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規定。
2、《無線電管理條例 》 為了加強無線電管理,維護空中電波秩序,有效利用無線電頻譜資源,保證各種無線電業務的正常進行,制定本條例。 3、《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 》 本辦法是《無線電管理規則》在全國廣播電視范圍內的實施細則,全國無線電廣播電視臺站和有可能對廣播電視正常接收產生干擾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均應認真執行、嚴格遵守。
4、《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廣播電臺、電視臺和采編、制作、播放、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等活動。 5、《有線電視管理辦法細則 》 為加強有線電視的管理,根據《有線電視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制定本細則。
6、《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考試辦法 》 廣電總局關于印發《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考試辦法(試行)》的通知 主持人資格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經2004年6月15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7、《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 》 《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經2003年8月18日局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8、《廣播電影電視處罰規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 9、《廣告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0、《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1、《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順序號發布。
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2、《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4、《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15、《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二、新聞出版類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5、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7、《非法經營罪立案標準》 8、《著作權法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9、《侵犯著作權罪》 10、《印刷業管理條例》 11、《印刷品承印管理規定》 12、《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暫行條件規定》 13、《出版管理條例》 14、《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 15、《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管理辦法》 16、《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 17、《報紙出版管理規定》 18、《期刊出版管理規定》 19、《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20、《圖書質量管理規定》 21、《音像制品管理條例》 22、《音像制品批發、零售、出租管理辦法》 23、《報刊記者站管理辦法》 24、《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 25、《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 26、《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發布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廣播電臺承擔責任的條件是其“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發布”,且根據該條第一款的規定,對于廣播電臺是否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發布的證明責任在于你,也就是起訴人。
按法律規定,電臺、電視臺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處罰外,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并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部門暫停廣告發布業務、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有本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無線電管理條例
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
有線電視管理辦法細則
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考試辦法
主持人資格管理規定
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
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
廣播電影電視處罰規定
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影電視行政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處罰權的縣級以上廣播電影電視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行政處罰法》和本規定。
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于1994年10月27日通過,現于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廣告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
《藥品廣告審查辦法》經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審議通過,現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令順序號發布。本辦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
《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
《印刷品廣告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決定修改,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廣告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
《外商投資廣告企業管理規定》已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審議通過,現予公布。
6月15日,廣電總局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發出《廣電總局關于對寧夏電視臺綜合頻道和甘肅電視臺綜合頻道給予暫停播放廣告處罰的通報》,通報說,今年以來,寧夏電視臺綜合頻道和甘肅電視臺綜合頻道屢次出現違規播放醫療資訊服務和電視購物節目等問題,被總局和國家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整改和通報,但兩臺違規問題至今仍未解決。
現將情況通報如下: 2月2日,寧夏電視臺綜合頻道和甘肅電視臺綜合頻道因以醫療資訊服務節目形式變相發布違規醫療廣告問題,被總局誡勉談話,并被責令立即停播所有違規醫療資訊服務節目,做出書面檢查。但兩家電視臺并未吸取教訓,仍然違規播放醫療和藥品廣告,4月23日被國家工商總局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批評。
4月28日和5月17日,總局對上述兩個頻道存在的違規播放掛角廣告、在電視劇中間違規插播廣告和播放違規電視購物節目等問題,又連續二次下發了《違規廣告播放整改通知單》,責令兩臺徹底整改。并明確告知如再出現違規問題,將依據《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辦法》給予通報批評直至暫停播放廣告節目等處罰。
但總局近日監看發現,5月底至6月11日,上述兩個頻道仍然存在電視劇中間違規插播廣告、違規播放掛角廣告等問題。寧夏電視臺綜合頻道仍在電視購物節目中播出“橙魔”減肥產品。
為嚴肅紀律,切實整頓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秩序,根據《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廣電總局令第17號)第二十九條“拒不改正或60日內三次出現違規行為的,由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做出暫停播放廣告、暫停相關頻道播出的處理決定”規定,總局決定責令寧夏電視臺綜合頻道和甘肅電視臺綜合頻道自6月18日零時起暫停播放所有商業廣告,并對存在的問題作出深刻檢查,提出切實整改措施。責成寧夏自治區廣電局和甘肅省廣電局分別對寧夏、甘肅電視臺整改情況進行驗收。
驗收結束后,向總局提出書面報告。經總局同意后方可恢復廣告播放。
請各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和播出機構引以為戒,切實加強對廣播電視廣告和各類電視購物節目、醫療資訊服務節目的管理和審查把關,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堅決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
為保證廣播電視廣告的正確導向,規范廣播電視廣告播放行為,加強廣播電視廣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含廣播電視臺)從事廣告播放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負責對全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的廣播電視廣告播放活動的管理。 第四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有利于人民群眾的身心健康。 第六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國家尊嚴和利益,尊重祖國傳統文化,不得含有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內容。
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國旗、國徽、國歌及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和聲音。不得利用或篡改領袖人物名言作為商業廣告用語。
第七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民族團結,遵守國家民族、宗教政策,不得含有宣揚民族分裂、褻瀆民族風俗習慣的內容。 第八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樹立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不得含有亂扔廢棄物、踐踏綠地、毀壞花草樹木等破壞環境,以及不利于自然生態、珍稀野生動物保護等內容。
第九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有利于青少年兒童的身心健康,不得含有可能引發青少年兒童不文明舉止、不良行為或不利于父母、長輩對青少年兒童進行正確教育的內容。 第十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婦女、殘疾人,不得歧視、侮辱婦女、殘疾人,不得出現不文明的人物形象。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健康文明,不得播放含有色情或性暗示等內容的廣告,不得播放治療性病的廣告。 廣播電視廣告不得播放含有宣揚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內容的廣告。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科學,不得含有宣揚迷信、邪教、偽科學的內容。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錯別字或用諧音亂改成語。
除注冊商標及企業名稱外,不得使用繁體字。 第十四條 禁止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煙草制品廣告及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等特殊藥品廣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廣告應當與其他廣播電視節目有明顯區分,不得以新聞報道形式播放或變相播放廣告。時政新聞節目及時政新聞類欄目不得以企業或產品名稱冠名。
有關人物專訪、企業專題報道等節目中不得含有地址、電話、聯系辦法等廣告宣傳內容。 第十六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中每天播放公益廣告的數量不得少于廣告總播出量的3%。
第十七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20%。其中,廣播電臺在11∶00至13∶00之間、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其每套節目中每小時的廣告播出總量不得超過節目播出總量的15%,即 9分鐘。
第十八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保持廣播電視節目的完整性,除在節目自然段的間歇外,不得隨意插播廣告。 除19∶00至21∶00以外,電視臺播放一集影視劇(一般為45分鐘左右)中,可以插播一次廣告,插播時間不得超過2.5分鐘。
第十九條 播放廣播電視廣告應當尊重大眾生活習慣,不得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之間人們用餐時播放容易引起受眾反感的廣告,如治療痔瘡、腳氣等類藥品及衛生巾等衛生用品的廣告。 第二十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制酒類廣告的播出。
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其中19∶00至21∶00間不超過2條;每套廣播節目每小時播放的酒類廣告,不得超過2條。 第二十一條 發射臺、轉播臺(包括差轉臺、收轉臺)、有線廣播電視傳輸網絡機構在轉播和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時,應當保證被轉播和傳輸節目的完整性。
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組織的廣告,不得隨意切換原廣告,不得以游動字幕、疊加字幕等形式播放廣告。 第二十二條 電視臺播放廣告時不得隱匿本臺(頻道)標志。
播放以企業或產品冠名的節目、欄目時,企業或產品的標志只能出現在屏幕的右下方,數量不得超過1個,標志畫面不得大于本臺(頻道)標志,不得遮蓋正常節目的字幕。 第二十三條 禁止廣播電視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干預廣播電視節目的播放。
第二十四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從事廣告經營活動的機構應取得國家規定的資質,非廣告經營部門不得從事廣播電視廣告經營活動,記者不得借采訪名義承攬廣告業務。 第二十五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建立健全廣告經營播出管理制度,加強對廣告業務承接登記、審核、檔案保存的管理。
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健全廣告審查員制度,對擬播放的廣播電視廣告內容、企業資質等進行審查,未經廣告審查員簽字的廣告不得發布。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對廣播電視廣告的監聽監看制度,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及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建立公眾投訴機制,對受眾提出批評性意見的廣播電視廣告及時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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