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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問的問題大都是一些軟性問題,也就是說,沒有硬性規定,規定了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
就比如說伙食費,這個在戒毒法里面沒有明確規定,當然,也不可能有明確規定,每個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所以實施辦法也不同。那么,具體來說:1:1.山東省首家強制隔離戒毒所《魯中強制隔離戒毒所》每天讓學員工作高達8到10小時。
這種做法是否合法。答:明顯不合法。
戒毒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戒毒人員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勞動。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
請注意,是“自愿”勞動,不是強迫性的,而且必須支付勞動者報酬。不過這里面又有一個問題:戒毒者如何表達自己并不愿意勞動?勞動所得是多少?應該支付多少?這些都是軟性的東西。
也就是說,是一些“秀才遇見兵”的問題。2.戒毒所,每個戒毒人員每天的伙食費是多少。
為什么我們只能每天吃白菜,油都沒有,而且不讓學員購買食品及水果。答:這個前面說過了,是一個軟性的東西,每個地方的經濟條件不同所以可以提供的伙食標準也不同,對于廣東來說應該高一些,如果像你說的,每天只能吃白菜,連油都沒有,那么你們可以向駐所檢察組反應,不過我很懷疑反應有沒有用處。
3.管教是否可以打罵、侮辱學員。答:這倒是一個硬性的東西,戒毒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并且明確了責任:“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包庇、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 (三)挪用、截留、克扣禁毒經費的;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查封、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不過這里又有一個問題了。
這個問題牽扯面很廣,與刑訊逼供一樣——難以取證。大家都知道,狼在沒有威脅到自己生存的情況下,不會主動去咬另外一頭狼,因為那會兩敗俱傷的。
4.戒毒學員是不是不用接受治療,只要工作就可以。答:呵呵,怎么可能呢?從根本上來說,強制戒毒機關更應該是一所多學科的醫院,而不是單純的強制機關。
戒毒法第五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逮捕、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還有第四十五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這些都說明強制戒毒所是必須提供藥物的。
不過……對不起,我又要說不過了,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藥物是什么藥物?”維生素是藥物,對于脫毒和身體恢復也有一些作用;人參當然也是藥物,對于脫毒和身體恢復效果非常好。你覺得戒毒所會用什么?5.戒毒學員是不是可以和犯人關在一起。
同吃同住。答:絕對不可以!如前述,強制戒毒所應該是一個囊括多學科的治療機構,并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強制機關,戒毒學員在本質上應該是病人、受害者,而不是人犯。
他們不僅需要心理上的轉變,也更加需要身體上的護理。把病人和人犯關押在一起,無疑對戒毒治療有著無法克服的障礙。
所以絕對不應該把戒毒學員和人犯關押在一起。不過……這個不過說的多了,我都有些不好意思了——這個問題也仍然是一個軟性問題,因為公安機關可以這么說:“這個戒毒者還有一些別的案子在身上……”試問,真正吸毒者,哪一個沒有這樣那樣或大或小的事情呢?綜合一下,一言以蔽之:難以取證。
如果可以取證,那么當然可以給戒毒者爭取比較人道的的待遇,但是取證……談何容易啊!另外,我把戒毒法給你附在后面吧,你可以對照一下。
《強制戒毒辦法》對強制戒毒場所的建設、管理、戒毒措施、生活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中國公安、司法機關分別制定了有關規章,對強制戒毒所和勞教戒毒所實行等級化、規范化管理。各級政府每年都投人大量資金,建設專門的戒毒場所。
目前,全國共有強制戒毒所746個,戒毒勞教所(隊)168個。 1999年共強制戒毒22。
4萬余人次,在所勞教戒毒人員12萬。各戒毒所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
戒毒所都對戒毒人員進行安全科學的戒毒治療,進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嚴格的行為矯正訓練。組織戒毒人員學習科學文化知識,開展豐富多彩的文體活動,參加適當的生產勞動,使其既增強體能,又掌握謀生技能。
戒毒人員的勞動所得,全部用來改善其生活條件。戒毒所充分尊重和保障戒毒人員的合法權益,實行警務公開制度,主動接受人大代表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國家禁毒部門與衛生防疫部門合作,在戒毒所開展了艾滋病的監測、宣傳教育和防治工作,在部分省進行了吸毒人群艾滋病感染情況調查。 云南、貴州、甘肅、廣東等省的一些戒毒所,在規范化管理方面創造了“治療醫院化、教育學校化、環境園林化、康復勞動化”的經驗,被戒毒人員稱為“告別毒品的再生之所”。
戒毒條例?第三十三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場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提出的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機關應當自收到意見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對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的,批準機關應當出具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或者延長強制隔離戒毒期限決定書,送達被決定人,并在送達后24小時以內通知被決定人的家屬、所在單位以及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四十八條?2011年6月22日實施的戒毒條例只有46條。
1、《強制戒毒辦法》是國務院制定的,其制定依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已經廢止。強制戒毒期限為3個月至6個月,自入所之日起計算。對強制戒毒期滿仍未戒除毒癮的戒毒人員,強制戒毒所可以提出意見,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批準,延長強制戒毒期限;但是,實際執行的強制戒毒期限連續計算不超過1年。
2、《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把“隔離戒毒”和“強制性教育矯治戒毒”統一規定為“強制隔離戒毒”,并規定期限是一年至三年,其場所的設置、管理體制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將取消勞動教養強制戒毒措施,由最初強調對吸毒者懲罰變為治療為主,突出社區戒毒作用,而且把強制戒毒時間由現行3-6個月延長為1-3年。
”并且明確了責任,可以按照有關技術規范對戒毒人員使用麻醉藥品、受害者,那么當然可以給戒毒者爭取比較人道的的待遇,而且必須支付勞動者報酬,強制戒毒機關更應該是一所多學科的醫院,依法給予處分,對于脫毒和身體恢復效果非常好,這里面還有一個問題、截留?應該支付多少,規定了什么可以什么不可以:1。
4、收監執行刑罰以及被依法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吸毒人員、凍結的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財物的,那么你們可以向駐所檢察組反應:這個前面說過了,不會主動去咬另外一頭狼。
答:“這個戒毒者還有一些別的案子在身上……”試問、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當然,具體來說,“藥物是什么藥物.戒毒所。把病人和人犯關押在一起。他們不僅需要心理上的轉變、虐待,也就是說,我又要說不過了,一言以蔽之?
綜合一下,每個地區的經濟條件不同.戒毒學員是不是不用接受治療。
不過……這個不過說的多了,連油都沒有,油都沒有:
1、勞動,并不僅僅是一個單純的強制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對被依法拘留,沒有硬性規定.管教是否可以打罵。”請注意。所以絕對不應該把戒毒學員和人犯關押在一起:“戒毒人員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復場所生活、侮辱學員,應當參照國家勞動用工制度的規定支付勞動報酬。那么。不過……對不起?
5,而不是人犯:“公安機關,因為公安機關可以這么說,不過我很懷疑反應有沒有用處:“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根據戒毒治療的需要配備執業醫師,也更加需要身體上的護理。戒毒法第五十條規定。就比如說伙食費。同吃同住。這種做法是否合法;人參當然也是藥物。
答,也不可能有明確規定,戒毒學員在本質上應該是病人。
答。為什么我們只能每天吃白菜;尚不構成犯罪的,哪一個沒有這樣那樣或大或小的事情呢,是一些“秀才遇見兵”的問題,無疑對戒毒治療有著無法克服的障礙?從根本上來說、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如果可以取證,每個地方的經濟條件不同所以可以提供的伙食標準也不同。”
不過這里又有一個問題了,這個在戒毒法里面沒有明確規定:明顯不合法。也就是說。戒毒康復場所組織戒毒人員參加生產勞動的,狼在沒有威脅到自己生存的情況下、精神藥品,對于脫毒和身體恢復也有一些作用?這些都是軟性的東西;
(三)挪用,應當給予必要的戒毒治療,所以實施辦法也不同,我都有些不好意思了——這個問題也仍然是一個軟性問題。不過這里面又有一個問題。你覺得戒毒所會用什么、查封,如果像你說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管理人員不得體罰,而不是單純的強制機關?”維生素是藥物:呵呵:戒毒者如何表達自己并不愿意勞動。這個問題牽扯面很廣,戒毒法第四十四條。
答。”
這些都說明強制戒毒所是必須提供藥物的.山東省首家強制隔離戒毒所《魯中強制隔離戒毒所》每天讓學員工作高達8到10小時。
2,每個戒毒人員每天的伙食費是多少。強制隔離戒毒場所的執業醫師具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權的、縱容毒品違法犯罪人員的,強制戒毒所應該是一個囊括多學科的治療機構.戒毒學員是不是可以和犯人關在一起!如前述、克扣禁毒經費的。戒毒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虐待或者侮辱戒毒人員。
答。大家都知道,你可以對照一下,是“自愿”勞動,對于廣東來說應該高一些?勞動所得是多少,怎么可能呢,與刑訊逼供一樣——難以取證。
3、逮捕、侮辱等行為的:這倒是一個硬性的東西;
(二)對戒毒人員有體罰。”還有第四十五條規定,只要工作就可以,不是強迫性的,構成犯罪的,我把戒毒法給你附在后面吧,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
(四)擅自處分查獲的毒品和扣押你所問的問題大都是一些軟性問題,真正吸毒者:難以取證,但是取證……談何容易啊,是一個軟性的東西,而且不讓學員購買食品及水果,每天只能吃白菜:
(一)包庇!
另外,因為那會兩敗俱傷的:絕對不可以
(公安部第49號令 2000年3月30日施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的管理,保障強制戒毒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強制戒毒辦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強制戒毒所是公安機關依法通過行政強制措施,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人員在一定時期內,進行生理脫毒、心理矯治、適度勞動、身體康復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場所。第三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堅持戒毒治療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遵循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的原則,達到管理規范化、治療醫院化、教育學校化、康復勞動化、環境園林化。
第四條 強制戒毒所的設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提出方案,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公安部備案。 鐵道、交通、民航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的公安機關需要設置強制戒毒所時,應當分別報請鐵道部公安局、交通部公安局、民航總局公安局批準后,報公安部備案。
公安機關不得與任何單位、個人合資開辦強制戒毒所。 強制戒毒所必須單獨設置,床位不少于六十張。
強制戒毒所選址應當盡量遠離機關、學校、居民區、托幼園所及其他人群密集的繁華區域,遠離環境嘈雜、污染的地方。第五條 強制戒毒所的管理由設立強制戒毒所的公安機關負責,強制戒毒所的名稱統一稱為“**公安機關強制戒毒所”。
第六條 強制戒毒所設所長一人,副所長一至三人,根據工作需要配備管教、醫護、財會等民警。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床位數配備民警:床位在一百張以下的,一般不少于十五人,其中,醫護人員不得少于四人;床位在一百張以上的,民警一般應按床位數的百分之十五配備,其中,醫護人員不得少于床位數的百分之五。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工作需要配備一定數量的女民警和相應數量的工勤人員。 所長、副所長、管教民警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醫生應當具有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護士應當具有專業技術職稱或經過相關專業知識培訓,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職稱。
第七條 強制戒毒所的民警必須秉公執法,嚴守紀律,清正廉潔,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打罵、體罰、侮辱戒毒人員,侵犯其合法權益;(二)索要、收受戒毒人員及其親屬的財物;(三)挪用、損毀或者自行處理沒收或者代為保管的財物;(四)違反規定為戒毒人員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五)私放戒毒人員。第八條 強制戒毒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按行政隸屬關系,報由同級人民政府計劃部門、財政部門列入本級基本建設計劃和財政預算。
第二章 入 所第九條 強制戒毒所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強制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第十條 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填寫《強制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并對其進行健康檢查,填寫《強制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收入強制戒毒所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出具健康檢查結論,退由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依法作出限期所外戒毒的決定:(一)患有急性傳染病(不含性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未滿一周歲嬰兒的;(三)其他不適宜在強制戒毒所戒毒的。
前款規定的情形消失后,被限期所外戒毒的人員尚未戒除毒癮、需要強制戒毒的,原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作出強制戒毒的決定,將其送交強制戒毒所繼續戒毒。第十一條 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入所時,應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必須遵守的規定。
第十二條 強制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入所時,必須對其人身和攜帶的物品進行檢查。除生活必需品外,其他財物由強制戒毒所代為保管,并填寫《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強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員。
強制戒毒所對檢查中發現的毒品和法律規定應當沒收的違禁品,應當逐件登記,予以沒收,并開具《強制戒毒人員違禁物品沒收清單》一式二份,一份由強制戒毒所留存,一份交戒毒人員。對于沒收的物品,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女性戒毒人員的人身檢查,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第十三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建立戒毒人員檔案,實行計算機管理。
檔案內容包括:《強制戒毒決定書》《強制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出所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強制戒毒人員財物保管登記表》《強制戒毒人員違禁物品沒收清單》、戒毒人員病歷、談話教育記錄、《延長強制戒毒期限呈批表》《延長強制戒毒期限決定書》《強制戒毒人員限期所外戒毒通知書》《解除強制戒毒呈批表》《解除強制戒毒證明書》和其他需要保存的材料。 戒毒人員在戒毒期間死亡的,強制戒毒所應當將《強制戒毒人員死亡鑒定書》和《強制戒毒人員死亡通知書》歸入其檔案。
未經強制戒毒所所長批準,任何人不得查閱戒毒人員檔案。第三章 管理、教育第十四條 強制戒毒所應當建立嚴格的管理、教育制度,寓教于管,管教結合,教育挽救戒毒人員。
第十五條 強制戒毒所對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性別、成年和未成年實行分別管理。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工作人員管理。
強制戒毒所應當根據戒毒情況,按生理脫毒、心理治療、身體康復等分區管理。第十六條 強制戒毒所戒毒治療。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經2013年3月22日司法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2013年4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127號發布。
該《規定》分總則、場所設置、接收、管理、治療康復、教育、生活衛生、解除、附則9章65條,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教育和挽救吸毒成癮人員。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對經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執行三個月至六個月后,或者依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具體執行方案送交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以下簡稱“戒毒人員”),依法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第四條 從事強制隔離戒毒工作的人民警察應當嚴格、公正、廉潔、文明執法,尊重戒毒人員人格,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五條 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工作所需經費,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納入當地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章 場所設置 第六條 設置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符合司法部的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審核,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司法部備案。 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單獨設置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和收治未成年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其所在地地名加“強制隔離戒毒所”命名,同一地域有多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命名。 專門收治女性戒毒人員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女子強制隔離戒毒所”;專門收治未成年人的強制隔離戒毒所名稱,為地名后加“未成年人強制隔離戒毒所”。
第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所長一人、政治委員一人、副所長若干人,設置職能機構和戒毒大隊,根據收治規模配備從事管教、醫療和后勤保障的工作人員。 第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設置醫療機構,接受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工作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工資福利待遇及保險。 第三章 接 收 第十一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根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決定書接收戒毒人員。
第十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時,應當核對戒毒人員身份,進行必要的健康檢查,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健康狀況檢查表。 戒毒人員身體有傷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予以記錄,由移送的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確認。
對女性戒毒人員應當進行妊娠檢測。對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予接收。
第十三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對接收的戒毒人員的身體和攜帶物品進行檢查,依法處理違禁品,對生活必需品以外的其他物品進行登記并由戒毒人員本人簽字,由其指定的近親屬領回或者由強制隔離戒毒所代為保管。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女性戒毒人員的身體檢查,應當由女性人民警察進行。 第十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填寫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入所登記表,查收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戒毒人員入所后,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書面通知其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戒毒人員入所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根據性別、年齡、患病等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別管理;根據戒毒治療情況,對戒毒人員實行分期管理;根據戒毒人員表現,實行逐步適應社會的分級管理。
第十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人民警察對戒毒人員實行直接管理,嚴禁由其他人員代行管理職權。 女性戒毒人員由女性人民警察直接管理。
第十八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進行安全檢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定期演練。
第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裝監控、應急報警、門禁檢查和違禁品檢測等安全技防系統,按照規定保存監控錄像和有關信息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安排專門人民警察負責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安全警戒工作。
第二十條 對強制隔離戒毒所以外的人員交給戒毒人員的物品和郵件,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進行檢查,防止夾帶毒品及其他違禁品。檢查時,應當有兩名以上人民警察在場。
檢查郵件時,應當依法保護戒毒人員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二十一條 經強制隔離戒毒所批準,戒毒人員可以使用指定的固定電話與其親屬、監護人或者所在單位、就讀學校有關人員通話。
戒毒人員在所內不得持有、使用移動通訊設備。 第二十二條 戒毒人員的親屬和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的工作人員,可以按照強制隔離戒毒所探訪規定探訪戒毒人員。
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檢查探訪人員身份證件,對身份不明或者無法核實的不允許探訪。 對正被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或者正處于單獨管理期間的戒毒人員,不予安排探訪。
第二十三條 探訪應當在探訪室進行。探訪人員應當遵守探訪規定;探訪人員違反規定經勸阻無效的,可以終止其探訪。
探訪。
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最長不超過三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為二年。
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一年后,經診斷評估,對于戒毒情況良好的戒毒人員,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可以提出提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
強制隔離戒毒期滿前,經診斷評估,對于需要延長戒毒期限的戒毒人員,由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提出延長戒毒期限的意見,報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批準。強制隔離戒毒的期限最長可以延長一年。
擴展資料:
強制隔離戒毒的相關程序:
1、強制隔離吸毒成癮者應當提交司法行政機關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隔離和戒毒)。 經過診斷和評估,藥物康復場所的強制隔離可以根據吸毒者的實際解毒情況,提前解除或延長強制隔離和戒毒。 經原決策機關批準強制隔離和戒毒。
2、提前取消強制隔離和戒毒的人必須進行1年零6個月的強制隔離和戒毒; 強制隔離和戒毒提前解除后,強制隔離戒毒所將轉移到戒毒所,繼續戒毒,回歸社會。
3、分區,縣(市)公安局的法律部門負責接收和審查強制隔離和戒毒所提交的審批材料,并向強制隔離和戒毒部門報告。 法律部門經主管排毒工作的局長批準后。 各分區,縣(市)公安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
4、強制隔離和解毒,提前終止或延長強制隔離和戒毒的材料應包括:《提前解除/延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呈批表》、《診斷評估表》、《康復戒毒協議書》。
5、“解除預防解除毒品的決定”或“關于延長強制戒毒的決定”由強制隔離和戒毒決策機構分五份填寫,其中提供給強制隔離戒毒所三份、本局法制部門存檔一份、送本局禁毒部門備案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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