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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第三十三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對重大危險源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并制定應急預案,告知從業人員和相關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應當采取的應急措施。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及有關安全措施、應急措施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5號,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3號,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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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關于重大危險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除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1)居住區、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口密集場所。
(2)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3)供水水源、水廠及水源保護區。
(4)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 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及出入口。(5)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和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6)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7)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已建危險化學品的生產裝置和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上述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 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 期限內進行整頓;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 民政府組織實施。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對劇毒化 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 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 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1、危險源 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2、事故隱患 是指生產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程和安全生產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危險源本身是一種“根源”,事故隱患可能導致傷害或疾病等的主體對象,或可能誘發主體對象導致傷害或疾病的狀態。
例如:裝乙炔的氣瓶發生了破裂。危險源是乙炔,是可能導致事故的根源;事故隱患是乙炔瓶破裂,導致事故的“狀態”。
3、危險因素 指能對人造成傷亡或對物造成突發性損害的因素。4、有害因素 指能影響人的身體健康,導致疾病,或對物造成慢性損害的因素。
5、危險、有害因素的辨識 是確定危險、有害因素的存在及其大小的過程,通常兩者通稱為危險有害因素。6、危險、有害因素的產生(1)、能量、有害物質 A、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即可以造福人類,也可以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一切產生、供給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載體在一定的條件下,都可能是危險、因害因素。
B、有害物質在一定條件下能損傷人體的生理機能和正常的代謝功能,破壞設備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2)、失控 A、故障(包括生產、控制、安全裝置和輔助設施等) B、人員失誤 C、管理缺陷 D、溫度、風雨雷電、照明等環境因素都會引起設備故障或人員失誤。
二、危險源的辨識方法 一般危險源的辨識(1)、按GB/T13861-1992《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進行辨識(其中類型) ——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人的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其他危險、危害因素 A、物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B、化學性危險、危害因素 C、生物性危險、危害因素 D、生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健康狀況異常、從事禁忌作業等。E、心理性危險、危害因素 心理異常;辨識功能缺陷等。
F、人的行為性危險、危害因素 指揮失誤,操作錯誤,監護失誤等。G、其他危險、有害因素。
(2)、按照GB 6441-1986《企業職工傷亡分類》進行辨識 ——物體打擊 ——車輛傷害 ——機械傷害 ——起重傷害 ——觸電 ——淹溺 ——灼燙 ——火災 ——高處墜落 ——坍塌 ——放炮(爆破) ——化學性爆炸(瓦斯爆炸、火藥爆炸) ——物理性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 ——其他爆炸 ——中毒和窒息 ——其他傷害(3)、根據國內外同行事故資料及有關工作人員的經驗進行辨識(4)、引發事故的四個基本要素 ——人的不安全行為 ——物的不安全狀態 ——環境的不安全條件 ——管理缺陷 三、危險源的評價與分級1、是非判斷法 直接按國內外同行業事故資料及有關工作人員的經驗判定為重要危險因素。2、作業條件危險性評價法 即LEC法:當無法直接判定或直接不能確定是否為重要危險因素時,采用此方法,評價是否為重要危險因素。
風險值(D)=發生事故或危險的可能性(L)*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次(E)*發生事故可能產生的后果(C) 這是一種評價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半定量評價方法。它是用與系統風險率有關的3種因素指標值之積來評價系統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3種因素是,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E為人體暴露在這種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C為一旦發生事故會造成的損失后果。
取得這3種因素的科學準確的數據是相當煩瑣的過程,為了簡化評價過程,采取半定量計值法,給3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3個分值的乘積D來評價危險性的大小; 即D=L*E*C。 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于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范圍內。
L為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E為暴露于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C為發生事故產生的后果 D為危險性分值。
相關概念的認識 1.1安全與危險 目前,我國生產安全狀況與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
就煤礦企業而言,我國百萬噸死亡率為5.03,是美國0.039的130倍,是印度(發展中國家)0.42的12倍;每年工傷總數超過6000人,是世界工傷總數的3倍。在生產過程中,安全是相對的,危險是永存的,但事故是可以預防的。
通常情況下我們所講的安全是指不會引起人員傷害、發生職業病或傷亡,或造成設備損壞、財產損失,以及環境危害的一種條件狀態;相反,危險則指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職業病、財產損失、作業環境破壞的狀態。 眾所周知,安全和生產是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兩大根本性問題。
要保障人們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就要預防、控制、避免和消除各種意外事故,建立起安全的生產生活環境和與之匹配運行的安全體系,使社會處于安全祥和的發展環境之中。 1.2危險源與重大危險源 通常,具有潛在危險性的物質與能量,并可能對人身、財產、環境造成危害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即我們通指的危險源。
若從能量釋放的角度分析,危險源可理解為系統存在的可能發生意外能量釋放的危險物質。根據1993年第80屆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預防重大工業事故公約》,重大危險源定義為不論長期地或臨時地加工、生產、處理、搬運、使用或儲存數量超過臨界量的一種或多種危險物質,或多類危險物質的設施(不包括核設施、軍事設施以及設施現場之外的非管道的運輸);我國在GBl8218-2000標準中將重大危險源定義為長期地或臨時地生產、加工、搬運、使用或貯存危險物質,且危險物質的數量等于或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單元指一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或同屬一個工廠的且邊緣距離小于500m的幾個(套)生產裝置、設施或場所。 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我國開始重視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價和控制工作,并于2001年4月1日起實施了由國家經貿委安全科學技術研究中心提出的國家標準GBl8218-2000《重大危險源辨識》,這為我國有效地控制重大危險源,預防事故發生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2重大危險源辨識 重大危險源辨識,根據危險物質的特性及其數量,若等于或超過了臨界量即為重大危險源。其中,單元內存在危險物質的數量,根據物質種類的多少分兩種情況:若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單一品種,則其數量等于或超過GB18218-2000標準中規定的臨界量即為重大危險源;若存在的危險物質為多種,則按下式計算,滿足該公式即為重大危險源。
q1/Q1+q2/Q2+q3/Q3+┈+qn/Qn≥1 式中:q1,q2,q3┈qn——各種危險物質實際存在量;Q1,Q2,Q3┈Qn——與各種危險物質相對應的生產場所或儲存區的臨界量。然而,事故的發生原因是多方面和復雜的,所以清查危險源工作需周密部署和細致開展,筆者認為主要需從以下幾方面展開工作,有效地預防事故,控制其于未然之中。
2.1了解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建立有效的辨識小組 要進行危險源辨識,我們首先要收集一些與辨識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如《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安全技術規程》(GB3787-93)、GBJl6-19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2001修訂版)、GB5044一1985《職業性接觸毒性危害程度分級》等。了解相關規程規范后,建立有效的辨識小組,由各專業人員參與,如消防、電氣、化工、安全、心理、動力、機械、建筑、管理等專業人員,這樣就可以盡量將生產中存在的各專業的危險源識別到位。
因為有些很潛在的危險源,只有具有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的技術人員運用危害辨識方法,才能辨識出來。 2.2根據企業基本情況,正確合理選用辨識方法 危險源辨識的方法很多,如現場觀察訪談、工作任務分析、安全檢查表(SCL)、事件樹分析(ETA)、事故樹分析(FTA)等,每種方法都有各自的特點,適用的范圍或局限性,組織在辨識危險源的過程中,應結合具體情況,針對需要辨識的環境、設備、設施、場所,運用合適、有效的辨識方法進行清查。
2.3開展周密細致辨識工作,查找危險源 在開展辨識工作時,按照整個任務體系的要求辨識范圍應覆蓋組織設計、生產、儲存、銷售的全過程,同時要考慮3種時態,即過去時、現在時、將來時3種狀態,即正常、異常、緊急狀態,以及7個方面的因素,即物理性因素、化學性因素、生物性因素、生理心理因素、行為性因素和其他因素,進行辨識。 (1)生產場所布局及作業環境。
從生產場所的地形地物、危險災害、資源條件等外圍情況,到構筑物工藝流程、易燃易爆、輻射噪聲、危險物品、安全衛生防護等基本狀況——進行分析評價,杜絕環境方面的潛在危險。 (2)建(構)筑物及生產設備、裝置。
對構筑物的結構、防火防爆、通風照明、生產衛生等,及設備裝置的高溫高壓、觸電斷電、腐蝕爆炸、檢修故障、操作運轉等情況進行清查,以防失誤和不當等帶來的危害防止不安全狀態發生。 (3)生產工藝過程及危害作業部位。
對工藝過程中的物料配送、溫度壓力、環境條件、控制操作等,及對粉塵、毒物、噪聲、振動、輻射、高溫、低溫等有害作業部位進行系統辨識,特別是各種專業人員要發揮其特長,在辨識中起到尋找危險源的作用。 (4)管理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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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發布者:duhaibo0001
2018版《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新版標準解讀1主要內容一、修訂背景與主要差異二、標準解讀三、相關法律法規四、案例分析2化工企業安全生產形勢2018年化工事故統計公布2018年,全國共發生化工事故176起、死亡223人,同比減少43起、43人,分別下降19.6%和16.2%。其中較大事故11起、46人,同比減少4起、11人,分別下降26.7%和19.3%;重大事故2起、43人,同比起數持平、人數增加23人,上升115%;未發生特別重大事故,同比持平。3事故發生的規律?其根源?1、季節季節?夏季?冬季?2、環節檢維修等特殊作業環節?試生產?3、三違?無工作標準?4、部位:儲罐頂部存在可燃氣體5、GB64416、企業規模:中小型7、重大危險源的監控不到位導致事故多發4事故易發環節1)檢維修及動火、受限空間等特殊作業環節事故多發2)設備設施管理環節事故多發3)工藝變更管理存在問題導致事故多發4)建設項目試生產、開停車環節5)裝卸作業環節事故多發6)外來施工單位管理環節事故多發5山東日照石大科技石化有限公司“7?16”著火爆炸事故?未按照規定要求對重大危險源進行管控,球罐區自動化控制設施不完善,僅具備遠傳顯示功能,不能實現自動化控制;緊急切斷閥因工廠停儀表風改為手動,失去安全功效。盛華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調查報告違反《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原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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