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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根據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的,應當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 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 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 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 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 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 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 的企業承運,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 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 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 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 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人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
危險化學品 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根據《刑法》規定,違反上述規定,危及公共安全的, 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應當依法予以行 政處罰。
這里所規定的“危及公共安全的”,是劃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在實踐中,對于是否危及公共安全,應當結合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品種及數量,運輸的時間、路線,違反安全管理規定 的具體內容及嚴重程度,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害后果等綜 合作出判斷。
危險貨物承運人的義務
權利與義務的一致性也體現在承運人身上,作為運輸合同的一方主體,承運人也必須履行相應義務,盡管危險貨物的運輸更加強調托運人的義務,賦予承運人大量權利,但享有權利就要承擔必要義務,唯有此,才能達到權利義務的平衡狀態,最終完成對承托雙方利益的保護。在整個運輸過程中,對承運人義務的設定都是圍繞實現安全運輸這一目標的。國內外的法律為承運人設定的義務主要有保證船舶適航義務,妥善而謹慎的裝卸、積載、運送、保管、照看義務,非特定情況不得繞行義務,出現貨損后的賠償義務。
(一)保證船舶適航義務
(二)妥善積載監管義務
(三)非特定情形不得繞航義務
承運人除了以上4種主要的義務外,還有一些其他的義務,比如承運人接收貨物或者將貨物裝貨后,應當簽發提單,并在提單上記載貨物為危險貨物和危險貨物的說明等內容;承運人應該遵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合法經營、不參與違禁品的運輸等
__________更具體的法律規定與責任,請 上 /f?kw=%B7%A8%C2%C9%D7%C9%D1%AF&fr=index {法律咨詢吧}去詢問與 了解吧?。?!
2012年12月31日,交通運輸部第10次部務會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以下簡稱《危規》,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為了宣傳貫徹《危規》,現將修訂的必要性和主要變化作如下介紹。 修訂的必要性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號,以下簡稱《原危規》)自2005頒布實施至今,在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秩序、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市場監管、規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者行為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本次修訂《原危規》的主要原因: 1、適應上位法調整的需求 《原危規》是在交通部1993年發布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運發〔1993〕1382號)的基礎上,依據國務院2002年頒布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和2004年頒布實施的《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406號)進行修訂的。 隨著我國科技的進步,在近10年貫徹實施《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的實踐中,發現了一些需要改進、提高的新問題。
為此,有關部門自2007年就開始了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修訂的研究工作。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新修訂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以下簡稱“《危化條例》”)。
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瘲l例》,在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等環節均增設了新的管理制度,并修改完善了部分內容。為貫徹實施《?;瘲l例》,進一步加強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做好規章與條例的銜接工作,有必要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改、調整。
2、解決實踐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量以及從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企業、車輛、從業人員的數量不斷增加,國家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要求不斷提高,建立更完善安全管理制度的需求十分迫切,《原危規》在實踐中出現的一些突出問題亟待解決(如,有些許可條款不宜操作和“分類管理”原則落實不到位等),都要求對《原危規》進行相應的修訂、調整。 值得注意的是,《原危規》于2010年進行了一次修訂 。
但其修訂的主要原因是,交通運輸部在依據《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制訂《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時,要解決將《原危規》中涉及“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內容刪除的問題。 修訂、調整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完善制度,強化管理工作 1、建立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 根據《?;瘲l例》第四十三條中“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相關規定,《危規》第八條規定“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為建立該制度,交通運輸部已于2012年開始組織有關部門開展了《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研究》。該研究的關鍵是設計“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制度”,通過借鑒日本運行管理者和點呼等制度,要科學、準確地確定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職責,解決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準入與退出、繼續教育、監督管理等問題,制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以及配套的從業人員培訓大綱、考試大綱和考試題庫等規章,計劃于2013年底完成。
2、建立安全評價制度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3年印發的《關于開展交通、建筑、民爆等行業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通知》(安監管三字〔2003〕43號)中,首次提出了“在道路交通行業開展安全生產狀況評估工作”,并對一些省市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了評價。之后,北京 、上海等市交通運輸部門也開始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進行評價。
建立安全評價制度,委托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開展安全評價工作,是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的重要技術保障。不僅可以借助社會力量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指導、監督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降低事故發生率;還可以科學評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狀況,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工作目標和工作計劃,提供數據和結論支撐。
目前,交通運輸部已經委托四川省交通運輸廳牽頭負責開展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評價制度的相關研究,安全評價的具體實施辦法將會以規范性文件的形式進一步加以明確。 在此強調指出,開展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評價工作,是針對落實我國危險貨物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法規、標準而開展的,評價指標非常具有針對性且明確、具體,如,針對《危規》的許可條件、《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條款的執行情況等,這區別于其他評價工作(如,ISO 9000、安全標準化等工作)。
為配合安全評價工作使其“有的放矢”,交通運輸部還將在2013年頒布《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責任制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編寫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檔案編制導則》(JI/T)、《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應急預案編制導則》(JI/T)。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等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蝕等危險特性,在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和處置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毀或者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載貨汽車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是指滿足特定技術條件和要求,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以下簡稱專用車輛)。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你好!
違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以上便是道路危貨物運輸管理第59條規定內容。
謝謝!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道路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運輸安全,保護道路運輸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前款所稱道路運輸經營包括道路旅客運輸經營(以下簡稱客運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經營(以下簡稱貨運經營);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
第三條 從事道路運輸經營以及道路運輸相關業務,應當依法經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 第四條 道路運輸管理,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
第五條 國家鼓勵發展鄉村道路運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鄉鎮和行政村的通班車率,滿足廣大農民的生活和生產需要。 第六條 國家鼓勵道路運輸企業實行規?;⒓s化經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封鎖或者壟斷道路運輸市場。 第七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運輸經營 第一節 客 運 第八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并經檢測合格的車輛; (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申請從事班線客運經營的,還應當有明確的線路和站點方案。
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十條 申請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并提交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依照前款規定收到申請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予以許可的,向申請人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投入運輸的車輛配發車輛營運證;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對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申請,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本條第二款規定頒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前,應當與運輸線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決定。 客運經營者應當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客運經營者,需要增加客運班線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十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同一線路有3個以上申請人時,可以通過招標的形式作出許可決定。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公布客運市場供求狀況。
第十四條 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經營期限屆滿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重新提出申請。
第十五條 客運經營者需要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終止前30日內告知原許可機關。 第十六條客運經營者應當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車環境,保持車輛清潔、衛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運輸過程中發生侵害旅客人身、財產安全的違法行為。
第十七條 旅客應當持有效客票乘車,遵守乘車秩序,講究文明衛生,不得攜帶國家規定的危險物品及其他禁止攜帶的物品乘車。 第十八條 班線客運經營者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向公眾連續提供運輸服務,不得擅自暫停、終止或者轉讓班線運輸。
第十九條 從事包車客運的,應當按照約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線路運輸。 從事旅游客運的,應當在旅游區域按照旅游線路運輸。
第二十條 客運經營者不得強迫旅客乘車,不得甩客、敲詐旅客;不得擅自更換運輸車輛。 第二十一條客運經營者在運輸過程中造成旅客人身傷亡,行李毀損、滅失,當事人對賠償數額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國家有關港口間海上旅客運輸和鐵路旅客運輸賠償責任限額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貨 運 第二十二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
車輛改裝未經過許可且并未獲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格的,屬于違規。
政策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運輸經營,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二)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三)超越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
(四)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
1.關于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6、G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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