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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三章 規 劃 第四章 建 設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護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
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草原法》第四條規定,草原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草原除外。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固定給集體長期使用。全民所有的草原、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可以由集體或者個人承包從事畜牧業生產。
全民所有制單位使用的草原,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集體所有的草原和集體長期固定使用的全民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確認所有權或使用權。草原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修訂后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共9章7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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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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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舟九號飛船是中國航天計劃中的一艘載人宇宙飛船,是神舟號系列飛船之一。神九是中國第一個宇宙實驗室項目921-2計劃的組成部分,天宮與神九載人交會對接將為中國航天史上掀開極具突破性的一章。中國計劃2020年中國將建成自己的太空家園,獨立自主的中國空間站屆時可能成為世界上唯一的空間站。
2012年6月16日18時37分21秒,神舟九號飛船在酒泉衛星發射中心點火發射升空。2012年6月18日11時左右轉入自主控制飛行,14時左右與天宮一號實施自動交會對接,這是中國實施的首次載人空間交會對接。并于2012年6月29日10點03分安全返回。神舟九號飛船于2012年6月16日發射,這也是載人航天飛船首次在夏季發射。
在環境法規的實施中,對違法的單位或個人,根據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后果和主觀因素的不同、要追究法律責任,分別給予刑事、行政、民事三種不同的法律制裁。
(1)刑事責任:應承擔刑事責任的,一般是指具有故意或過失的嚴重危害環境的行為,并造成公共財產或人身死亡的嚴重損失,已構成犯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構成危害環境罪需具備三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有犯罪的故意和過失;第二,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第三,該行為違犯刑法應受到處罰。
(2)行政責任:違犯行政法規造成一定的環境損害或其他損失,但未構成犯罪的,屬于行政違法行為,應負行政責任。構成行政違法行為并承擔行政責任需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行為人主觀上要有故意和過失;第二,有違犯行政法規的行為。
例如,違反“三同時”的規定;違反操作規程造成事故性污染事件;違反森林、文物保護、自然保護法等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等。(3)民事責任:公民或法人因過失或無過失排放污染物或其他損害環境的行為,而造成環境污染、被害者損失或財產損失時,要承擔民事責任。
構成民事責任需具備四個條件:第一,有損害行為或其他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第二,造成了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的損害后果;第三,致害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第四,行為人有過失或無過失損害環境的行為。民事責任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其他法律責任合并使用。
在民事責任中,主要形式是賠償損失。
非法開地種植所得應歸國家所有。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無權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征用、使用草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的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用、使用的草原應當收回,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使用草原論處。 非法批準征用、使用草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三章 規 劃 第四章 建 設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護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可以設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九條 草原屬于國家所有,由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除外。
國家所有的草原,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
第十條 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 使用草原的單位,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一條 依法確定給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經濟組織等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核發使用權證,確認草原使用權。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并負責保護管理。
集體所有的草原,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核發所有權證,確認草原所有權。 依法改變草原權屬的,應當辦理草原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依法登記的草原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家庭或者聯戶承包經營。
在草原承包經營期內,不得對承包經營者使用的草原進行調整;個別確需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集體所有的草原或者依法確定給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國家所有的草原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牧)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牧)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承包經營草原,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草原承包合同的內容應當包括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草原四至界限、面積和等級、承包期和起止日期、承包草原用途和違約責任等。
承包期屆滿,原承包經營者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承包權。 承包經營草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第十五條 草原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可以按照自愿、有償的原則依法轉讓。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的受讓方必須具有從事畜牧業生產的能力,并應當履行保護、建設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草原的義務。
草原承包經營權轉讓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與受讓方在轉讓合同中約定的轉讓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合同剩余的期限。
第十六條 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草原權屬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草原利用現狀,不得破壞草原和草原上的設施。
第三章 規 劃 第十七條 國家對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實行統一規劃制度。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制全國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依據上一級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確需調整或者修改時,須經原批準。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 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草原的; (二)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使用草原的; (三) 非法開墾草原的; (四) 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荒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從事破壞 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的; (五) 未經批準或者未按規定的時間、區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 上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動的; (六) 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 被的; (七) 未經批準擅自改變草原保護、建設、利用規劃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超載放牧的,由草 原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每個 超載羊單位30元的罰款。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不簽訂草畜平衡責任書的,由草 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限期簽訂;逾期仍不簽訂的,對責任人處以 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在禁牧、休 牧的草原上放牧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給予警告,并處以每個羊 單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實施 草原建設項目、建設小面積人工草地及建設旱作人工草地的,由草 原監督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植被,可以并處每畝 草原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給草原 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七條第 二款規定,采集、收購、加工、銷售發菜和采集、收購帶根野生 麻黃草的,由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 財物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草原所有者或 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買賣和運輸草原鼠蟲 害天敵和草原珍稀野生動物的,由草原監督管理機構配合有關行政 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 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截留、挪用草原改良、人工種草和草種生產資金或者草 原植被恢復費的; (二) 無權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 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三) 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或者違反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征用和使用草原的; (四) 擅自對草原承包經營期內的草原進行調整的; (五) 未及時提供草原生產與生態監測預警信息,或者接到預 警信息后未及時采取相應防止和控制措施的; (六) 在國家投資的草原建設、生態建設中使用不合格草種的。
草原保護法 草原無論從何種角度,均一致被認為是寶貴的自然資源,具有維持生態平衡、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等環境效益生產飼料、燃料、工業原料等多種經濟效能,與牧區人民生活休戚相關。
而,在我國草原建設過程中,由于忽視生態規律,存在著一些問題工革場退化嚴重,草群變 得稀疏低矮,優良牧草減少,產草量低,生態條件惡化(旱化、沙化、鹽漬化),鼠、蟲害 加重,使草原變劣,動植物遭到嚴重破壞等。 國家非常重視草原立法,現已頒布《草原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農牧漁業部關于制 止亂摟發萊、濫挖干草、保護草原資源報告的通知》。
內蒙、寧夏、河北、育海等省、自治 區也分別制定了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規、規章。《草原法》中所稱“草原”,指我國境內的 一切草原,包括草山、草地。
它的宗旨是,加強草原的保護、管理、建設和合理利用,保護 和改善生態環珠,發展現代化畜牧業,促進民族自治的地方經濟的繁榮,適應社會主義建設 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二、草原護法的內容 《草原法》共計23條,其主要內容是保護草原資源,具體表現如下:、1、國家鼓勵在農、林、牧區和城江種草,促進畜牧業發展,改善生態環境。
國家保護草 原的生態環境,防治污染。(《草原法》第9條第2、3款) 2、嚴格保護草原植被,禁止開墾和破壞。
草原使用者進行少工開墾、必須經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批準。已經開墾井造成草原沙化或者嚴重水土流失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 限期封閉,責令恢復植被,退耕還牧。
(《草原法》 第10條) 3、在草原上割灌木、挖藥材、挖野生植物、刮堿土、檢肥土等,必須經草原使用者同意, 報鄉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在指定范圍內進行,并做到隨挖隨填,保護一部分植物的母株。 禁止在荒漠草原、半荒漠草原和沙化地區砍挖灌木、藥材及其他固沙植物。
未經縣級人民政府 批準,不得采集草原上的珍稀野生植物。(《草原法》第11條) 4、合理使用草原,防止過量放牧。
因過王放牧造成草原沙化、退化、水土流失的,草原 使用者應當調整放牧強度,補種牧草,恢復植被。對已經建成的人工草場應當加強管理,合理 經營,科學利用,防止退化。
(《草原法》第12條) 5、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來取措施,防洽草原鼠蟲害,保護捕食鼠蟲的益烏益獸。同時, 來取措施,防洽草原地區 牲畜疫病和人畜共患疾病。
獵捕草原野生動物,應當嚴格遵守當 地人民政府預防疫病流行的有關規定。 6、機動車輛在草原上行駛,應當注宕保護草原;有固定公路線的,不得離開固定公路線 行駛。
收購牲畜應當按指定的路線趕運和放牧,不得與牧民爭用牧場和水源!《草原法》第15條) 7、加強草原防火工作,貫徹“預防為主,消防結合”的方針,建立防火責任制,制定草原 防火制度和公約,規定草原防火期。在草原防火期間,應當來取安全措施,嚴格管理。
發生草原 火災,應當迅速組織群眾撲滅,查明火災原因和損失情況,及時處理。(《草原法》第16條) 8、違反本法規定開墾草原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觀責令停止開墾,恢復 植被;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的草原上砍固沙植物和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 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壞的,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有機制止。并責令恢復植被, 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還可處以罰款。
(《草原法》第19、20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新華網北京12月28日電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草原權屬 第三章 規 劃 第四章 建 設 第五章 利 用 第六章 保 護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生態環境,維護生物多樣性,發展現代畜牧業,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草原規劃、保護、建設、利用和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 第三條 國家對草原實行科學規劃、全面保護、重點建設、合理利用的方針,促進草原的可持續利用和生態、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的管理,將草原的保護、建設和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保護、建設和合理利用草原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草原法律法規、保護草原的義務,同時享有對違反草原法律法規、破壞草原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第六條 國家鼓勵與支持開展草原保護、建設、利用和監測方面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先進成果,培養科學技術人才。
第七條 國家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八條 國務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草原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草原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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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取消非法占用耕地罪,刑法第342條),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規...
1.關于農民開墾荒地,而使用權歸農民所有的有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2113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5261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 (2012年7月27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會議通過 根據2020年9月19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村...
1.荒山、荒地承包年限的法律規定 根據土地的用途而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根據《農村土地合同法》的規定,承包期由承包人...
1.群眾通過信訪解決環境問題在法律上有何規定 通過信訪的方法解決群眾不滿意的問題是我國具有特色的解決問題方式。環境信訪的內容是檢舉、揭發、控告違反環境保護 法律法規和侵害公民合法權益的行為或造成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的單位和個人;或者對環保...
1.查處非法開荒依據的法律條文是什么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三十九條對非法開墾行為進行制止,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關于毀林開荒。《森林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毀林開墾和毀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