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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保護法》及其配套的《條例》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買賣①國有文物;②非國有館藏珍貴文物;③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的壁畫、雕塑、建設構件等;④來源不符合《文物保護法》有關條款的文物。雖然法律有明文規定,但還是有人不通過合法的途徑收藏、交易文物,而是在黑市上交易文物。
有關專家提醒文物收藏者,黑市交易不規范,存在不少陷阱,風險很大。
專家指出,黑市交易一般是口頭契約,交易品沒有任何真假證明,價錢也沒有任何標準,任由賣家吹得天花亂墜,而買家覺得價錢合適就買了。待雙方成交后,就算買家購進的是贗品,也難以界定賣家是否屬于欺詐。
而且,近年來文物市場出現大量造假的行為,造假手段越來越高明。例如將陶瓷埋進土中,并在里面放些古錢幣,隔段時間再挖出來,聲稱陶瓷和古錢幣同時代等。
專家建議收藏者可通過正規的渠道如拍賣公司、文物商店等部門購買文物,以降低收藏風險。因為經過拍賣公司拍給私人收藏的文物,都是經文物管理部門審查的,雖然拍賣公司不會作出保證文物絕對是真品,或者沒有其他瑕疵的承諾。但是拍賣公司可以提供拍品證書,證明文物的來源等,還可以請國家、省級專家鑒定,這樣得到的文物質量上比較有保障。
不合法的是這些
各地沒有統一規定。可以參考一下河南省相關文件。
河南省物價局
豫價房字[2000]157號
省文物管理局:
你局《關于調整文物鑒定費標準的請示》收悉。近幾年來,各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河南省(文物保護法)
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了我省的文物鑒定和文物監督管理工作,為出口貿易、拍賣典當抵押、公檢法司和海關等部門提供可靠的鑒定依據。但是由于文
物鑒定費用偏低,給文物市場管理帶來了一定困難。為進一步加強文物市場的管理,規范文物鑒定收費行為,促進文物鑒定和鑒管工作的健康發展,經研究,同意調
整文物鑒定費收費標準,具體批復如下:
一、文物鑒定費收費范圍
文物及文物監管物品經營單位和個人用于經營的文物及文物監管物品,文物拍賣標的,文物典當抵押物品,私人攜運出境的文物監管物品,暫時進出境文物,公安、海關等司法部門提供的涉案文物等,均須經省文物鑒定委員會或其委托的機構進行鑒定并交納鑒定費。
二、文物鑒定收費標準
1、文物經營單位用于外銷、內銷的文物和文物監管物品,其銷售價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每件收取鑒定費20元,超過1000元每件按銷售價的2%收取。
2、文物監管物品經營者用于經營的文物監管物品,其銷售價在1000元以內(含1000元),每件收取鑒定費20元,超過1000元每件按銷售價的2.5%收取。
3、文物及文物監管物品拍賣標的,文物典當抵押物品,私人攜運出境的文物及作為貿易出口的古家俱、工藝品,暫時進出境文物等,底價在1000元以內的(含1000元)每件收取鑒定費20元,超過1000元的每件按銷售價的2.5%收取。
4、公安、海關等司法部門提供的涉案文物的鑒定,每件收取鑒定費10元。
5、復仿制文物需鑒定的,每件收取鑒定費20元,需出具鑒定證明的,每件加收50元。
6、應邀對私人收藏文物進行鑒定,每件收取鑒定費20-200元。需出具鑒定證書的,每份證書收取文物價值的50-500元作為鑒定費。
7、應邀外出鑒定的,鑒定人員的外出費用(含交通費、住宿費、差旅補助費等)由邀請單位支付。
三、文物鑒定費的管理使用
文物鑒定費按經營性服務收費管理。需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收費收入主要用于鑒定機構的設備購置、人員培訓、編輯資料及外聘專家的費用等項開支。
四、本批復自2000年6月1日起執行。凡是與本規定不符的。按本規定執行。
(自2006年1月12日起施行)第一條 為健全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以下稱“本會”)工作制度,充分發揮文物鑒定專家在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性質與任務。本會是國家文物局為文物保護管理工作而設立的文物鑒定咨詢機構。
由國家文物局聘請文物、博物館及相關行業著名專家學者組成。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國家文物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遺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等級進行鑒定和評價,為文物征集、保護、管理和執行有關文物保護法規提供依據。
第三條 機構設置。本會設委員若干名,其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均由國家文物局聘任。
本會設專業組,委員按其鑒定專長分別參加一個專業組,每個專業組設召集人一名。秘書處設于國家文物局博物館司社會文物處,秘書長一名,由該處負責人擔任。
秘書處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承擔鑒定任務的組織工作。第四條 標準和條件。
委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熱愛文物保護事業,遵紀守法,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實事求是,以國家利益為重;(二)從事文物的專業研究,在相應領域有多年的鑒定工作經歷,經驗豐富,在文物研究領域有突出業績;(三)具有文物博物專業高級技術職務或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務;(四)身體健康,能夠承擔本會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產生辦法。本會委員限額,缺額遞補,原則上每兩年增補一次。
委員候選人由現任委員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推薦,經專業組討論后,交委員會進行差額無記名投票,根據得票數依次入選,滿額為止。新入選委員經征得其本人及所在單位或當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由國家文物局審定并公示,如無異議,再予公布并頒發聘書。
第六條 工作范疇。(一)為國家文物保護管理的行政決策提供咨詢;(二)為國家重點珍貴文物征集和博物館館藏珍貴文物征集、保護進行監督指導,提供鑒定咨詢,承擔相關研究工作;(三)參與國有館藏文物一級品鑒定確認工作;(四)受國家文物局委托,對涉及重大刑事案件的文物司法鑒定結論進行復核;(五)總結文物鑒定經驗,交流學術研究成果,培養文物鑒定人才;(六)國家文物局的其他任務。
第七條 工作程序。(一)根據工作需要,由秘書處組織委員開展工作;(二)涉及重大文物鑒定事項時,每一文物類別的鑒定委員不少于三名;(三)工作完成后,需向國家文物局提交所有參與工作的委員簽署的鑒定結論。
第八條 權利與義務。委員享有以下權利:(一)擁有不受任何單位或個人干涉,以獨立身份充分表達自己意見的權利;(二)以委員身份向國家文物局提出工作意見或建議;(三)承擔文物司法鑒定時,可要求相關部門采取保密措施;(四)應國家文物局要求開展工作,獲得相應工作報酬;(五)根據個人意愿,退出本會;(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一)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二)應國家文物局要求,以本會委員身份參與相關工作,提供公正、客觀和具體的意見,并對自己的意見負責。凡可能出現影響鑒定結論公正性的情況時,應遵循回避原則;(三)不得在文物拍賣企業任職;(四)未經國家文物局許可,不得以本會委員身份執行文物鑒定任務;不得以本會委員名義開具鑒定證書。
與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無關的個人行為,須自行承擔責任;(五)保守工作秘密;(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九條 終止聘任(一)由于健康原因、年齡原因或移居海外一年以上,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二)本會委員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規定的。
經國家文物局審核批準,可解除其聘約,要求其退出本會。第十條 經費。
本會所需活動經費,按計劃從國家文物事業經費中撥付。第十一條 附則。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國家文物鑒定委員會條例》(草案)(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文化部黨組〈擴大〉會議原則通過)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國家文物局負責解釋。
不能收購不管是藝術品拍賣,還是資產拍賣,都屬于“拍賣”都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對拍賣標的,拍賣當事人,委托人都有明確規定。
1.拍賣標的第六條 拍賣標的應當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七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買賣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不得作為拍賣標的。
第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經審批才能轉讓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在拍賣前,應當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委托拍賣的文物,在拍賣前,應當經拍賣人住所地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鑒定、許可。
第九條 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稅款、罰款的物品和其他物品,按照國務院規定應當委托拍賣的,由財產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設區的市的人民政府指定的拍賣人進行拍賣。拍賣由人民法院依法沒收的物品,充抵罰金、罰款的物品以及無法返還的追回物品,適用前款規定。
2.拍賣當事人第一節 拍賣人第十條 拍賣人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從事拍賣活動的企業法人。第十一條 拍賣企業可以在設區的市設立。
設立拍賣企業必須經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拍賣業的部門審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第十二條 設立拍賣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二)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和章程;(三)有與從事拍賣業務相適應的拍賣師和其他工作人員;(四)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拍賣業務規則;(五)符合國務院有關拍賣業發展的規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拍賣企業經營文物拍賣的,應當有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注冊資本,有具有文物拍賣專業知識的人員。第十四條 拍賣活動應當由拍賣師主持。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高等院校??埔陨蠈W歷和拍賣專業知識;(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三)品行良好。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第十六條 拍賣師資格考核,由拍賣行業協會統一組織。經考核合格的,由拍賣行業協會發給拍賣師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拍賣行業協會是依法成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拍賣業的自律性組織。拍賣行業協會依照本法并根據章程,對拍賣企業和拍賣師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拍賣人有權要求委托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拍賣人應當向競買人說明拍賣標的的瑕疵。
第十九條 拍賣人對委托人交付拍賣的物品負有保管義務。第二十條 拍賣人接受委托后,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委托其他拍賣人拍賣。
第二十一條 委托人、買受人要求對其身份保密的,拍賣人應當為其保密。第二十二條 拍賣人及其工作人員不得以競買人的身份參與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并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二十三條 拍賣人不得在自己組織的拍賣活動中拍賣自己的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拍賣人應當按照約定向委托人交付拍賣標的的價款,并按照約定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
3. 委托人第二十五條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賣人拍賣物品或者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第二十六條 委托人可以自行辦理委托拍賣手續,也可以由其代理人代為辦理委托拍賣手續。
第二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向拍賣人說明拍賣標的的來源和瑕疵。第二十八條 委托人有權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并要求拍賣人保密。
拍賣國有資產,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需要評估的,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拍賣標的的保留價。第二十九條 委托人在拍賣開始前可以撤回拍賣標的。
委托人撤回拍賣標的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應當向拍賣人支付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第三十條 委托人不得參與競買,也不得委托他人代為競買。
第三十一條 按照約定由委托人移交拍賣標的的,拍賣成交后,委托人應當將拍賣標的移交給買受人。第三節 競買人第三十二條 競買人是指參加競購拍賣標的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拍賣標的的買賣條件有規定的,競買人應當具備規定的條件。第三十四條 競買人可以自行參加競買,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參加競買。
第三十五條 競買人有權了解拍賣標的的瑕疵,有權查驗拍賣標的和查閱有關拍賣資料。第三十六條 競買人一經應價,不得撤回,當其他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其應價即喪失約束力。
第三十七條 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人之間不得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第四節 買受人第三十八條 買受人是指以最高應價購得拍賣標的的競買人。
第三十九條 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拍賣標的的價款,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由拍賣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將拍賣標的再行拍賣。拍賣標的再行拍賣的,原買受人應當支付第一次拍賣中本人及委托人應當支付的傭金。
再行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原買受人應當補足差額。第四十條 買受人未能按照約定取得拍賣標的的,有權要求拍賣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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