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建筑公司和乙建材公司合并了,成立了一家丁建筑集團公司。而甲建筑公司之前欠我工程款300萬元,現在我找甲建筑公司已經找不到人,找丁建筑集團他們說不理舊賬。我的錢該找誰要?
這種情況屬于《公司法》規定的公司合并,而且屬于新設合并,就是建筑公司、建材公司這二家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丁建筑集團公司,原來的甲建筑公司、甲建材公司已經解散,所以您當然找不到甲建筑公司的人了。依據法律規定,從程序上講,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有關建筑公司欠您的工程款,依法由合并后新設的公司即丁建筑集團公司來承繼,由他們向您支付。
關聯法條
《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 【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并的程序】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并債權債務的承繼】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民法典》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分立后權利義務的享有和承擔】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