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保險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是指保險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造成保險標的損害而負有賠償責任的第三人的求償權的權利。
保險代位權的目的:
保險代位權的目的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所有保險的核心之填補損害原則,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終確定由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損害填補為財產保險的基本原則,無損害即無保險。被保險人因為保險事故所受的損失,應當獲得完全補償,以使被保險人在經濟上能夠恢復到保險事故發生前的狀態。填補損害為財產保險的本質內容,其核心在于“禁止得利”,而并不僅在于填補被保險人的損害。這項原則對于防止或避免被保險人利用保險獲得超出其保險財產價值的額外利益,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2、保險代位權的運用還有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作用。社會公共利益要求造成損害的第三人,應當最終在經濟上有所負擔。若致害人因為被保險人享受保險賠償而不承擔賠償責任,實際使得致害人通過被保險人和保險人訂立的保險合同而獲益(第三人應當付出賠償而沒有付出賠償的,實際為一種利益),這不符合公平原則。因此,不論被保險人是否取得保險賠償,保險代位權使得第三人喪失違反公平原則的獲利機會。
保險代位權的性質:
保險代位權為保險人享有的法定權利,不論保險合同是否有所約定,保險人均可依法行使該項權利。保險人的代位權基于法律規定當然取得,隨同保險合同的訂立而發生,在保險事故發生時,當然歸屬于保險人,保險人在給付保險金額后,得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人的求償權;不論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也不論被保險人和第三人在其交易中是否約定有保險代位權,保險人均可行使其代位權。
保險代位權的目的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貫徹所有保險的核心之填補損害原則,另一方面有助于最終確定由造成被保險人損害的第三人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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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位權訴訟時效 保險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我國民事訴訟的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短期時效為一年;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3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關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法律規定 保險法規定,因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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