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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火腿腸沒有按包裝條件進行冷藏儲存”屬于“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食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第八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提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09)第四十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條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散裝食品是指無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銷售單位僅限于超市和商場,不包括餐飲業和集貿市場。散裝食品在出售時呈現拆包散開,以最小單位存在,或零星出售不加包裝,散裝食物因為其靈活的銷售分量和相對便宜的價格吸引了很多的消費者,其市場份額占全部食品的半數以上。
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法律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3、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4、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6、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7、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8、糧食收購條例 9、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11、食鹽專營辦法 1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1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15、《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法律有:1、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3、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4、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修正) 9、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法規: 1、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 2、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 4、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 6、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7、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 8、糧食收購條例 9、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農藥管理條例 11、食鹽專營辦法 12、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條例 13、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1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實施細則 15、《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進貨索證索票制度 (一)嚴格審驗供貨商(包括銷售商或者直接供貨的生產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
(二)對購入的食品,索取并仔細查驗供貨商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或者流通許可證、標注通過有關質量認證食品的相關質量認證證書、進口食品的有效商檢證明、國家規定應當經過檢驗檢疫食品的檢驗檢疫合格證明。上述相關證明文件應當在有效期內首次購入該種食品時索驗。
(三)購入食品時,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或者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索取有供貨商蓋章或者簽名的銷售憑證,并留具真實地址和聯系方式;銷售憑證應當記明食品名稱、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銷貨日期等內容。 (四)索取和查驗的營業執照(身份證明)、生產許可證、流通許可證、質量認證證書、商檢證明、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質量檢驗合格報告和銷售發票(憑證)應當按供貨商名稱或者食品種類整理建檔備查,相關檔案應當妥善保管,保管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一)每次購入食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二)采取賬簿登記、單據粘貼建檔等多種方式建立進貨臺賬。
食品進貨臺賬應當妥善保存,保存期限自該種食品購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定期查閱進貨臺賬和檢查食品的保存與質量狀況,對即將到保質期的食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作出醒目標注,并將食品集中陳列或者向消費者作出醒目提示;對超過保質期或者腐敗、變質、質量不合格等食品,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撤下柜臺銷毀或者報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食品的處理情況應當在進貨臺賬中如實記錄。
三、庫房管理制度 (一)食品與非食品應分庫存放,不得與洗化用品、日雜用品等混放。 (二)食品倉庫實行專用并設有防鼠、防蠅、防潮、防霉、通風的設施及措施,并運轉正常。
(三)食品應分類,分架,隔墻隔地存放。各類食品有明顯標志,有異味或易吸潮的食品應密封保存或分庫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時冷藏、冷凍保存。
(四)貯存散裝食品的,應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五) 建立倉庫進出庫專人驗收登記制度,做到勤進勤出,先進先出,定期清倉檢查,防止食品過期、變質、霉變、生蟲, 及時清理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
(六)食品倉庫應經常開窗通風,定期清掃,保持干燥和整潔。 (七)工作人員應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保持個人衛生。
四、食品銷售衛生制度 (一)食品銷售工作人員必須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洗手消毒后上崗,銷售過程中禁止撓頭、咳嗽,打噴嚏用紙巾捂口。 (二)銷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須有完整的包裝或防塵容器盛放,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
(三)食品銷售應有專柜,要有防塵、防蠅、防污染設施。 (四)銷售的預包裝及散裝食品應標明廠名、廠址、品名、生產日期和保存期限(或保質期)等。
五、食品展示衛生制度 (一)展示食品的貨架必須在展示食品前進行清潔消毒。 (二)展示食品必須生、熟分離,避免食品交叉感染。
(三)展示直接入口食品必須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保持食品新鮮衛生,不得超出保質期。 (四)展示柜的玻璃、銷售用具、架子、燈罩、價格牌不得直接接觸食品,展示的食品不得直接散放在貨架上。
(五)展示食品的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有效健康證明上崗,穿戴整潔的工作衣帽。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經營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參加工作,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
(三)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 (一)認真制定培訓計劃,定期組織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參加食品安全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律、法規的培訓以及操作技能培訓。
(二)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包括實習工、實習生必須經過培訓、考試合格后方可上崗。 (三)建立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檔案,將培訓時間、培訓內容、考核結果記錄歸檔,以備查驗。
八、食品用具清洗消毒制度 (一)食品用具、容器、包裝材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等特殊要求。 (二)食品用具要定期清洗、消毒。
(三)食品用具要有專人保管、不混用不亂用。 (四)食品冷藏、冷凍工具應定期保潔、洗刷、消毒,專人負責、專人管理。
(五)食品用具清洗、消毒應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用具及時更換。 九、衛生檢查制度 (一)制定定期或不定期衛生檢查計劃,將全面檢查與抽查、問查相結合,主要檢查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衛生管理人員負責各項衛生管理制度的落實,每天在營業后檢查一次衛生,檢查各崗是否有違反制度。
散裝食品衛生管理規范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管理,保障消費者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適用于所有經營散裝食品的食品超市、商場等銷售單位(以下稱“經營者”),但不包括餐飲業和集貿市場。 本規范所稱散裝食品是指無預包裝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但不包括新鮮果蔬,以及需清洗后加工的原糧、鮮凍畜禽產品和水產品等。
第三條 運輸散裝食品必須使用專用運輸工具,并在符合食品保存條件的狀態下運輸。 出廠的散裝食品必須采用符合衛生標準要求的包裝材料和容器進行密封包裝,并在標簽上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包裝規格。
同時應附有檢驗合格證明。 第四條 經營者采購散裝食品時,必須向制售者索取并核對生產者的衛生許可證和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等材料,留存復印件備查。
經營者應查驗散裝食品的標簽內容是否清晰、完整,制售者必須如實提供。經營者應配備相應設備或工具,對購進的食品進行檢驗或送檢。
任何經營者不得經銷未取得衛生許可證的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無檢驗合格證明和標簽內容不完整的散裝食品。 第五條 經營者進貨后,應按照所采購食品的保存條件的要求進行儲存,防止二次污染。
第六條 經營者應按照“生熟分開”的原則設定散裝食品銷售區域。 生、熟食品銷售地點應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在同一區域內銷售,防止交*污染。
散裝食品的銷售區域應具有明顯的區分或隔離標志并保持清潔,嚴禁放置廢棄物處理設施和銷售任何非食品物品,并且根據所銷售食品的需要,設置相應的溫度調節、洗滌、消毒和存放設備、設施。 第七條 經營者銷售的直接入口食品和不需清洗即可加工的散裝食品,必須做到: 1、食品應由專人負責銷售,并為消費者提供分揀及包裝服務。
銷售人員必須持有效健康證明,操作時須戴口罩、手套和帽子。 2、銷售的食品必須有防塵材料遮蓋,設置隔離設施以確保食品不能被消費者直接觸及,并具有禁止消費者觸摸的標志。
3、經營者應在盛放食品的容器的顯著位置或隔離設施上標識出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 4、經營者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洗滌、消毒、儲存和溫度調節等設施或設備。
5、經營者必須提供給消費者符合衛生要求的小包裝,并保證消費者能夠獲取符合本條第3項要求的完整標簽。 第八條 供消費者直接品嘗的散裝食品應與銷售食品明顯區分,并標明可品嘗的字樣。
第九條 經營者銷售需清洗后加工的散裝食品時,應在銷售貨架的明顯位置設置標簽,并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經營者應保證消費者能夠方便地獲取上述標簽。
第十條 由經營者重新分裝的食品,其標簽應按原生產者的產品標識真實標注,必須標明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生產者和地址、生產日期、保質期、保存條件、食用方法等。 第十一條 散裝食品標簽標注的生產日期必須與生產者出廠時標注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由生產者和經營者預包裝或分裝的食品,嚴禁更改原有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限。 已上市銷售的預包裝食品不得拆封后重新包裝或散裝銷售。
第十二條 經營者應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區分銷售,并標明生產日期。如將不同生產日期的食品混裝銷售,則必須在標簽上標注最早的生產日期和最短的保質期限。
第十三條 經營者應配備專門的食品衛生管理員,負責散裝食品衛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檢查散裝食品的衛生情況、標簽內容是否完整; 2、逐項落實散裝食品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并負責督促檢查; 3、及時清理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4、對進貨后發現的不合格食品,應立即向當地衛生監督機構報告,并采取措施防止流向其它單位和個人。 第十四條 超過保質期限的散裝食品,不得重新加工銷售,應由經營者或制售者負責銷毀并保存相關記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范第四條規定,經營者未向制售者索取查驗并留存衛生許可證和檢驗合格證明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范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散裝食品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范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以及使用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作為食品加工原料的,應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 集貿市場的散裝食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規范要求,制定相應的管理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范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
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散裝食品較之預包裝食品貯存難度更大,要求條件更高。
無論是貯存,還是銷售,沒有明確的區分和辨識標志都不利于保存和 分辨,對種類相近似的食品尤其容易導致混淆,給食品的流通經營帶 來不便。所以,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將各種散裝食品分離 存放,特別是對直接入口的散裝食品,還應當有清潔的外罩或覆蓋 物,使用的存放容器和外包裝材料應當清潔、無毒,而且所有食品都 要遠離各種污染源,防止造成食品污染。
對此,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 條明確規定,食品經營者貯存散裝食品,應當在儲存位置標明所存放 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這 樣規定可以起到四個方面的作用:一是便于食品經營者自身區分辨識 不同種類的食品;二是便于食品經營者對食品進行檢查,及時清理變 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是便于食品經營者在檢查中發現不符合 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時,能及時和食品生產者取得聯系,通知其停止 生產,召回已銷售食品,盡早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四是便于政府有關 部門對食品安全的監督檢查,保證食品市場的健康與安全。
由于散裝食品存在“散”的特點,也就給消費者帶來一定的不 便。為了使消費者明確了解散裝食品的各種信息,讓消費者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自由選購和食用所需的散裝食品,并便于消費者根據散裝 食品的銷售標識,對所購食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進行監督,維護消費 者的合法權益,食品安全法在同一條規定,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 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從而對食品經營者銷售 散裝食品的行為給予了明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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