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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提出合法性審查,但是可以對法律依據的適用提出異議。
《行政訴訟法》第52、5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不對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當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與其他法律法規出現沖突時,應根據《行政訴訟法》、《立法法》等的有關規定處理。《行政訴訟法》第53條第二款規定,規章之間的規定不一致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送請國務院作出解釋或者裁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的復函》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與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應當執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當下位法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的,就直接適用上位法的有關規定,而不對下位法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行政復議前置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途徑時,應當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經過行政復議之后行政相對人對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提起行政訴訟的依據是法律,即行政訴訟法。 此句話的錯誤在于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發暈提起行政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附:《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復議請求、申請行政復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請行政復議。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同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
擴展資料:
行政復議的受理
第十七條 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十八條 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受理;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二十一條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四)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
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后,作出決定,并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復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復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面兩個回答,我都不是很贊同,我想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進行比較,你就可以得到全面的認識和體會。
1.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審查范圍是: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復議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2.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復議是有錯必糾,這就意味著復議的范圍不局限于申請人的申請,并且審查范圍要大于行政訴訟。
3.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都需要行政相對人提起或申請,但:
行政訴訟的不告不理,既包括人民法院不能主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進行審查,也指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只能在當事人訟訴請求范圍內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而在行政復議中,當事人提起復議的,復議機關全面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不僅審查合法性,而且審查合理性,其審查范圍可以超出申請人申請復議的事項范圍。即不申請(的事項)也可以審查,這屬于全面審查。
但是現實中,一般復議機關不會進行全面審查,除非具體行政行為確實錯得離譜,存在重大瑕疵,一般的小問題,復議機關都不會管。
最后,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屬于行政訴訟。
希望你滿意!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行政復議機關不受理復議申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的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經責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本條是關于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或者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違法行為所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對三種違反行政復議法的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1、行政復議機關無正當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的。 《行政復議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接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除前款規定外,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边@就是說,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除了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為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外,行政復議機關都應當予以受理。
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不屬于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有: (一)申請人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對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部門、省級政府和有立法權的市級政府制定的規章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二)申請人對不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附帶出來的抽象行政行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就是說,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中,沒有侵犯了自身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存在,只有抽象行政行為,這不在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之內; (三)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四)申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而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 (五)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除了上述五類情況外,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都必須受理,否則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行政復議機關不按照規定轉送行政復議申請的。
《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規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接受行政復議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對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自接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并告知申請人。 接受轉送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辦理?!?/p>
根據這一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接到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后,經審查認為應當屬于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受理的,必須在五日內及時轉送,并告知申請人。否則,就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不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 《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 根據這一規定,除了情況比較復雜的案件外,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在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比較復雜的復議案件,如一些土地、礦藏、森林、山嶺等自然資源確權的復議案件,因為糾紛由來已久,情況復雜,復議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比較大,因而辦理案件所需時間較長。 對于這類案件,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的時間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即行政復議機關最遲應當在九十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如果行政復議機關超過法定的六十日、九十日的辦案期限,沒有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即為不作為的違法失職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對于以上三種違法行為,《行政復議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國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機關依法進行行政管理,保障法律貫徹實施的重要手段,是行政責任中的一種形式、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這部法律從行政處罰的設定、實施機關、處罰程序等方面對行政處罰進行了規范,從而完善了我國的法律責任制度,對于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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