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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義務是指國家法律對公務員必須作出一定行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為的約束和強制。公務員的義務是以法律形式確立的公務員行為的準則,它對于規(guī)范公務員的管理具有重要意義。公務員法規(guī)定,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2)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jiān)督;
(4)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5)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zhí)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6)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紀律,恪守職業(yè)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8)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9)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公務員依法履行公職,承擔著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對于整個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社會良好秩序的維持、公民權益的維護,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公務員作為國家的公仆、人民的公仆,是否具有較高的素質和依法辦事能力,行為是否規(guī)范,直接影響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貫徹執(zhí)行,影響著黨和政府的形象。培育和弘揚“熱愛祖國、忠于人民,恪盡職守、廉潔奉公,求真務實、開拓創(chuàng)新,顧全大局、團結協作”的公務員精神,需要把中華民族的優(yōu)秀文化傳統與時代特征結合起來,真正把新時代公務員精神內化為公務員的基本素質,以更好地建設一支政治堅定、業(yè)務精湛、作風過硬、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隊伍。
為此,公務員應該具備很高的素質和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2條規(guī)定,公務員應 當履行下列義務,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遵守紀律。
公務員遵守 法紀要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和護法。知法是懂法的基礎,懂法 是守法的基礎,守法是護法的基礎。
第一,知法。一方面國家機關必須通過多種形式和途徑的宣 傳、培訓和學習競賽等活動,使公務員知法,如我國多年來連續(xù) 開展的“一五”普法、“二五”普法、“三五”普法和“四五”普 法等活動。
另一方面,公務員也要自己時刻注意學習法律知識, 做到知法。第二,懂法。
公務員要實現遵守法紀,依法行政,僅僅知道 法律是不夠的,還必須準確、全面、系統地掌握和了解法律的精 髓,不能一知半解或者只了解一些皮毛。作為公務員,必須掌握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 共和國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 民政府組織法》等國家的根本大法和基本法律。
公務員還必須掌 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第三,守法。
守法是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公務員必須守法 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作為公務員身份在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 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和限度內行使行政 權力,既不能越權,又不能不作為,同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當公務員作為社會人身份時,要自覺遵守國家各項法律和法 規(guī)。簡單地說,就是公務員的一切行為和活動都必須遵守法律和 法規(guī)》第四,護法。
為了保證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順利實現,必須 對少數違法亂紀和破壞行政管理活動的組織和個人實行相應的處 分和行政處罰,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 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才能真正實現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的目標。
1.公務員法與1993年國務院制定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本法在公務員的范圍上有新的變化,法官和檢察官也納人了公務員的范圍。在本法的立法過程中,曾有一種意見主張在職位分類中設置司法類公務員,將法官、檢察官納入這一類別,但法律并未明確。
2.其主要考慮是,本法第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產生、任免、監(jiān)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這一規(guī)定就是考慮到法官、檢察官與行政機關以及其他機關工作人員相比具有自身的特殊性,而且我國已經制定了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因此,在本法有關職位分類制度中,未將法官、檢察官與其他公務員合并在一起進行分類。
3.在這里,對法官、檢察官不作職位分類上的調整,實際上正是貫徹和體現了對公務員實行分類管理的原則。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guī); (二)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執(zhí)行公務; (三)密切聯系群眾,傾聽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jiān)督,努力為人民服務; (四)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五)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盡職盡責,服從命令; (六)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公正廉潔,克己奉公; (八)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義務。
國家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行政處分; (二)獲得履行職責所應有的權力; (三)獲得勞動報酬和享受保險、福利待遇; (四)參加政治理論和業(yè)務知識的培訓; (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辭職; (八)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章 申訴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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