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年來,我國票據市場發展迅速,年均增長率高達30%.2012年累計簽發商業匯票17.9萬億元,其中主要為銀行承兌匯票,并約有50%的銀行承兌匯票通過民間融資市場實現貼現。有關部門先后查處了“杭州900億元非法票據案、廈門120億元非法票據經營案、上海80億元非法票據貼現案”等一系列金額巨大的票據犯罪案件。非法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誠實信用的要求,使票據流轉失去真實貿易背景,往往伴隨開具虛假發票、虛假工商注冊等犯罪行為,潛藏洗錢風險,容易滋生大案要案,損害銀行穩健發展。
一、銀行承兌匯票犯罪手法分析
(一)票據詐騙
不法分子注冊空殼公司,或者串通其他公司,以簽訂虛假貿易合同等方式從銀行簽發票據,往往同時簽發多張不同金額票據,利用技術手段對部分或全部匯票實施偽造、變造或克隆后,再通過票據調包、償還債務、抵押借款或貼現實施詐騙。更有甚者,不法分子勾結銀行內部人員,通過偽造印章、相關手續和證明材料,開具無可靠資金來源甚至無法承兌的票據,騙取貼現銀行資金。
(二)非法票據貼現和承兌
不法分子,特別是以票據中介公司尤為突出,非法從事沒有真實貿易背景的融資性票據流轉業務,將從各種渠道低價收購的票據,以空殼公司名義貼現,并偽造交易事實和相關證明材料,應付銀行合規審查,再從該公司賬戶獲取貼現資金,賺取手續費收益。
近年來,從全國破獲的各類票據案件來看,個別商業銀行票據承兌、流轉、貼現等重點業務均存在潛在的非法環節,包含票據中介公司介入、辦理無真實貿易背景的承兌和貼現,不法分子與銀行內部人員相互勾結,無票貼現、非實地調查等,銀行工作人員未勤勉盡責。
(三)與資金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并行作案
不法分子在非法票據買賣中,較多涉及資金運作,往往會把其與高利貸等資金非法經營相結合,利用非法票據買賣和貼現套取資金,或者低價從其他債務人手中獲取票據(用于抵債)或使用票據以較高價格放貸,形成非法資金和非法票據交易的惡性循環。
(四)票據圈錢
不法分子操控不同企業,包括共同控制人企業或其他串謀企業,偽造交易事實和證明材料,到一家銀行申請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然后到另一家銀行貼現,利用保證金敞口,不斷套取銀行資金,用于其他活動。
當前,票據圈錢在立案偵查和司法判定上,尚存在困難和爭議。一旦此類交易資金鏈斷裂,不法分子從銀行圈取的資金難以償還,就會演變為票據詐騙。
二、銀行承兌匯票犯罪蘊含的洗錢風險
當前多發的各類銀行承兌匯票案件,在破壞正常經濟秩序、加大銀行現金管理難度的同時,也成為部分洗錢上游犯罪行為的準備條件或誘因,并能夠為黑錢的處置、離析和融合提供途徑。
(一)助長洗錢上游犯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規定,我國洗錢上游犯罪包括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走私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走私犯罪、依法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七種類型。從已有銀行承兌匯票案例來看,司法機關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102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第5條對銀行承兌匯票犯罪進行定罪,多數定罪類型均涵蓋于七類洗錢上游犯罪之中。例如,非法票據貼現和承兌一般被定以非法經營入罪,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行為;對私人(企業)和金融機構實施票據詐騙是金融詐騙的典型手法;票據支付歷來是走私犯罪的支付手段之一;在非法資金經營中,也不乏暴力追索等黑社會性質犯罪身影。
FATF新《四十項建議》將稅收犯罪納入洗錢范疇,利用商業匯票虛構資金流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等涉稅類犯罪。
(二)洗錢犯罪風險
利用銀行承兌匯票的開票、流轉、貼現以及承兌,來實現非法資金的放置、離析和融合,主要風險如下:
一是以非法資金充當保證金,混淆資金來源。銀行為客戶簽發銀行承兌匯票時,不法分子以全部或部分非法資金充當保證金,從而完成“黑洗白”.
二是利用虛假交易轉化資金性質,實現非法資金的離析與融合。不法分子通過偽造證明材料,虛構生產和交易事實,實現銀行承兌匯票獲取、貼現和承兌的正當性。在此過程中,不法分子可以循環作案,不斷把非法收入融入,并逐步離析非法所得,進而把其轉化為經營銷售所得的“正當收入”,實現非法資金的融合。不法分子甚至可以利用非法收入簽發的銀行承兌匯票,從事其他經濟活動,獲取收益。
三、銀行承兌匯票業務反洗錢防范措施
(一)加強自身管理,增強反洗錢意識,提高人員素質,有效防范票據業務洗錢風險
在非法經營銀行承兌匯票貼現案件中,犯罪分子利用部分銀行機構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和片面追求利潤的心理,而專門在信用社、農商行、城商行等小型銀行機構辦理貼現,逃避銀行機構對貼現業務應履行的貿易背景審查等客戶盡職調查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的有關規定,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兌、付款或者保證,如造成損失,可能構成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二)強化票據業務客戶盡職調查
辦理票據貼現業務時,不僅應審核貼現申請人的法定身份證明文件,了解客戶的真實身份,還應核實貼現申請人提供的票據原件和增值稅發票等證明資料,特別要認真核實交易合同等相關材料,確認存在真實交易關系或債權債務關系,了解其交易目的、交易性質和資金來源,盡可能深入掌握異常票據活動的背景和交易真實性;對陌生的、規模較小的、外地的、風險較高的票據業務客戶加大監測審查力度。
(三)加強對非法票據貼現業務異常交易分析識別
從事非法票據貼現業務,往往涉及設立空殼公司、偽造貿易背景合同及開具虛假發票等違法行為,對涉及此類違法客戶,銀行可建立黑名單制或風險等級制,加強監測,防范資金安全,并及時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信息來源:大連市銀行業協會網站 原文鏈接:http://www.dba.org.cn/NewsView.aspx?nid=1012&ti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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