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有哪些法律關聯?
首先,從法律關系說,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關系。主要的法律關系都涉及到了。
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監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網絡平臺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嗎?
由于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規范,對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傳統的支付機構和電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簡單的劃分:
一般來說,我們對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法律是從四方面考量的:
1.支付主體涉及的問題,商業銀行法等。
2.規范支付行為,比如支付結算、清算等一系列行為。
3.規范支付工具相關規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貨幣、信用卡等,管理辦法信用卡管理辦法條例等等。
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反洗錢法,除了洗錢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詐、掠奪等等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等。
原則上說四個方面的法律對第三方網絡平臺來說,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較實用的,具體適用法律還會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錢、金融欺詐等等,支付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的問題,據我們研究感覺到,比傳統支付領域還要嚴重一些。為什么這么說?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主要面臨四方面和傳統的不一樣的難點:
1.主體的虛擬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實名的。
2.交易本身的虛擬性,網絡發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實這個過程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很難控制,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支付可能更容易成為洗錢、套現等等金融犯罪的溫床。
3.由于網絡的遍及性,使得傳播范圍廣。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有哪些法律關聯?首先,從法律關系說,基本三方面:民商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關系。
主要的法律關系都涉及到了。第三方網絡平臺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系,是一種典型的民商事法律關系。
由于他涉及了金融安全,需要政府行政管理機構監督,由于她可能有金融犯罪。涉及法律關系比較全面的,包含三方面。
二、網絡平臺有明確的法律法規嗎?由于目前還沒有明確的定義、規范,對于他涉及的法律只能比照傳統的支付機構和電子支付他所涉及的法律進行簡單的劃分:一般來說,我們對電子支付機構所涉及的法律是從四方面考量的:1.支付主體涉及的問題,商業銀行法等。2.規范支付行為,比如支付結算、清算等一系列行為。
3.規范支付工具相關規定,比如支付工具除了貨幣、信用卡等,管理辦法信用卡管理辦法條例等等。4.防止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的法律法規,比如反洗錢法,除了洗錢外,金融犯罪包括欺詐、掠奪等等金融犯罪,保護消費者權益等等。
原則上說四個方面的法律對第三方網絡平臺來說,定義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四方面法律都是比較實用的,具體適用法律還會有不同。比如最后一方面,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金融犯罪包括洗錢、金融欺詐等等,支付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的問題,據我們研究感覺到,比傳統支付領域還要嚴重一些。
為什么這么說?第三方網絡平臺面臨打擊金融犯罪和保護消費者主要面臨四方面和傳統的不一樣的難點:1.主體的虛擬性,大部分交易是非實名的。2.交易本身的虛擬性,網絡發生的交易和本身的交易不一致的,如何核實這個過程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很難控制,這樣的特點使得網絡支付可能更容易成為洗錢、套現等等金融犯罪的溫床。
3.由于網絡的遍及性,使得傳播范圍廣。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并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遠程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10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擴展資料:
產生原因:
第三方支付采用支付結算方式。按支付程序分類,結算方式可分為一步支付方式和分步支付方式,前者包括現金結算、票據結算(如支票、本票、銀行匯票、承兌匯票)、匯轉結算(如電匯、網上支付),后者包括信用證結算、保函結算、第三方支付結算。
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結算歸屬于貿易范疇。貿易的核心是交換。交換是交付標的與支付貨幣兩大對立流程的統一。在自由平等的正常主體之間,交換遵循的原則是等價和同步。同步交換,就是交貨與付款互為條件,是等價交換的保證。
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現貨標的的面對面交易,同步交換容易實現;但許多情況下由于交易標的的流轉驗收(如商品貨物的流動、服務勞務的轉化)需要過程,貨物流和資金流的異步和分離的矛盾不可避免,同步交換往往難以實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第三方支付
與第三方支付相關的法律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 與第三方支付密切相關的由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主要法規可參考下列內容: 中國人民銀行 公安部 國家安全部令〔2014〕第1號 涉及恐怖活動資產凍結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1號 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6〕第2號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7〕第1號 金融機構報告涉嫌恐怖融資的可疑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2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0〕第17號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2〕第12號 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 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9號 銀行卡收單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5〕第43號 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支付業務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6〕第7號 支付結算違法違規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一是監管的加碼始終隨著第三方支付的創新,第三方支付的爆發式增長,行業無論從體量上還是業務上,都正在從銀行的一個輔助、補充,走向與銀行可以對話的階段,部分業務甚至出現了“銀行化”的趨勢。
二是監管央行把第三方支付定位于“小額、便民、銀行金融體系的有益補充”,但就第三方支付的規模和行業發展趨勢來看,第三方支付已經不僅僅是小額便民,而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是2014年的監管文件雖然很多,整體上還是沒有改變以往監管的大方向,在鼓勵互聯網金融創新的前提下促進相關業務的合規,均是從規范行業發展秩序、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出發去做一些監管。
四是監管部門正在參照銀行的標準來對支付企業進行監管,對第三方支付的管理辦法已經從原來的草稿進入細則階段。 目前我國的第三方支付發展處于成長期,存在許多不確定性,要采取動態監管的方式,制定彈性政策,在發展中求規范,在規范中求發展。
一是要有一個權威的行業協會和系統的行業規則。這就要求行業協會能夠根據監管部門的原則性要求,制定詳細的指導性文件。
二是支付體系內第三方支付機構要具有較強的自我約束和內部控制能力,保證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夠自覺遵守行業規范。 三是要有高效的問題查處機制。
對部分問題的查處將可能遇到困難,必須有相應的法律體系提出充足的依據。可見,未來防范第三方支付系統性風險的主要方向是加強對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將第三方支付的監管納入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中。
人民銀行《銀行卡清算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收單業務外包管理的通知》 人民銀行《關于銀行業金融機構遠程開立人民幣賬戶的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 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財政部、國家工商總局、國務院法制辦等10部委聯合印發了《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 保監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 證監會《關于對通過互聯網開展股權融資活動的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的通知》 人民銀行《非銀行機構網絡支付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發改委《中國支付清算協會的征求意見函》。
(一)主體資格和經營范圍的風險 我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商業銀行是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
評判一個企業是否是銀行的一個重要標準是其是否能夠經營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第三方支付從實質來看,所從事的存貸款和貨幣結算業務并不是獨立業務,而是以電子交易為基礎的交易環節,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銀行的主體資格。
在這些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除支付寶等少數幾個支付平臺并不直接經手和管理來往資金,而是將其存在專用賬戶外,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銀行職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項,這就可能出現不受有關部門的監管,而越權調用交易資金,一旦缺乏有效的流動性管理,則可能存在資金安全隱患,并可能引發支付風險和道德風險。 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質上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
據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五十家,絕大多數是非金融機構。 (二)資金吸取與孽息歸屬的風險 電子商務屬于我國的民商事領域,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通常情況下原物所有權人有權取得孽息的所有權,原物所有權移轉,孽息的所有權應同時移轉。
在買賣雙方交易過程中,應當以合同法來適用此交易過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國合同法對保管人的規定“保管期間屆滿或者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將原物及其孽息歸還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務協議明確“本公司無須對您使用支付寶服務期間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項的貨幣貶值承擔風險,并且本公司無須向您支付此等款項的孽息”,這似乎與我國合同法有所違背。 但從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戶同意了此條款,可以理解為將孽息默認贈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況下約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平臺利用資金的暫時保管,在交易過程中約束和監督了買家和賣家。當買方把資金劃入第三方的賬戶,第三方就將起到了資金保管人的作用,資金的所有權并沒有發生轉移,資金的所有人仍然是買方。
當買方和賣方達成某筆交易,買方收到商品,通過第三方向賣方付款時,此時款項的所有權應仍屬于買方所有,直至款項進入賣方賬戶,或者買方確認付款后,所有權才轉為賣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為款項的占有人,始終不具備對資金的所有權,只是保管的義務。
隨著將來用戶數量的增長,這個資金沉淀量將會非常巨大。 據粗略估算,每天滯留在第三方平臺上的資金至少有數百萬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將可以取得一筆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買方間,還是作為第三方支付公司應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為一大問題。
(三)交易隱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風險 2008年在網上廣為流傳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套現25000元》一文引起了社會各界不小的轟動。 文章指出,只要通過一張信用卡、一個支付寶賬號和互相串通的買賣雙方,就可以將信用卡里的錢成功套現。
從網民的評論中可以看出,這種信用卡套現的方法也并不缺乏成功的實例。 利用支付寶實行信用卡套現,在法律層面也存在著一定的疏漏。
我國法律中雖然把信用卡惡意透支規定為違法行為,但這里的“惡意透支”并非由道德規范所評判,而被法律規定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的透支行為。 可見,就此信用卡套現的方法而言,大多數支付寶套現并不具備所規定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規定期限”與“經發卡銀行催收無效”,完全規避了法律規定,恰恰相反,由于套現者及時的還錢,還提高了個人“信譽”。
因此對于支付寶套現的人士來說,他們只是利用了制度的漏洞,不屬于違反國家法律,而只是違反道德與網上交易習慣而已。
中國人民銀行21日發布央行令,制定并出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規范非金融機構支付業務,《辦法》于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據《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主要包括網絡支付、預付卡的發行與受理、銀行卡收單以及央行確定的其他支付服務。其中網絡支付行為包括貨幣匯兌、互聯網支付、移動電話支付、固定電話支付、數字電視支付等。
《辦法》明確規定,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依據本辦法規定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支付機構依法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管理。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
對于支付業務申請人資格,《辦法》規定,申請人擬在全國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億元人民幣;擬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從事支付業務的,其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300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實繳貨幣資本。
《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應當委托銀行業金融機構辦理,不得通過支付機構相互存放貨幣資金或委托其他支付機構等形式辦理。支付機構不得辦理銀行業金融機構之間的貨幣資金轉移。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在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對客戶知情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告知客戶終止支付業務的原因、停止受理客戶委托支付業務的時間、擬終止支付業務的后續安排等;對客戶隱私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的接收機構及其移交安排、銷毀方式及其監督安排等;對客戶選擇權的保護措施,明確可供客戶選擇的、兩個以上客戶備付金退還方案等。客戶合法權益保障方案涉及其他支付機構的,還應當提交與所涉支付機構簽訂的客戶身份基本資訊移交協定、客戶備付金退還安排等證明文件。
在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方面,《征求意見稿》明確,支付機構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有關規定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未明確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支付機構可以按照市場原則合理確定其支付業務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披露其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和收費標準。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披露。
此外,支付機構調整支付業務的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的,應當綜合考慮市場供求關系、客戶承受能力等因素。支付機構在實施新的支付業務收費專案或收費標準之前,應當在營業場所顯著位置連續公示調整事項30日。支付機構有互聯網網站的,還應當在網站主頁顯著位置進行公示;支付機構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將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等報送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支付機構在《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內的任一會計年度內虧損或連續多個會計年度內累計虧損超過其實繳貨幣資本的40%的,應當在下一會計年度的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提交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季度財務會計報告等。
2013年6月9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2013】第6號令,
為規范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管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支付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現予發布實施。
銀聯于2014年11月12日發出《關于進一步明確違規整改相關要求的通知》(下簡稱“通知”),意圖規范銀行與第三方支付直連情況,要求將繞過銀聯的業務逐步遷移至銀聯平臺。此次銀聯整頓第三方支付與銀行直連行動,大概涉及30家銀聯會員,但不涉及線上支付,更不涉及支付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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