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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規:
信用卡業務作為一種民事行為,《民法通則》、《合同法》、《刑法》、《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等法律對信用卡業務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
1、《民法通則》的規定。我國《民法通則》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信用卡法律關系中最為基礎的就是發卡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三者的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發卡銀行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卡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3、銀行法律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是我國金融法律體系中的兩部重要法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五章第31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按照規定審批金融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及其業務范圍。"《商業銀行法》第3條在經營范圍中共有13項,信用上學業務即歸屬于第13項中"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其他業務。"違法法律規定是無效的,而且要受相應的刑責的。
4、《擔保法》的規定。這些法律內容: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限;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此外,信用卡保證合同作為信用卡合同的從合同,其法律屬性和法律責任適用我國《擔保法》第5條:"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定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5、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銀行、代理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闡明了只能是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才有資格發行信用卡,并在第5條中排除了非金融機構、非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可能性。商業銀行在有關信用卡業務中必須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存貸款利率和特約手續費費率,并按規定比例額交存存款保證金以及執行帳戶管理、現金管理等。其次,《辦法》第22條指出:"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現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也就是說,特約單位與發卡行之間存有代理關系,持卡人持有發卡行發行的信用卡到特約單位進行消費,特約單位應一視同仁,不能從技術角度或收費待遇上予以歧視。
6、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關于辦理利用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具體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書、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手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中新網12月16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公布《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報今日發布該《解釋》全文,自2009年12月16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活動,維護信用卡管理秩序和持卡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現就辦理這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寫入磁條介質、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偽造信用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本條所稱“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以信用卡被偽造后發卡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可透支額度計算。 第二條 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不滿10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10張以上的。 違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領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
第三條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張以上不滿5張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的規定,以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處罰;涉及信用卡5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第四條 為信用卡申請人制作、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涉及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或者涉及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分別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和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定罪處罰。
承擔資產評估、驗資、驗證、會計、審計、法律服務等職責的中介組織或其人員,為信用卡申請人提供虛假的財產狀況、收入、職務等資信證明材料,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分別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五條 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后逃匿、。
信用卡涉及的法律法規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發卡銀行始終面臨著申領人偽造資料騙取發卡機構信任的問題,非法持有人的詐騙問題,合法持有人惡意透支的問題以及特約商戶未盡職責的問題;持卡人則面臨著信用卡和身份證被盜竊、遺失的問題。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對使用偽造、作廢、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及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信用卡業務中的主體、發卡銀行、代理銀行、持卡人和特約商戶都具有約束力,而且在業務規定、業務管理、信用卡的申領與銷戶、轉帳結算、存取現金、法律責任方面都作了明確的規定。首先,《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商業銀行向個人和單位發行的信用支付工具",闡明了只能是我國境內的商業銀行才有資格發行信用卡,并在第5條中排除了非金融機構、非銀行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駐華代表機構經營信用卡業務的可能性。
商業銀行在有關信用卡業務中必須執行人民銀行規定的統一存貸款利率和特約手續費費率,并按規定比例額交存存款保證金以及執行帳戶管理、現金管理等。其次,《辦法》第22條指出:"特約單位不得以任何現由拒絕受理持卡人合法持有的簽約銀行發行的有效信用卡。
"也就是說,特約單位與發卡行之間存有代理關系,持卡人持有發卡行發行的信用卡到特約單位進行消費,特約單位應一視同仁,不能從技術角度或收費待遇上予以歧視。 3、其他包括《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及各商業銀行關于信用卡的章程、特約商戶協議書、特約商戶操作程序、信用卡業務會計核算手續、信用卡保險單等都有針對信用卡使用有關的約定與規范。
關于行用卡的相關規定,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信用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系,如果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對象。
因此,信用卡詐騙罪,簡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體現的信用所實施的詐騙犯罪活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保障客戶及銀行的合復法權益,促進信用卡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嚴格遵守2113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規定,遵循平等、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三條 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相關信息安全。未經客戶授權,不得將相關信息用于本行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5261 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嚴格實行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4102條 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充分向持卡人披露相關信息,揭示業務風險,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1653處理機制。
第六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鉸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了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解釋如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討論刑法規定的“信用卡”的含義問題作出的解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于2004年12月29日發布并實施。
擴展資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信用卡詐騙犯罪管轄有關問題的通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近年來,信用卡詐騙流竄作案逐年增多,受害人在甲地申領的信用卡,被犯罪嫌疑人在乙地盜取了信用卡信息,并在丙地被提現或消費。犯罪嫌疑人企圖通過空間的轉換逃避刑事打擊。
為及時有效打擊此類犯罪,現就有關案件管轄問題通知如下:對以竊取、收買等手段非法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后在異地使用的信用卡詐騙犯罪案件,持卡人信用卡申領地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數據庫-信用卡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
新規定是違約金取代滯納金。
2019年之前如果逾期需要收取一些滯納金。但是從新規開始,違約金取代了原來的滯納金。之前逾期后所有產生的費用會全部計算利息,新規后,銀行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是新規中影響最大的一條。
擴展資料:
一般來說,各家銀行對逾期還款都會收取一定的利息,各家銀行都不一樣,一般是萬分之五的利息。不過,利息起算日是要從產生消費的日期計算,而不是最后還款日以后的日期計算。
貸記卡(信用卡)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或超過發卡銀行批準的信用額度用卡時,不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應當支付未償還部分自銀行記賬日起,按規定利率計算的透支利息。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逾期還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國銀行卡行業自律公約》
一、信用卡套現犯罪的法律定義
相關法律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情節嚴重的,應當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行為,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二、信用卡套現犯罪的構成要件
(一)信用卡套現的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以pos機等方法,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實際上是利用了信用卡的短期信貸功能,通過循環套現的模式,變相進行了金融信貸業務,違反了國家對于金融行業的行政許可制度,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了銀行信貸資金的安全,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二)信用卡套現的犯罪客觀方面
犯罪客觀方面是,是刑法規定的,說明行為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的侵犯性,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客觀事實特征,它說明某種犯罪是通過什么行為、在什么情況下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造成了什么結果。
信用卡套現犯罪的客觀方面,主要是指違反了銀行對于信用卡管理的相關規定,通過以pos機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行為,且該行為必須達到法律所規定的“情節嚴重“的程度,即套現數額達到100萬元以上,或造成金融機構資金2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的。
(三)信用卡套現的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刑法規定的實施犯罪并且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單位)。信用卡套現犯罪的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這里的自然人是指年滿16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單位是指依法成立并有合法經營、管理范圍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四)信用卡套現的犯罪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刑法規定成立犯罪必須具備的、犯罪主體對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信用卡套現犯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實施的刷卡套現行為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仍然刻意的追求行為結果的發生,而且信用卡套現犯罪,是行為犯,《解釋》并未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牟利即構成犯罪。的目的和動機,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有實施套現行為的故意。
刑法第19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至于什么是“數額較大”,目前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但根據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詐騙數額較大是指5000元以上。信用卡詐騙罪的數額較大的起點可以參照此規定以5000元為宜。如果數額不大,即使有上述行為,也屬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
第一百七十七條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此外,200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了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內容比較多,你自己【百度】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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