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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防止環境污染和生態平衡的破壞,為員工建造適宜的工作和勞動環境、保障群眾健康、促進企業經濟的發展,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特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一、認真貫徹執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環境保護方針,遵守國家《環境保**》、《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標準;提高全體員工的環境法制觀念,重視環保工作。
二、公司環境保護專職管理機構——環保部,配備專職環保管理人員,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方可上崗。
環保部應做好環保基礎工作,掌握公司污染情況,按期測定污染排放數據,并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制定長期規劃和年度治理計劃,完善環保管理網絡圖;制定突發性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對公司環境保護進行全面管理、監督、檢查、考核。
三、設立環保專項資金用于新增、完善、維修環保設施,并進行宣傳、培訓。
四、積極防治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等有害物質和噪聲對環境的污染與危害,按生氣工藝安裝配置“三廢”處理、通風、吸塵、凈化、消聲等設施,處理必須符合排放標準。
公司考核的主要污染物:廢氣考核二氧化硫、煙塵;廢水考核化學耗氧量(COD)、硫化物、酚、氰化物、油、懸浮物等;廢渣考核固體廢渣、化工廢渣。
五、公司改造和生產:必須注意防止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設備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
六、嚴格執行國家“三廢”排放標準,全面實施在用設備的檢查、維護制度,控制在用生產設備的污染排放,在維修作業過程中,嚴禁使用不合格的凈化裝置。
七、對擅自閑置、停用、破壞環保設施的單位及個人進行考核、處罰。
八、定期進行環境保護教育和環保常識培訓,教育職工嚴格執行各工種工藝流程,工藝規范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
九、生產廢棄物的管理:生產中產生的各種包裝袋、包裝桶等其他廢棄物應分類存放,盡量回收利用,對不能再使用的物品,由供應部回收;
十、推廣、采用新型環保技術、工藝、設備。
十一、焦爐突然停電、事故性放散荒煤氣放散必須在5分鐘之內點燃放散管;備用設備必須處于完好狀態(煤氣鼓風機、循環氨水泵等),以便發生事故時可以立即啟動。
十二、施工現場存放的油料和化學溶劑等物品應設有專門的庫房,地面做防滲漏處理。廢棄的油料和化學溶劑集中處理,不得隨意傾倒。
十三、食堂設置隔油池,并及時清理。
十四、廁所的化糞池應做抗菌素滲處理。
十五、食堂、盥洗室、淋浴間的下水管線設置過濾網,并與公司污水站污水管線連接,保證排水通暢。
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為遏制焦化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和盲目擴張趨勢,促進產業結構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焦化行業準入條件。
一、生產企業布局 (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要靠近用戶和煉焦煤原料基地;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焦化行業發展規劃。 (二)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兩旁,居民聚集區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國務院、國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生態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旅游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
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工藝與裝備 新建和改擴建焦化企業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生產工藝與裝備二級標準要求。
主要指標有: (一)為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新建和改擴建機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達到4.3米以上(含4.3米),年生產能力60萬噸及以上。
(二)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規模要達到處理無水焦油10萬噸/年及以上,粗(輕)苯精制單套裝置規模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規模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粗(輕)苯精制單套裝置規模要達到2.5萬噸/年及以上。
(三)節能工藝與設施 1、新建或改擴建焦爐,原則上(缺水地區和鋼鐵企業)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 2、新建或改擴建焦爐,焦爐煤氣必須全部回收利用,不得直排或點火炬。
3、新建或改擴建焦爐,要采用先進的配煤工藝,合理配比煉焦用煤,盡量減少優質主焦煤用量。 (四)環保工藝與設施 1、新建或改造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粉碎、裝煤、推焦、篩運焦除塵裝置、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氰工藝)回收、廢水生化處理設施。
嚴格執行環保設施“三同時”規定,并要在主體設備投產后6個月內達到設計規定標準,連續運行。 2、廢水生化處理工藝與裝備及洗選煤設備要先進可靠,與主體生產設備同步竣工投產,連續運行。
在設備發生故障或檢修時要有足夠的廢水事故處理備用儲槽,做到不達標廢水不外排。焦化廢水經處理后做到內部循環使用。
三、主要產品質量 (一)焦炭 新建或改擴建焦爐生產的冶金焦要達到gb/t1996-2003規定的二級冶金焦以上標準,鑄造焦要達到gb/t8729-1988規定的二級鑄造焦以上標準。 現有焦爐生產的冶金焦要達到gb/t1996-2003規定的三級冶金焦以上標準,鑄造焦要達到gb/t8729-1988規定的三級鑄造焦以上標準。
(二)焦爐煤氣 1、城市民用煤氣 焦化企業生產的城市民用煤氣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城市民用煤氣產品指標。 2、工業或其它用煤氣 焦化企業生產的工業或其它用煤氣中的 (三)其他焦化或化工產品 按國標或冶標組織生產。
1、硫銨按gb535-1995標準(一級品) 2、粗焦油符合yb/t5075-1993標準 3、粗苯符合yb/t5022-1993標準 四、資源、能源消耗及副產品綜合利用 (一)資源能源利用指標 新建和改擴建焦化企業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資源能源利用指標二級標準。主要指標有: 1、噸焦耗洗精煤(干煤)≤1.33t(即全焦率≥75%); 2、煉焦工序能耗≤170kg標煤/t焦; 3、煉焦耗熱量:焦爐煤氣加熱≤2250kj/kg煤(7%含水折算);高爐煤氣加熱≤2550kj/kg煤(7%含水折算); 4、噸焦耗新水≤3.5t; 5、噸焦耗電量≤35kwh; 6、焦爐煤氣利用率≥95%; 7、水循環利用率≥85%。
(二)副產品綜合利用 1、焦化生產企業產生的焦化煤氣要有使用用戶;若有剩余煤氣,必須配套建設煤氣綜合利用設施,例如:合成甲醇、雙氧水,煤氣提氫或煤氣發電等,轉化全部剩余煤氣。正常生產時煤氣不得直排或點火炬。
2、煤焦油及苯類化工產品應進行有效回收。 五、環保指標和清潔生產 (一)清潔生產標準 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各種污染物產生指標不得超過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二級標準。
廢物回收利用指標要達到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hj/t126-2003)中規定的標準。 (二)污染物排放標準 1、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大氣污染物排放執行《煉焦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16171-1996) 2、酚氰廢水處理后廠內回用。
外排廢水應達到《鋼鐵工業污染物排放標準》(gb13456-1992)二級標準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二級標準或其所在地區規定的要求。 3、熄焦廢水:熄焦水實現閉路循環使用,不得外排; (三)廢渣 焦化企業廢渣包括備配煤、推焦、裝煤、熄焦及篩焦工段除塵器收回的煤塵、焦油渣(含焦油罐滌清渣)、粗苯再生渣以及剩余污泥等煉焦工藝產生的一切廢渣均在廠內完全處理利用,不得對外排放。
(四)焦化生產企業新建或擴建,各種污染物排放不得突破該地區環境允許排放總量。 六、監督與管理 (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行業生產項目必須符合上述準入條。
為保護環境,加強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保證國家的法律法規、標準的落實和公司環保設施的正常運轉,特制定環保工作人員的職責。
一、在公司環境保護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規章制度,并負責對全體員工有關環保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參與制定公司有關環境保護工作方面的規章制度、管理辦法和經濟責任制獎懲辦法等。
三、對公司的環境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重要問題及時和主管領導匯報、請示。
四、加強對環保設施運行管理,檢查運轉情況、運轉記錄、化驗結果等,保證設施的正常運轉。
五、檢查各污染源、排污口的污染物排放情況,保證做到達標排放。
六、參與環保設施的建設與驗收,并建立相關檔案。
七、參與污染事故與糾紛的調查與處理。
八、完成上級主管部門每年的正常報表,情況匯報和臨時交辦的工作。
九、完成公司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
焦化行業準入條件(2008年修訂)總 則為促進焦化行業產業結構優化升級,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要求,按照“總量控制、調整結構、節約能(資)源、保護環境、合理布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特制定本準入條件。
本準入條件適用于常規機焦爐、半焦(蘭炭)焦爐和現有熱回收焦爐生產企業及煉焦煤化工副產品加工生產企業。常規機焦爐系指炭化室、燃燒室分設,煉焦煤隔絕空氣間接加熱干餾成焦炭,并設有煤氣凈化、化學產品回收利用的生產裝置。
裝煤方式分頂裝和搗固側裝。半焦(蘭炭)炭化爐是以不粘煤、弱粘煤、長焰煤等為原料,在炭化溫度750℃以下進行中低溫干餾,以生產半焦(蘭炭)為主的生產裝置。
加熱方式分內熱式和外熱式。熱回收焦爐系指焦爐炭化室微負壓操作、機械化搗固、裝煤、出焦、回收利用煉焦燃燒廢氣余熱的焦炭生產裝置。
以生產鑄造焦為主。一、生產企業布局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廠址應靠近用戶或煉焦煤原料基地。
必須符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焦化行業發展規劃、城市建設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規劃、礦產資源規劃和國家焦化行業結構調整規劃要求。在城市規劃區邊界外2公里(城市居民供氣項目、現有鋼鐵生產企業廠區內配套項目除外)以內,主要河流兩岸、公路干道兩旁和其他嚴防污染的食品、藥品等企業周邊1公里以內,居民聚集區《焦化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61-89)范圍內,依法設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區、世界文化自然遺產和森林公園、地質公園、濕地公園等保護地以及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不得建設焦化生產企業。
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產運營的焦化生產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二、工藝與裝備新建和改擴建焦化生產企業應滿足節能、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的要求,實現合理規模經濟。
1.焦爐常規機焦爐:新建頂裝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6.0米、容積≥38.5m3;新建搗固焦爐炭化室高度必須≥5.5米、搗固煤餅體積≥35m3,企業生產能力100萬噸/年及以上。半焦(蘭炭)炭化爐:新建直立炭化爐單爐生產能力≥7.5萬噸/年,每組生產能力≥30萬噸/年,企業生產能力60萬噸/年及以上。
熱回收焦爐:企業生產能力40萬噸/年及以上。應繼續提升熱回收煉焦技術。
禁止新建熱回收焦爐項目。鋼鐵企業新建焦爐要同步配套建設干熄焦裝置并配套建設相應除塵裝置。
2.煤氣凈化和化學產品回收焦化生產企業應同步配套建設煤氣凈化(含脫硫、脫氰、脫氨工藝)、化學產品回收裝置與煤氣利用設施。熱回收焦爐應同步配套建設熱能回收和煙氣脫硫、除塵裝置。
3.化學產品加工與生產新建煤焦油單套加工裝置應達到處理無水煤焦油15萬噸/年及以上;新建的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采用苯加氫等先進生產工藝,單套裝置要達到5萬噸/年及以上;已有的單套加工規模10萬噸/年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裝置、酸洗法粗(輕)苯精制裝置應逐步淘汰。新建焦爐煤氣制甲醇單套裝置應達到10萬噸/年及以上。
4.環境保護、事故防范與安全焦化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勞動安全、職業衛生、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應同步建設煤場、粉碎、裝煤、推焦、熄焦、篩運焦等抑塵、除塵設施,以及熄焦水閉路循環、廢氣脫硫除塵及污水處理裝置,并正常運行。
具體有:(1)常規機焦爐企業應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含酚氰生產污水二級生化處理設施、回用系統及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2)半焦(蘭炭)生產的企業氨水循環水池、焦油分離池應建在地面以上。
生產污水應配套建設污水焚燒處理或蒸氨、脫酚、脫氰生化等有效處理設施,并按照設計規范配套建設生產污水事故儲槽(池),生產廢水嚴禁外排。(3)熱回收焦爐企業應配置煙氣脫硫、除塵設施和二氧化硫在線監測、監控裝置。
(4)焦化生產企業應采用可靠的雙回路供電;焦爐煤氣事故放散應設有自動點火裝置。(5)焦化生產企業的化學產品生產裝置區及儲存罐區和生產污水槽池等應做規范的防滲漏處理,油庫區四周設置圍堰,杜絕外溢和滲漏。
(6)規范排污口的建設,焦爐煙囪、地面除塵站排氣煙囪和廢水總排口安裝連續自動監測和自動監控系統,并與環保部門聯網。(7)焦化生產企業應建設足夠容積事故水池、消防事故水池。
三、主要產品質量1.焦炭冶金焦應達到GB/T1996-2003標準;鑄造焦應達到GB/T8729-1988標準;半焦(蘭炭)應參照YB/T034-92標準。2.焦爐煤氣城市民用煤氣應達到GB13612-92標準;工業或其它用煤氣H2S含量應≤250mg/m3。
環保法律法規和標準清單: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用我公司。11.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1996.12.14)整體適用。
12. 山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03.1.1)整體適用。13.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2001.6.1)整體適用。
14.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0.12.1)整體適用。15.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1997.9.1)整體適用。
16. 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02.5.1)整體適用。17.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處理辦法 (1994.7.1)整體適用。
18. 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條適用我公司。19. 山東省征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6.3.27)整體適用。
20.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7.1)整體適用。2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29)整體適用。
2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整體適用。23.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88)國環水字第187號 整體適用。
24.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2.7.7)整體適用。25. 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6.8.3)整體適用。
26. 東營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整體適用。以下為適用的標準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33. 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34.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3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3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安全、衛生適用法律法規目錄清單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3.14)整體適用。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整體適用。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5.1)整體適用。
4、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整體適用。5、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整體適用。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10.27)整體適用。7、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第21條至26條適用。
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5.1.1)整體適用。9、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整體適用。
10、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整體適用。11、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12.2)整體適用。
12、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4.7)整體適用。1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10.1)整體適用。
1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5.1)整體適用。15、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條適用。
16、工傷保險條例(2003.4.27)整體適用。1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條內容適用。
18、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12.20)第12至27條內容適用。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條適用。
20、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11.15)第2、3、13至25條規定適用。2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10.8)第24條規定適用我公司。
2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3.1)第5、6、8至21條適用。23、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1994.3.28)整體適用。
2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7.21)整體適用。2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1.18)整體適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規。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17,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0,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2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2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2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25,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26,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27,《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28,職業病目錄(2002.4.22) 29,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30,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32,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8.3.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3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40,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4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4.9)。
HJ/T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二氧化硫的測定定電位電解法分析 HJ/T4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氣中苯并(a)芘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法 GB12999-91 水質采樣樣品的保存和管理技術規定 GB12998-91 水質采樣技術指導 GB11914-89 水質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鉀法 GB7479-89 水質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7490-87 水質揮發酚的測定 蒸餾后4-氨基安替吡啉分光光度法 GB7486-87 水質氰化物的測定 第一部分 總氰化物的測定 1 HJ/T 126-2003 GB/T16489-1996 水質硫化物的測定 亞甲基藍分光光度法 當上述標準被修訂時,應使用其最新版本。
3 定義 3.1 清潔生產 清潔生產是指不斷采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3.2 污染物產生指標 包括水污染物產生指標和氣污染物產生指標。
水污染物產生指標是指污水處理裝置入口的污水量和污染物種類、單排量或濃度。氣污染物產生指標是指廢氣處理裝置入口的廢氣量和污染物種類、單排量或濃度。
4 要求 4.1 指標分級 本標準將煉焦行業生產過程清潔生產水平劃分為三級技術指標: 一級:國際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二級:國內清潔生產先進水平; 三級:國內清潔生產基本水平。 4.2 指標要求 煉焦行業清潔生產標準的指標要求見表1至表6。
2 HJ/T 126-2003 表1 生產工藝與裝備要求 指標 一級 二級 三級 精煤貯存 室內煤庫或大型堆取料機機械化露天貯煤場設置噴灑水設施(包括管道噴灑或機上堆料時噴灑) 堆取料機機械化露天貯煤場設置噴灑水裝置 小型機械露天貯煤場配噴灑水裝置 精煤輸送 帶式輸送機輸送、密閉的輸煤通廊、封閉機罩,配自然通風設施 配煤方式自動化精確配煤 備煤工藝與裝備 精煤破碎 新型可逆反擊錘式粉碎機、配備沖擊式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5% 生產規模, 萬t/a ≥100 ≥60 ≥40 裝煤 地面除塵站集氣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9%,捕集率≥95%,先進可靠的PLC自動控制系統 地面除塵站集氣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5%,捕集率≥93%,先進可靠的自動控制系統 高壓氨水噴射無煙裝煤、消煙除塵車等高效除塵設施或裝煤車洗滌燃燒裝置、集塵煙罩等一般性的控制設施 炭化室高度,m ≥6.0≥4.0 炭化室有效容積,m3≥38.5 ≥23.9 爐門 彈性刀邊爐門 敲打刀邊爐門 加熱系統控制 計算機自動控制 儀表控制 上升管、橋管水封措施 焦爐機械 推焦車、裝煤車操作電氣采用PLC控制系統,其它機械操作設有聯鎖裝置 先進的機械化操作并設有聯鎖裝置 荒煤氣放散 裝有荒煤氣自動點火裝置 爐門與爐框 清掃裝置 設有清掃裝置,保證無焦油渣 上升管壓力控制 可靠自動調節 加熱煤氣總流量、每孔裝煤量、推焦操作和爐溫監測 自動記錄、自動控制自動記錄 出 焦 過 程 配備地面除塵站集氣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9%,捕集率≥90%,先進可靠的自動控制系統。 配備熱浮力罩等較高效除塵設施 熄 焦 工 藝 干法熄焦密閉設備,配備布袋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9%,先進可靠的自動控制系統 濕法熄焦、帶折流板熄焦塔 煉焦工藝與裝備 焦炭篩分、轉運 配備布袋除塵設施,除塵效率≥99% 采用沖擊式或泡沫式除塵設備,除塵效率≥90% 3 HJ/T 126-2003 表1 (續) 指標一級 二級 三級 工序要求 包括冷鼓、脫硫、脫氰、洗氨、洗苯、洗萘等工序 煤氣初冷器 橫管式初冷器或橫管式初冷器+直接冷卻器 煤氣鼓風機 變頻調速或液力耦合調速 能 源 利 用 水、蒸汽等能源梯級利用、配備制冷設施 水、蒸汽等能源梯級利用或利用海水冷卻 脫硫 工 段 配套脫硫及硫回收利用設施 脫 氨 工 段 配套洗氨、蒸氨、氨分解工藝或配套硫銨工藝或無水氨工藝 粗苯蒸餾方式 粗苯管式爐 蒸氨后廢水中氨氮濃度,mg/l ≤200 各工段儲槽放散管排出的氣體 采用壓力平衡或排氣洗凈塔等系統,將廢氣回收凈化 采用呼吸閥,減少廢氣排放 煤氣凈化裝置 酚 氰 廢 水 生物脫氮、混凝沉淀處理工藝,處理后水質達GB13456-92《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一級標準 生物脫氮、混凝沉淀處理工藝,處理后水質達GB13456-92《鋼鐵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二級標準 4 HJ/T 126-2003 表2 資源能源利用指標 指標 一級 二級三級 工序能耗 ,kg標煤/t焦 ≤150≤170 ≤180 噸焦耗新鮮水量,m3/t焦 ≤2.5 ≤3.5 噸焦耗蒸汽量,t/t焦 ≤0.20 ≤0.25 ≤0.40 噸焦耗電量,kW·h/t焦 ≤30≤35≤40 焦爐煤氣 ≤2150≤2250≤2350 煉焦耗熱量 (7%H2O)kJ/kg標煤 高爐煤氣 ≤2450≤2550≤2650 焦爐煤氣利用率,% 100≥95≥80 水循環利用率,% ≥95≥85≥75 表3 產品 指 標 指標 一級二級三級 粒度、強度等指標滿足用戶要求。
產品合格率>98% 粒度、強度等指標滿足用戶要求,產品合格率95%~98% 粒度、強度等指標 滿足用戶要求,產品合格率93%~95% 優質的焦炭在煉鐵、鑄造和生產鐵合金的生產過程中排放的污染物少,對環境影響小 焦炭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較小 焦炭在使用過程中對環境影響較大 焦 炭 儲存、裝卸、運輸過程對環境影響很小 儲存、裝卸、運輸過程對環境影響較小 儲存、裝卸、運輸過程對。
焦化企業職業危害因素是什么,要進行辨識; 作業場所、車間空氣中這些有害因素物質濃度是多少要檢測; 檢測的數據是否對人員有傷害,要進行評估; 如何預防職業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勞動防護用品制度、職業危害安全設施設計、操作規程修訂。
等等; 還有員工職業危害培訓; 所以,不好急的,給你一些資料(僅供參考)。
職業安全健康管理的兩個版本 版本一: 一、促進高水平的職業安全衛生是企業的責任,企業所有成員必須通過確保將職業安全衛生納入企業議程的優先事項,以及通過建立和維護企業安全衛生文化,為實現這一目標做出貢獻。 二、企業安全衛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受到各層面尊重的文化,雇主和工人通過一個界定權利、責任和義務的體制積極地參與,以確保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且預防原則被列為最優先事項。
三、職業安全衛生的不斷改善,應以系統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動,包括根據1981 年國際勞工組織《職業安全與衛生公約》(第155 號公約)第二章的原則制定企業政策。 四、各部門應該 ? 作為優先事項,并確保執行其規定,以作為一種手段系統性地改善在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績效。
? 確保采取持續的行動以建立和加強企業安全衛生的文化。 ? 確保通過一個妥當適度的安全衛生標準實施體制,包括一個強大和有效的勞動監察體制,保護工人的職業安全與衛生。
五、雇主應確保 ? 將預防工作作為其活動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為職業安全衛生的高標準與良好的業務績效相輔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場所的安全衛生。
? 就有關工作場所安全衛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見,為他們提供培訓,向他們通報情況并讓他們積極參與。 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的權利,工人應該就安全衛生事宜接受咨詢,并應該: ? 遵循包括有關個人防護裝備如何使用在內的安全衛生指南和程序, ? 參加有關安全衛生的培訓和提高意識的活動, ? 在有關其安全衛生的各項措施方面與其雇主合作。
版本二: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3號《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已經2009年6月1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生產經營單位的職責 第八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健康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健康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健康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職業健康培訓。 第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的職業健康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培訓,普及職業健康知識,督促從業人員遵守職業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操作規程。
第十一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職業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規程: (一)職業危害防治責任制度; (二)職業危害告知制度; (三)職業危害申報制度; (四)職業健康宣傳教育培訓制度; (五)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 (六)從業人員防護用品管理制度; (七)職業危害日常監測管理制度; (八)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九)崗位職業健康操作規程; (十)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 (二)作業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作業場所不得住人; (三)有與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 (四)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存在職業危害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將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可行性論證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預評價。
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產生職業危害的建設項目應當在初步設計階段編制職業危害防治專篇。
職業危害防治專篇應當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簡稱“三同時”)。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所需費用應當納入建設項目工程預算。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在竣工驗收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健康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依法經驗收合格,取得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復文件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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